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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15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5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彥翔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328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廖彥翔犯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部暨其內硬碟所儲存竊錄之影片貳部、相片叁拾伍張之電磁紀錄及行動電話壹具(廠牌:NOKIA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廠牌: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扣案電腦主機壹部暨其內硬碟所儲存竊錄之影片貳部、相片叁拾伍張之電磁紀錄及行動電話壹具(廠牌:NOKIA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

其餘被訴相姦及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廖彥翔於民國99年9月間經由「勁舞團(起訴書誤植為「靚舞團)」網路遊戲結識已婚之成年女子甲女後,雙方隨即開始交往,嗣廖彥翔於100年1至4月間某日相邀甲女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御宿汽車旅館」某房間內為相姦行為之際(所涉相姦罪嫌,業據告訴人即甲女之配偶陳○○撤回告訴),明知渠等在該房間內所進行之親密行為具有私密性,且甲女並無對第三人公開該等親密行為之意願,竟於甲女不知情之情形下,擅自以其所持用具有錄影功能之行動電話(廠牌:HTC;序號:000000000000 000號),無故竊錄渠等在該汽車旅館房間內所進行之肢體上親密接觸、口交、性器官接合及甲女裸露性器官、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等內容(所涉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嫌,業據告訴人甲女撤回告訴);迄至同年5、6月間,因甲女自悔發生上開婚外情行為,欲與廖彥翔斷絕往來,豈料,廖彥翔聞知後心生不滿,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先基於製造上開所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內容之犯意,在其位於雲林縣西螺鎮九隆里5鄰大和5之10號住處內,將所竊錄影片2部傳輸至自身所有之電腦硬碟C槽內儲存後,再利用該電腦使用不知名軟體剪輯擷取竊錄影片內容之方式,加以製造為含有竊錄內容之照片格式電磁紀錄檔案共計35張,並儲存於該電腦硬碟C槽內後,隨即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內,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廠牌:NOKIA;序號:000000000000 000號)及雅虎即時通帳號「shiZ0000000000」,接續發送如附表一所示文字簡訊內容至甲女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雅虎即時通帳號「ji000000」,同時利用上開行動電話傳送含有甲女在上開汽車旅館與廖彥翔相擁合照、為廖彥翔進行口交等內容之竊錄影片擷取照片數張至甲女上開行動電話內,藉甲女不欲向第三人公開渠等間發生前開親密行為之心理狀態,以此等含有加害甲女及其家屬生命、身體、名譽之簡訊文字及照片,加以恫嚇甲女,使甲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名譽等安全。嗣因未獲得甲女積極回應,廖彥翔旋進而基於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之犯意,於100年8月20日某時許,將前揭照片中含有甲女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分別僅穿著浴袍或低胸外衣之個人獨照及擁抱廖彥翔之合照等影像內容照片3張,利用上開電腦設備經由網際網路上傳至其事先逕以甲女之英文姓名「A00000 000」名義向「FACEBOOK」社群網站所申請帳號之個人網頁塗鴉牆上張貼,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經由上網連結該網頁加以閱覽之方式,散布前揭含有竊錄內容之照片(所涉加重誹謗罪嫌部分,未據提起告訴)。

㈡、另廖彥翔因見散布前揭含有竊錄內容之照片後,仍未獲甲女積極回應,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廠牌: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接續發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內容之簡訊內容至甲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藉甲女不欲向第三人公開渠等間發生前開親密行為之心理狀態,以此等含有加害甲女及家屬生命、身體、名譽之簡訊文字,加以恫嚇甲女,使甲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名譽等安全。

嗣經甲女報警後,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廖彥翔上開住處搜索,除當場查扣儲存前揭竊錄影片、照片之電腦主機設備1部及傳遞上開文字、照片簡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1具(廠牌:NOKIA,序號:000000000000 000號;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外,另於偵查中扣得廖彥翔主動提出竊錄及傳輸至上開電腦製作相片所使用之行動電話1具(廠牌:HTC,序號:00000000 0000000號,未含晶片卡)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及其配偶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廖彥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諭知部分:

