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加多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陸 威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加多貿易有限公司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饒志明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