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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3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2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莉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

2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莉婷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莉婷因得知正薪醫院醫師林文俊曾有醫療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8年3 月4 日13時5 分許,在雲林縣○○鄉○○村○

○路○○○ 巷○○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帳號coroe2000 登入至雅虎公司所提供之不特定人均可上網連接並觀覽之雅虎奇摩知識家網站(網址:http://tw.knowle

dge.yahoo.com/,下稱奇摩知識家),先以發問者「匿名」之名義,發表標題為「林文俊醫生- 差勁的婦產科醫生(有誰讓他看診嗎?)廣告勿擾」、內容為「最近得知遠房親戚的姊姊剛生下男寶寶... 發現沒有耳朵!...如果是一邊耳朵沒有就算了,醫生可以解釋是遮住,但是兩邊耳朵都沒有這真的一點都看不出來嗎?」、「誇張的是,寶寶生下快一個月了,醫師一直都不出面給我們一個解釋,只會推護士小姐出來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 分明就是不想負責任的態度」、「姐姐回想每次產檢醫生都草率想快點結束看診一樣,只會說正常正常﹗這個誇張醫生叫林文俊,虧他還是高雄正薪醫院的副院長,真不知道這樣的醫生是怎麼爬到這樣的職位?... 不知道他們是瞎了還是怎樣?」之文章(內容詳見附件一,下稱文章一)。

㈡於98年3 月23日12時52分許,在台中市○○區○○○ 街○○號

3 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再度以上開帳號登入奇摩知識家網站,以意見者「唷呼..」之名義,於其前開發表之文章下發表回覆「爛醫生~ 看診接電話只會推護士擋在自己面前,網路上的好評價我看都是他自己PO上去的吧!怎麼可能這樣的看診態度會有好評價~~或許這個林文俊醫生的誇張行為不只這些~~只是病人沒發現而已吧! 我猜很多人一定都被他的說法唬弄罷了~~爛爛爛!!!!! 爛醫生!!!!揭發他~~~~~ 」之文章(下稱文章二)。以此方式散布上開足以毀損林文俊名譽之文字。嗣因林文俊在網路上發現前揭文章,於98年4 月5 日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文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迄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視為當事人已同意援引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認為適當,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上揭時、地發表前揭內容為指摘告訴人林文俊之文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伊只是因為同為女性,刊登文章係供討論之用,並沒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意思;又伊未捏造不實之事,所寫的內容是事實,且於發表文章前,有向與告訴人同醫院之醫生樂群及醫療糾紛之當事人梁翔渝查證,並蒐集網路上對於林文俊之傳述後,方刊登上開文章,已盡查證義務,且發表文章後告訴人之名譽並無因而受損害云云。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前揭時間、地連結網際網路,以其帳號coroe200

0 登入奇摩知識家網站,以「匿名」、「唷呼..」之名義發表前揭文章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見警卷第21頁、偵卷第8 頁、本院卷第27頁),復有奇摩知識家網頁、瀏覽該網頁照片、奇摩公文回覆信件及所附之coronoe2000 帳號登入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簡便行文表所附之IP位置查詢(見警卷第9 、11至15頁、第35至49頁、50、53、62頁)在卷可佐,應堪予認定。次查,被告於奇摩知識家所發表之文字,只需登入帳號即可張貼回復或是發表問題乙情,為被告所肯認不諱(見警卷第20頁),且確已有8 人回覆文章一,有前開奇摩知識家網頁可稽;又細觀上開瀏覽該網頁照片,於無登入帳號之情形亦可瀏覽奇摩知識家網頁,足徵不特定人無任何限制,均得隨時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另參以被告供陳其係為供他人討論始發表上開文章等語,堪認其主觀上有將前揭文字散布於眾之意圖,自無疑義。

㈡被告雖抗辯其所刊登之內容為真實,且經查證係出於善意發

表,沒有誹謗之意思,告訴人之名譽也無因而受損害云云,惟查:

⒈按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

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而所謂「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然並非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之前提;至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以憑作為依據,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或經相當之查證,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 號判決意旨、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告訴人於98年2 月11日接生一名嬰兒出生時,發現缺少一