一、訊據被告廖彥翔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分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女及其配偶陳○○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見警卷第5至10頁,偵卷第25至31頁),並有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與被害人間雅虎即時通對話內容列印資料、被告所發送竊錄影片擷取照片7張及簡訊內容照片67張、被告以「A00000 000」名義向「FACE BOOK」交友網站所申請帳號網頁列印資料及扣案電腦1部暨硬碟C槽內存竊錄影片2部及擷取照片35張、行動電話2具等證據可佐(見警卷第20頁、第25至29頁,偵卷第58至69頁、第77至143頁、第182頁證據存放袋、第183頁證據存放袋),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事實認定之依據;又被告利用被害人甲女不欲向第三人公開渠等間發生前開親密行為之心理狀態,進而使用手機或即時通帳號對話之方式,分別寄發含有渠等於汽車旅館內相擁合照、進行口交等內容之竊錄擷取照片數張及如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內容訊息予被害人甲女,該等行為客觀上明顯屬傳遞加害他人生命、身體、名譽之事,已足以使一般人感到害怕、恐懼,此由被害人甲女於前揭即時通簡訊對話過程中多次提及諸如「我怕」、「我真的很害怕」、「我很害怕」等語(見警卷第22至25頁),益足佐徵。從而,本件被告所涉前揭犯行,當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又其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 號解釋可資參照)。查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至被害人甲女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竊錄影片擷取照片中,含有被害人甲女在上開汽車旅館為被告進行口交之性交過程影像,有卷附竊錄影片擷取照片1張可參(見偵卷第71頁),固可認定上開照片影像內容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程度,屬刑法第235條所指之猥褻物品,惟被告既係將上開含有猥褻內容之照片發送至僅供被害人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內,顯然未達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甚明,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並非係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指之「散布」行為,自不能以該罪相繩,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構成刑法第23 5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嫌,自屬誤會;其次,關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被告於100年8月20日某時許經由網際網路上傳至其事先逕以甲女之英文姓名「A00000 000」名義向「FACEBOOK」社群網站所申請帳號網頁塗鴉牆之照片3張,固有上揭「FACEBOOK」社群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83 頁證據存放袋),惟觀之該等照片所示影像內容,分別為甲女在汽車旅館房間發生親密行為過程中穿著浴袍或低胸外衣之個人獨照及擁抱廖彥翔合照等影像,僅憑該等照片所示影像內容,依社會一般客觀健全通念,客觀上實難以認定已達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程度,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嫌,亦屬有誤。

㈡、核被告所為,關於犯罪事實一㈠犯行部份,係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第315條之1第2款之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關於犯罪事實一㈡犯行部分,係犯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認關於犯罪事實一㈠編號1所示被告傳送含有被害人甲女為被告進行口交之性交過程照片至被害人甲女行動電話內、上傳含有被害人甲女穿著浴袍或低胸外衣之個人獨照及擁抱廖彥翔合照等照片3張至「FACEBOOK」社群網站網頁塗鴉牆張貼等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尚有誤認,理由已詳如前述,惟本院所認定事實與起訴書所記載事實均相同,僅係法律適用有異,爰將起訴法條分別予以變更;另關於犯罪事實一㈠犯行部份,被告因不滿被害人欲斷絕往來,先以剪輯擷取竊錄影片內容之方式,加以製造為含有竊錄內容之照片格式後,進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密接時間、地點接續發送含有上開照片及文字內容之簡訊,以將加害被害人甲女及其家屬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被害人甲女,復於未獲被害人甲女積極回應後,進而以上傳至「FACEBOOK」社群網站網頁塗鴉牆張貼之方式散布前揭竊錄相片,以遂行其加害被害人甲女名譽之目的,則其先後製造竊錄照片、持以恐嚇被害人之低度行為、危險行為,均應為其後所發生散布竊錄照片之高度行為、