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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張金玲被 告 李映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並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薏伩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