耳,而於產前超音波檢查未能發現乙情(下稱缺耳嬰兒事件),業經證人即該名嬰兒母親梁翔渝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卷第78頁),復有告訴人陳述明確,另有梁翔渝於正薪醫院之生產病歷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至47頁);又雙方因此發生醫療糾紛後,於高雄市府衛生局調處不成立,梁翔渝並於98年3 月間上網在其部落格發表文章敘述此事等情,亦經證人梁翔渝、證人即正薪醫院醫師侯弘志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78、95、96頁),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8年4月6 日高市衛醫字第0980 012984 號函所附之會議記錄暨調處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56 至158 頁);再者,告訴人曾於屏東基督教醫院發生肩難產醫療糾紛事件,亦據證人侯弘志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96頁),且為告訴人所坦認(見警卷第7 頁、偵卷第7 頁),足認被告所發表文章一之內容,其中就告訴人因產前超音波檢查未能發現,接生後始知嬰兒有缺少一耳,並曾於屏東基督教醫院有肩難產之醫療糾紛等事實為真實乙節,固堪採信。

㈡惟查,被告自陳其僅自部落格得知缺耳嬰兒事件後,曾詢問

樂群是否有此事,樂群回答「是」,即刊登文章,其他看診情形等敘述均是網路上他人之傳述,沒辦法提出來源,是告訴人提告後我才打電話給梁翔渝,與梁翔渝非親非故,也無家人在正薪醫院看診等語(見本院卷第27、33、35頁);且證人梁翔渝證稱:被告發表文章時,並無向我求證等語(見偵卷第79頁),足認被告僅單係知悉有缺耳嬰兒事件,而未就該事件之過程及事實經過,及其他網路傳言為相當之查證。被告既於未查證之情況下,自行將該名嬰兒僅缺一耳之情形,於文章一內誇大為「一邊耳朵沒有就算了,醫生可以解釋是遮住,但是兩邊耳朵都沒有這真的一點都看不出來嗎?」,並率由網路上其他未能提出來源之流言蜚語,於前開敘述後,以「只會推護士小姐出來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分明就是不負責任的態度」、「每次產檢醫生都草率想快點結束看診一樣,只會說正常正常!」等言語與缺耳嬰兒事件逕予拼湊,另將其風聞未求證之告訴人肩難產醫療糾紛,編織為係出於告訴人之醫療過失,致離開原有醫院作為結尾,將不同所聽聞未查證之事實,併構為同一事件所發生,指摘傳述告訴人於產檢時看診態度草率敷衍,未檢出胎兒先天缺陷,事後推由護士出面,避不見面,時有過失等內容,以此負面、貶抑之詞句,使讀者觀之即產生告訴人看診均甚為草率,規避責任,且醫療事故頻仍等貶損告訴人專業形象之印象;又如被告僅為單純與公眾討論告訴人所發生之缺耳嬰兒事件議題,自無須特以「匿名」發表文章,並於標題即以聳動之「林文俊--差勁的婦產科醫生」加以貶抑告訴人,並於與梁翔渝非親非故之情形下,故意以第一人稱方式撰寫,雖偶穿插少數意見評論,然係以敘述經歷為基礎,足使讀者認為係作者之親身體驗,而認定此事。基此,被告憑網路無來源資料可能不實之情況下,杜撰誇大原有之缺耳嬰兒事件內容,難認被告係出於善意而發表言論。復查,被告於發表文章一後,於多人回覆之情況下,另以不同名義「唷呼..」,發表內容「爛醫生~ 看診接電話只會推護士擋在自己面前,網路上的好評價我看都是他自己PO上去的吧! 」、「或許這個林文俊醫生的誇張行為不只這些~~只是病人沒發現而已吧! 我猜很多人一定都被他的說法唬弄罷了」、「爛爛爛!!! !!爛醫生!!!!揭發他~~~~」,承接其所發表之文章一,對於告訴人人格予以「爛醫生」主觀批判後,復描述告訴人敷衍且以不實之言語安撫之看診病患情形,並揣測告訴人於網路上以匿名自吹自擂掩蓋真相,再以「爛爛爛」極度貶抑詆毀告訴人名譽之言語為伴隨事實的意見評論,並假辦相異之角色,以偽作不同經歷加以討論,益顯見被告有惡意詆毀告訴人之意圖至明。