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1至45所示接續傳送文字簡訊之恐嚇行為,應另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自屬誤會;至關於犯罪事實一㈡犯行部分,係被告於散布前揭竊錄照片後,見未獲被害人回應,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內另行起意經由發送文字內容簡訊之方式所為恐嚇行為,該等多次發送文字簡訊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接續行為,且均係在其所為散布竊錄照片之實害犯罪行為完成後另行起意而犯之罪,無前述實害犯吸收危險犯之吸收關係可言,自應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前揭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甲女感情生變,即心生不甘,不斷對之恐嚇,復將二人交往中所私自竊錄之親密照片加以散布,嚴重危害告訴人甲女之隱私及婚姻,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經科處罪刑之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復於100年12月12日與告訴人甲女及其配偶陳○○達成和解,並賠償共計新臺幣28萬元完畢,同時獲得告訴人及其家屬諒解,已積極填補所造成之損害,有卷附和解書乙紙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59頁),暨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境小康、現從事銲工等一切具體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末查,被告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已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獲得諒解等情,俱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加深因此次犯行所得之教訓及警惕,並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及建立對兩性關係應有之正確認識,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8 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㈤、沒收部分:⒈扣案之電腦主機設備1 部,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供承明確,上開電腦主機設備中,雖僅裝置其內之硬碟

C 槽內儲存有被告竊錄影片2 部、相片35張之電磁紀錄,屬刑法第315 條之3 所規定之竊錄內容附著物,至該電腦主機設備之其餘諸如主機板、CPU 、記憶體、介面卡、電源供應器、光碟機、散熱風扇等電腦元件因不具存取功能,非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惟被告既同時利用上開電腦主機設備之整體,作為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製造竊錄相片、傳送恐嚇文字訊息至被害人即時通帳號、散布竊錄相片至「FACEBOOK」社群網站網頁等犯行所用,則該電腦主機設備整體元件均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11月28日年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暨研討結果意旨),職是,上開電腦主機設備整體暨硬碟內所儲存竊錄影片2 部、相片35張之電磁紀錄,自均應依刑法第315 條之3 、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之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廠牌:NOKIA ,序號:000000000000

000 號,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屬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持以作為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恐嚇文字簡訊內容及前揭竊錄影片擷取照片犯行、犯罪事實一㈡所示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恐嚇文字簡訊內容之用途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自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㈠、㈡之相關各罪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部分(廠牌「HTC 」,序號:00000000

0000000 號,未含晶片卡),固為被告所有且作為竊錄工具使用(被告所涉竊錄犯嫌部分,業據被害人撤回告訴,詳後述),惟非直接供被告犯本件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之用,尚與本件被告所涉各罪無直接關連,自無從於被告所犯上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被告上傳至「FACEBOOK」社群網站網頁張貼之竊錄照片3 張,雖屬被告擷取竊錄影片後所製造,並以上開方式作為散布之用途,屬被告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當庭上網刪除等情,分據被告、告訴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該等上傳之竊錄相片既經刪除而滅失,自亦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⒋另經警方複製被告上開電腦主機硬碟中所儲存竊錄之影音檔

