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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審易字第 10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林海珠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林海珠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裁判日期:20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