㈢至被告辯稱,告訴人之名譽並不因此而受損云云,並提出奇

摩知識家網站對於告訴人之正面評論資料為證。然查被告所提之網頁文章資料(見本院簡卷第41頁),發表日期為97年

3 月1 日,為本案發生前,顯難以為憑。又前開文章一、二之內容,如前所述,非以己身經歷,而係以部分真實事件,以敘述自身經歷之方式,自行杜撰或誇大不實之事實,並夾雜惡意評論,指摘告訴人看診均甚為草率且以虛偽言語安撫病患,規避責任等情事,就告訴人乃為正薪醫院婦產科專科醫師,並擔任副院長以觀,被告所發表之上開文字,已嚴重貶損告訴人之醫學專業形象與社會評價,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無疑,且由文章一之相關回覆,均有「提告」、「不要再讓人受害」、「想不到會發生這種過失」等等負面評論,有奇摩知識家網頁在卷可考(見警卷第10、11頁),益見被告所發表之文章,對於告訴人之名譽已發生實質之損害,故被告辯稱告訴人之名譽不因其發表上開文章,而受有損害,不足憑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又

被告先後於不同時間、地點以不同名義於奇摩知識家發表誹謗告訴人之文章,且所述內容、方法均不一致,足認係出於不同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於文章一中另指稱「一邊耳朵沒有就算了,醫生可以解

釋是遮住,但是兩邊耳朵都沒有這真的一點都看不出來嗎?」、「只會推護士小姐出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分明就是不想負責任的態度」、「最近我們還聽說到這個林文俊醫生之前是在屏東基督教醫院任職婦產科的主任,離開的原因是因為肩難產處理不當造成人家寶寶手殘廢!」等語;文章二指稱「網路上的好評價我看都是他自己PO上去的吧」、「或許林文俊醫生的誇張行為不只這些,只是病人沒有發現吧!我猜很多人一定都被他的說法唬弄罷了」等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固不在檢察官起訴之範圍,惟上開文字及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文字,均係在被告發表之文章一、二內傳述,是以此部分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涉之誹謗罪均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一併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無任何仇怨,僅係得知告訴人具有醫

療糾紛,即公開網路以負面評價之文字刊登、散布不實文章,損害告訴人之名譽,且未與告訴人和解,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惟酌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藉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靜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附件一┌────────────────────────────────────────┐│最近得知遠房親戚的姐姐剛生下男寶寶,而且是第一胎,所有人本來興高采烈迎接這小生命││的到來,傻眼的事情居然這麼發生了,在2/11寶寶順利生下來後才發現沒有耳朵! ││ ││姐姐與姐夫當然很難接受這樣的事情,全家人也都很訝異,懷孕期間產檢一次都不敢偷懶,││那位醫生也都說正常正常!但是如果正常為什麼會沒有耳朵,產檢中超音波也照過那麼多次││,難道都沒有發現異常嗎?如果早就發現異狀為什麼沒有告訴我們?我們都以為寶寶很正常││而且是男生超開心的!結果卻發生這麼誇張的狀況。 ││ ││說實話,第一胎誰有經驗阿,除了醫生誰看的懂超音波所顯示的樣貌,大家還不是都聽醫生││說才知道這是手阿腳阿哪裡是什麼器官阿什麼的,後來我們也陸續求證過其他醫生及有經驗││的媽媽,大家都說會在超音波檢查時就看得出來,如果是一邊耳朵沒有就算了,醫生可以解││釋是遮住,但是兩邊耳朵都沒有這真的一點都看不出來嗎?不是我們嫌棄寶寶的缺陷,但是││產檢的用意不就是要提早發現問題提早給予最適當的解決方式嗎? ││ ││誇張的是,寶寶生下來到現在也快一個月了,醫生一直都不出面給我們一個解釋,只會推護││士小姐出來給我們不清不楚的回答,如果護士能回答我們這樣的問題,那有護士就好啦!還││要醫生做什麼阿!分明就是不想負責任的態度嘛!好歹也給我們一個解釋或是說法! ││ ││姐姐回想每次產檢醫生都草率想快點結束看診一樣,只會說正常正常! ││ ││這個誇張的醫生叫林文俊,虧他還是高雄正薪醫院的副院長,真不知道這樣的醫生是怎麼爬││到這樣的職位? ││ ││最近我們還聽說到這個林文俊醫生之前是在屏東基督教醫院任職婦產科的主任,離開的原因││是因為肩難產處理不當造成人家寶寶手殘廢! ││ ││正薪醫院的一直是很有名的婦產科醫院,我們家很多人都在那裡生寶寶,對他們評價也很高││,怎麼會用這樣的醫生還讓他爬到副院長的職位真不知道他們是瞎了還是怎樣? ││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