案電磁紀錄製成之光碟2 片,係為偵辦犯罪、調查證據複製影音檔所得,並非被告竊錄犯行本身所得之物,且經附卷作為本案證據資料,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貳、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廖彥翔於99年9月間經由「勁舞團網路遊戲結識已婚之成年女子甲女後,雙方開始交往,詎料,被告廖彥翔明知甲女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與甲女相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與甲女發生多次性交行為;復於渠等二人在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為相姦行為之際,明知渠等在該房間內所進行之親密行為具有私密性,且甲女並無對第三人公開該等親密行為之意願,竟於甲女不知情之情形下,擅自以其所持用具有錄影功能之行動電話(廠牌:HTC;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無故竊錄渠等在該汽車旅館房間內所進行之肢體上親密接觸、口交、性器官接合及甲女裸露性器官、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等內容,因認被告廖彥翔上開行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通姦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廖彥翔所涉前揭妨害家庭、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廖彥翔分別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通姦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等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319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已賠付告訴人甲女及其配偶陳○○所受損害,並於達成和解後經告訴人甲女、陳○○當庭撤回對被告之上開告訴,此有本院100年12月12日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和解書暨賠付支票影本(見本院易字卷第50頁、第53 頁、第59至60頁)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03 條第3 款,刑法第305 條、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15 條之3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 1 項之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 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2 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 │犯罪行為 │├──┼──────┼─────────────────┤│1 │100年8月15日│廖彥翔將其拍攝與被害人甲女性交及 ││ │22時24分許 │裸露胸部之相片,以手機0000000000號││ │ │傳送至被害人甲女手機;同時另以上 ││ │ │話傳送簡訊「沒電話也沒訊息~是怎樣││ │ │~」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 │100年8月15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2時56分許 │下午說的現在就不當一回事了~妳真有││ │ │妳的~說話都不用負責任的~既然不接││ │ │~那就是不想再多說~好~妳選擇的~││ │ │我也不要再多聽了~謊言一堆~看妳的││ │ │報應」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3 │100年8月16日│廖彥翔以網路即時通帳號shin00000000││ │某時許 │56號傳送息內容「如果要我絕情我會用││ │ │最極端方式不擇手段」、「違背諾言的││ │ │相關人物我都會用我最後資源毀掉」、││ │ │「我會把妳所有說過的話的錄音全部交││ │ │給每個相關的人手上」、「裸體的真的││ │ │要看嗎」、「我不知道哪一天我再也無││ │ │法忍受時我不會再說我要如何做我會讓││ │ │所有人都痛苦」、「即使要粉碎我也會││ │ │選擇玉石俱焚」等語。 │├──┼──────┼─────────────────┤│4 │100年8月17日│廖彥翔以網路即時通帳號shin00000000││ │某時許 │56號傳送息內容稱「看要不要送他一程││ │ │啦」、「我真的叫人把他收掉」、「誰││ │ │都別想好過」、「我把昨天妳看到的照││ │ │騙跟影片都送去給他們」、「包括妳父││ │ │母」等語。 │├──┼──────┼─────────────────┤│5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7時53分許 │自己在做什麼自己知道~我對妳而言只││ │ │是白吃~妳所說的謊我不會再新信~聽││ │ │清楚~我說的~會有報應」等語之內容││ │ │給被害人甲女。 │├──┼──────┼─────────────────┤│6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26分許 │一點前沒打給我說清楚就不用打了~妳││ │ │真的沒救了」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林淑││ │ │娟 │├──┼──────┼─────────────────┤│7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3時10分許 │今天他,你妹,豪○○,會計,你三個││ │ │同學,都會收到一些照片~明天..會有││ │ │更多人會收到光碟..