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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4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徐愷呈

沈妙玲徐德勝被 告 張龍現

互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4390號,原案號:100年度審交易第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靖茹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