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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審易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加多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陸 威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加多貿易有限公司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饒志明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裁判日期: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