今天天氣晴~那些││ │ │照片影片都拍出這世界的美好」等語之││ │ │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8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18分許 │別求我~妳沒機會了~賤人」等語之內││ │ │容給被害人甲女。 │├──┼──────┼─────────────────┤│9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20分許 │我現在就叫我朋友把影片送去給妳父母││ │ │跟妳公公~」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 │。 │├──┼──────┼─────────────────┤│10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2時43分許 │妳真的很該死~好個A00000」等語之內││ │ │容給被害人甲女。 │├──┼──────┼─────────────────┤│11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2時50分許 │全部查好了麒聿是吧他家地址是不必我││ │ │重覆了」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2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3時16分許 │目前三個妳很熟悉的人加好友了我一定││ │ │會讓所有認識妳的人都看到~妳玩弄我││ │ │的感情~這只是開始. . 妳知道豬腳一││ │ │支多少嗎?我告訴妳~豬腳兩支我訂了││ │ │. . 才三萬一支前蹄一支後腿」等語之││ │ │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3 │100年8月18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3時47分許 │在公司也盯著妳吼. . 他也我厲害~我││ │ │照樣會一步一步做妳沒叫我停. . 妳沒││ │ │好言跟我說~還有昨晚騙我一次~我看││ │ │妳怎麼解釋~我沒打算再瞞下去~因為││ │ │妳太過份~不面對我最後只會逼妳自己││ │ │無路可退」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14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8時3分許 │是妳又再違背我們前晚說好的約定~從││ │ │現在起每兩小時給我一通電話~清楚告││ │ │訴我跟誰在哪?做什麼?記清楚兩小時││ │ │~每天八點三十至十一點必需上線~(││ │ │騙我沒開其他FB帳號)一個月見四次(││ │ │任何時間妳自己斟酌兩次妳來兩次我去││ │ │)這是妳一再把我當白癡耍的後果~既││ │ │然妳都不為我想了~抱歉~我不會再多││ │ │為妳立場想什麼~我知道妳自信我都不││ │ │會做什麼事~妳錯了~這些是妳搞的~││ │ │我說的我就會做~妳怎麼做我就怎麼做││ │ │~少一通我就進一步做~告訴妳~我什││ │ │麼都無所謂了~這一切都是因為妳做的││ │ │~也是妳逼我的~妳不一樣~妳的親友││ │ │都會唾棄妳~妳也會害到他跟..很多人││ │ │~再玩我沒關係~我生來就是被玩的~││ │ │我說過我可以用我的一切換取妳~如果││ │ │要讓我失去妳. . 我會用命拼~後面的││ │ │我不想多說~我只會用做的~九點前我││ │ │若沒接到妳的電話~我先說了~很抱歉││ │ │~我不知道事情又會變多複雜了~」等││ │ │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5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0時15分許 │馬上打給我」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 │。 │├──┼──────┼─────────────────┤│16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0時23分許 │妳敢做不敢當嗎?我再說一次~不面對││ │ │只會把事情搞得更複雜~不要再讓我做││ │ │出什麼無法彌補的事~我說真的」等語││ │ │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7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0時43分許 │我再說一次~妳不接不回只會讓我更生││ │ │氣~我再打如果真的還是不接~我接著││ │ │做我要做的事~別再讓我生氣了~我跟││ │ │你說~」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8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0時53分許 │我要轉寄照片連結跟影片了妳著個賤人││ │ │」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9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1時06分許 │最後十分鐘不回電話我直接打開聯結~││ │ │~那全是妳做的~包括電話地址我會一││ │ │並放上~是妳逼我的~這是妳逼我做的││ │ │」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0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1時24分許 │我要開始傳照片到麒聿的手機了~這一││ │ │切都是妳逼我的..」等語之內容給被害││ │ │人甲女。 │├──┼──────┼─────────────────┤│21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1時59分許 │妳還是不肯面對~好~只有一個字就是││ │ │"慘"」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2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7分許 │妳面對我是必然的~現在妳仍執迷不悟││ │ │不面對~接下來妳就等著面對他跟妳的││ │ │父母跟他的父母跟妳的親戚朋友~這是││ │ │妳逼我的~是妳選的~影片應該會在兩││ │ │點前送到妳父母跟他父母手中」等語之││ │ │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3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10分許 │如果他們收到影片那後續的動作全部沒││ │ │得商量~包括我訂的兩支豬腳要給妳帶││ │ │去給他們祝壽」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 │ │女。 │├──┼──────┼─────────────────┤│24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37分許 │去妳的又多一個在說我是變態~好不接││ │ │也不給我一個交帶~我就當一個變態~││ │ │妳不是連死這個字都不認識吧~」等語││ │ │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5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40分許 │妳只剩最後九十分鐘我的人已經到了不││ │ │出來面對妳再也沒機會了」等語之內容││ │ │給被害人甲女。 │├──┼──────┼─────────────────┤│26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58分許 │我只再打一通妳如果不接別說我沒有給││ │ │妳機會說明~我的人已經到妳父母家~││ │ │我交代一點沒打給他們就直接把影片交││ │ │給他們」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7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3時12分許 │妳真的很傻聽會計的只會讓妳整件事到││ │ │無法收拾~他跟本就不知道所有事與過││ │ │程妳聽他的只有害妳自己~到現在還不││ │ │面對我~也是妳自己決定的~妳一再七││ │ │騙我~到現在我還在等妳覺悟~最後一││ │ │通我打完妳若沒接別怪我~是妳逼我的││ │ │~」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8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3時17分許 │我該說的都說了~我不想再說了~所有││ │ │事我一概不插手交給我大哥去處理了」││ │ │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29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4分許 │妳真的再不接再不回整件事一定無法承││ │ │受」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30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9分許 │他們連他的名字跟他家都查出來妳還不││ │ │面對我等什麼?等事件一件一件發生是││ │ │嗎?」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31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11分許 │當他跟所有人知道後妳要面對什麼要怎││ │ │麼面對妳知不知道?妳真的要逼我也害││ │ │自己是嗎?」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 │。 │├──┼──────┼─────────────────┤│32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12分許 │他們一直在問我妳到底有沒有跟我橋~││ │ │妳這樣真的只會害妳自己」等語之內容││ │ │給被害人甲女。 │├──┼──────┼─────────────────┤│33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13分許 │馬上走出來公司外面對我要不然我馬上││ │ │進去找妳」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34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37分許 │我跟妳說真的我真的瘋了出來」等語之││ │ │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35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41分許 │我今天就要妳給我一個交代妳不出來我││ │ │保證... 」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36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6時42分許 │妳真的不出來是不是我先叫他們別亂動││ │ │妳才會到現在都沒事妳別太過份我說真││ │ │的」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37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8時50分許 │如果是大廳攤牌丟臉的是他不是我再不││ │ │出來別怪我」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 │。 │├──┼──────┼─────────────────┤│38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9時37分許 │我要妳接電話妳別再把事搞到連我都無││ │ │法掌握~我答應妳好好談可以嗎」等語││ │ │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39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9時41分許 │我告訴妳別逼得我又生氣失控」等語之││ │ │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40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9時46分許 │我已經給妳最後機會了~不必求我~妳││ │ │已經沒資格了~」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 │ │甲女。 │├──┼──────┼─────────────────┤│41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2時17分許 │告訴我妳到底想怎樣~很多事不能等~││ │ │說穿了我真的擋不了我兄弟他們做事~││ │ │」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42 │100年8月1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2時35分許 │我想會出人命吧~別後悔就好」等語之││ │ │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43 │100年8月20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0時01分許 │挑一張當封面吧~已經在查他的電話~││ │ │查到就傳給他~還有應該有不少人看到││ │ │了吧~我有放到一個無名~叫勁舞團之││ │ │" 0""0"叫~」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 │ │女。 │├──┼──────┼─────────────────┤│44 │100年8月20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4時13分許 │FB搜尋甲女妳就會看到了我慢慢找妳 ││ │ │的話朋友串聯很快他就會看到的不過別││ │ │急」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45 │100年8月20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22分許 │還是不面對是嗎?好吧!我貼更. . 給││ │ │妳朋友看喔」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 │。 │└──┴──────┴─────────────────┘附表二:

┌──┬──────┬─────────────────┐│編號│時間 │犯罪行為 │├──┼──────┼─────────────────┤│ │100年8月21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1 │19時55分許 │~我會瘋掉~給我消息~我真的不知道││ │ │我會再做出什麼事」等語之內容給被害││ │ │人甲女。 │├──┼──────┼─────────────────┤│2 │100年8月22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36分許 │是不是真的要用手段妳才肯出面給我一││ │ │個交代?我到現在所做的全都只要妳出││ │ │面面對我?真的讓人去找他或任何人對││ │ │妳並沒有任何好處~當然對我也沒任何││ │ │好處~我要的是妳出面面對我~我真的││ │ │崩潰我只由任由他們去做~但所有事只││ │ │因為妳選擇逃避引起的~妳再不出面真││ │ │的會害死人~我沒騙妳」等語之內容給││ │ │被害人甲女。 │├──┼──────┼─────────────────┤│3 │100年8月22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46分許 │我真的很擔心妳~我也很擔心他們會對││ │ │付妳的親人~接電話好嗎」等語之內容││ │ │給被害人甲女。 │├──┼──────┼─────────────────┤│4 │100年8月22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5時49分許 │接電話好嗎?至少讓我有理由讓我大哥││ │ │他們先停手」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 │。 │├──┼──────┼─────────────────┤│5 │100年8月22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1時22分許 │我跟我媽說我暫時不回去了我一定要找││ │ │到妳~我朋友說我媽請我大哥幫忙找我││ │ │~我大哥放出風聲說~這件事他要處理││ │ │一定要妳給一個交代~妳不要再避佈線││ │ │面~真的會出事啦~簡單給我一個消息││ │ │我就先回去~我不希望妳有事~我真的││ │ │不希望妳有事~」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 │ │甲女。 │├──┼──────┼─────────────────┤│6 │100年8月22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1時25分許 │我朋友說他們已經準備南下找我~我真││ │ │的很擔心他們去找妳」等語之內容給被││ │ │害人甲女。 │├──┼──────┼─────────────────┤│7 │100年8月22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1時33分許 │如果妳真的要躲一定要躲好~我請妳不││ │ │論如何不要出來~除非我在~我聽到這││ │ │消息我真的開始害怕他們會去找妳~我││ │ │要找到妳一定要找到妳~」等語之內容││ │ │給被害人甲女。 │├──┼──────┼─────────────────┤│8 │100年8月23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8時55分許 │我仍在妳家大樓對面等妳還打算躲多久││ │ │?妳若真的不出來把我的疑問做完解釋││ │ │我就進去請妳出來了~所有人都等妳出││ │ │來跟我說清楚~七十號八樓~他不是管││ │ │委嗎~應該一問就知道~我還沒有給他││ │ │傳訊~如果真要我那麼做~我只好那麼││ │ │做~我等妳八分鐘」等語之內容給被害││ │ │人甲女。 │├──┼──────┼─────────────────┤│9 │100年8月23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9時04分許 │我後悔那天沒近去找~現在他可能不在││ │ │~但沒關係我會等到他回來~不面對給││ │ │我答案就是要耍我我看妳躲多久我看妳││ │ │再耍我多久不想傷妳妳真以為我不敢那││ │ │妳可以再等看看我是不是會做~」等語││ │ │之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0 │100年8月23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20時20分許 │好~我就等妳們親朋好友都在場在眾人││ │ │面前公開~妳選擇的~別怪我」等語之││ │ │內容給被害人甲女。 │├──┼──────┼─────────────────┤│11 │100年8月27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42分許 │接啊. . 為什麼不接~為什麼一再騙我││ │ │?出來說清楚~別以為不接電話就沒事││ │ │了~我還有錄音跟錄影~妳對我說過的││ │ │話都有證據~躲就沒事嗎. . 告訴妳任││ │ │何事也許可以讓時間衝淡~妳這樣一再││ │ │騙我~妳認為我會就這樣算了嗎?妳錯││ │ │了~在我身上你拿走多少妳說過什麼全││ │ │都要妳出面說清楚~竟然把我當白癡耍││ │ │~我報警把妳糾出來~」等語之內容給││ │ │被害人甲女。 │├──┼──────┼─────────────────┤│12 │100年8月27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2時45分許 │所有事讓它上新聞是妳逼我的~事後還││ │ │有. . 騙完我就躲是嗎. . 妳真以為我││ │ │不知道你在哪嗎. . 給夠妳時間冷靜了││ │ │還不出面面對是嗎?」等語之內容給被││ │ │害人甲女。 │├──┼──────┼─────────────────┤│13 │100年8月2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00時24分許 │我說過我不會放棄~你最好快點出面面││ │ │對~有看新聞吧~多去認識點愛滋~還││ │ │有~沒事就多問問他有沒有被陌生人用││ │ │尖尖的東西刺到~」等語之內容給被害││ │ │人甲女。 │├──┼──────┼─────────────────┤│14 │100年8月29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00時32分許 │基本上潛伏期半年到一年無症狀也驗不││ │ │出~妳害我迷失自我~妳害我心神不寧││ │ │~我說過我不會放棄~我要看報應妳如││ │ │何對我別人會怎麼樣待妳~」等語之內││ │ │容給被害人甲女。 │├──┼──────┼─────────────────┤│15 │100年8月31日│廖彥翔以手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 │17時15分許 │妳再騙~再躲~早晚妳是一定要面對~││ │ │妳爸媽跟妳妹都是因為妳的逃避要陪承││ │ │擔~妳只知道用蒙騙的也沒想到我能查││ │ │到妳另開帳號~我怎麼知道?因為有三││ │ │個妳一定會聯繫的朋友都在妳的好友裡││ │ │~而且妳那三個朋友都互不認識~白痴││ │ │一看就知道那是妳~還跟我說沒有~妳││ │ │騙我把我當什麼耍還狡辯~當我白癡嗎││ │ │~把所有從我這拿走的我會全部要回來││ │ │~再繼續躲沒關係~妳的家人都必須為││ │ │妳所做的付出帶價~一直相信妳~給了││ │ │妳多少~妳說過什麼不必騙人~我都有││ │ │記錄~影片聲音包括電話中妳所說過的││ │ │一些重點我全都整理出來~時候一到救││ │ │只有面對~我也給了妳時間是妳仍選擇││ │ │逃避~所有資料我以我已過程妳心裡很││ │ │清楚~我只想要回原本屬於我的~包括││ │ │妳承諾的我要看妳要如何給個交待~我││ │ │不會讓妳耍著玩~騙我那麼多還躲著我││ │ │看妳躲到幾時~我說過的我一定一一讓││ │ │妳看到結果~是妳害了妳的家人~去生││ │ │吧~愛滋很恐怖的~會還沒死就先腐爛││ │ │~但也比不上妳帶給我的傷害~千萬小││ │ │心愛滋就在身邊~死都要妳吐出從我這││ │ │得到的一切~所有事只因為妳騙了我而││ │ │不面對造成的~妳的家人也為此受累~││ │ │真的很悲哀~」等語之內容給被害人甲││ │ │女。 │└──┴──────┴─────────────────┘附表三:

┌──┬──────┬───────┬─────────┐│編號│時間 │地點 │內容 │├──┼──────┼───────┼─────────┤│1 │99年10月間某│高雄市鼓山區明│廖彥翔明知甲女為有││ │日 │誠四路25號「夏│配偶之人,竟基於相││ │ │豔精品旅館」 │姦之犯意,與甲女相││ │ │ │姦1次。 │├──┼──────┼───────┼─────────┤│2 │99年11月13日│台南火車站附近│廖彥翔明知甲女為有││ │ │之汽車旅館 │配偶之人,竟基於相││ │ │ │姦之犯意,與甲女相││ │ │ │姦1次。 │├──┼──────┼───────┼─────────┤│3 │99年12月間 │高雄市某汽車旅│廖彥翔明知甲女為有││ │ │館 │配偶之人,竟基於相││ │ │ │姦之犯意,與甲女相││ │ │ │姦1次。 │├──┼──────┼───────┼─────────┤│4 │100年1月至4 │高雄市鼓山區龍│廖彥翔明知甲女為有││ │月間 │勝路之「御宿汽│配偶之人,竟基於相││ │ │車旅館」等處。│姦之犯意,與甲女每││ │ │ │月相姦1次,合計4次││ │ │ │。 │└──┴──────┴───────┴─────────┘附表四:

┌──┬──────┬───────┬─────────┐│編號│時間 │地點 │內容 │├──┼──────┼───────┼─────────┤│1 │100年4、5月 │高雄市鼓山區龍│廖彥翔趁其與甲女為││ │間某日 │勝路之「御宿汽│性交行為之際,未得││ │ │車旅館」 │甲女同意,擅以行動││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號手機拍攝雙方性交││ │ │ │過程。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