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聲判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17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王怜雅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被 告 趙振棋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192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08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王怜雅以被告趙振棋涉犯恐嚇、竊盜及妨害秘密等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34395號、100 年度偵字第453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恐嚇、竊盜等部分再議為有理由(妨害秘密部分則以再議無理由經處分駁回確定),撤銷恐嚇、竊盜部分之不起訴處分,並以

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697 號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恐嚇、竊盜部分續行偵查後,復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偵續字第20

8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明人不服再度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部分恐嚇(即如附表一所示恐嚇犯行部分)再議無理由,於100 年12月5 日以10 0年度上聲議字第1925號處分書駁回確定(至竊盜部分及如附表二所示恐嚇犯嫌部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有理由,並於100 年12月1 日以同案號處分書撤銷此部分之不起訴處分,同時命令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後,現由該署以100 年度偵續一字第63號案件偵查中,尚未偵結),聲請人於收受前揭處分書後10日內(加計在途期間)之100 年12月16日,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有刑事委任狀及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附卷可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相關偵查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針對如附表一所示恐嚇犯嫌部分之交付審判聲請,程序上核與法相符,先予敘明(至關於針對如附表二所示恐嚇犯嫌部分之交付審判聲請合法性,詳後述)。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趙振棋與聲請人王怜雅係男女朋友,嗣雙方感情生變後,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之犯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傳送如各該附表所示文字簡訊內容至聲請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該等簡訊所示文字內容之惡害通知恫嚇聲請人,致生危害於聲請人之身體、名譽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4條強制罪等罪嫌。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文字簡訊內容,縱不足以構成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惟被告不斷以上開簡訊所示污穢字眼騷擾聲請人,強迫聲請人觀看上開簡訊內容,令聲請人精神不堪其擾,自仍該當於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惟遍觀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均未就此部分是否構成強制罪具體敘明,顯有偵查疏漏之違失。

㈡、被告所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簡訊內容,客觀上顯足使人心生畏懼,自已構成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惟再議駁回理由書竟認此部分文字簡訊內容客觀上並非具體之惡害通知,不足以使人心生畏懼,顯難以令聲請人甘服。

四、經查:

㈠、關於被告所涉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文字簡訊內容部分:⒈被告趙振棋與聲請人王怜雅係男女朋友,嗣雙方感情生變後

,被告即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如該附表所示文字簡訊內容至聲請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聲請人王怜雅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續卷第28頁),並有聲請人所提出行動電話簡訊文字翻拍照片7 張可佐(見偵卷第21至22頁、第30頁),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⒉次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僅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因其恐嚇生安全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倘受惡害之通知者,並未心生畏懼致生安全上之危害,即與刑法第305 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再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查本件被告固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文字簡訊予聲請人,觀以該等簡訊內容所示文義,雖多有粗鄙俚俗之語,或含有貶抑聲請人人格之侮辱性用語,然均未見該等簡訊文字內容有傳遞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情事,客觀上復難以認定該等簡訊文字內容對聲請人之安全將產生何等危險與實害,顯見該等簡訊文字應僅係被告基於一時氣憤所為,非意在恐嚇,故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簡訊內容業已構成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犯嫌云云,自屬誤會。

⒊至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認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文字內

容,強迫聲請人觀看該等簡訊文字內容,應另構成刑法第30

4 條強制罪嫌云云,惟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仍須以強暴或脅迫為犯罪構成要件,所稱「強暴」者,係指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所稱「脅迫」者,則指以加害之意通知他人,使人生畏懼之心為目的。查本件被告固傳送上揭簡訊至聲請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惟該等簡訊內容客觀上難認有何加害他人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情事,亦無從認定對聲請人之安全將產生何等危險與實害等情,俱如前述,自非屬刑法所稱之「脅迫」行為無疑;至被告單純發送簡訊之傳送行為本身,本屬現今一般社會日常生活常見之訊息傳送方式,客觀上實無從將該傳送簡訊行為評價為係以不法實力加諸於聲請人之行為,亦難以想像單純傳送簡訊行為本身將造成聲請人何等心理恐懼或產生任何危險實害,再者,聲請人本得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觀看該等簡訊文字內容,不因被告上揭傳送簡訊行為而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及造成「被迫」觀看該等簡訊內容之結果,二者間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存在,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認被告傳送簡訊造成強迫聲請人觀看簡訊內容之結果,應構成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云云,當屬謬誤,並非可採。

㈡、關於被告所涉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簡訊內容部分:本件被告所涉傳送如附表二所示文字簡訊內容行為部分,經聲請人提起恐嚇危害安全罪告訴後,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二次為不起訴處分,惟經聲請人分別提起再議後,均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有理由,先後撤銷此部分之不起訴處分,同時命令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後,現由該署以100 年度偵續一字第63號案件偵查中等情,俱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犯嫌既仍處於偵查階段且尚未偵結,揆諸首揭規定,自不得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人疏未注意此節,率而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自非合法。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文字內容行為部分,並無法使本院達至足認被告有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犯罪嫌疑,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程度,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並無不當,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偵查未備,請求交付審判,尚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至本案被告因傳送如附表二所示簡訊文字內容行為所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犯嫌部分,則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偵查,未經偵結,故此部分交付審判之聲請,顯非合法,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林幸頎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附表一:

┌──────┬────────────────────┐│傳送簡訊時間│ 簡訊內容 │├──────┼────────────────────┤│97年11月9日 │「我只是吃一次飯而已,碰巧被你看到,其他││至98年7月12 │都是自己吃便當,你幹嘛躲我」、「愛我就來││日間 │讓我幹,你知道我超想要」、「幹完你就好」││(不包括附表│、「幫我打出來!快」、「我只幹你」、「馬││二所示於97年│上打給我說清楚,不然這輩子都給我消失」、││11月16日所傳│「不打!你這輩子滾遠點,別來找我,下地獄││送之簡訊3 則│去吧」、「我對你比他好百倍,你不懂珍惜,││) │是你損失,至於我跟他的事隨你亂猜,你要聽││ │他的是你活該被他騙,不聽我的話你只有更難││ │過更有罪受,這種我行我素的人,我不再浪費││ │時間精神了,要就一輩子聽我的話作事,不然││ │就離我遠點,失去我會是你這輩子最大損失(││ │這是最後一通簡訊,要講就打電話來)」、「││ │我剛跑完車回來,但是身邊少了個你覺得怪怪││ │的」、「反正你現在都不跟我在一起了,我也││ │被你傷害了三週,夠了!我沒必要再騙你了,││ │你真的一直在誤會我,你要是有天知道真相,││ │你肯定會後悔一輩子」、「我好可憐哦!女朋││ │友在家吃喝玩樂,他老公在家啃魯肉飯念書,││ │不公平啦」、「為何不接?拒接還不打開」、││ │「你在亂發什麼脾氣啊」、「我沒跟別人去吃││ │喜宴,也沒掛你電話,是你沒接又設拒接」、││ │「他昨天去找你是嗎?我一路上這樣體諒你,││ │你還是這樣執迷不悟,真的不怕有報應嗎?」││ │、「我快到捷運站了,來接我」、「敢設拒接││ │,我不會再打了,你好自為之」、「婆,老公││ │真的很愛你,妳別再做讓我傷心的事了,好嗎││ │?」、「好」、「不是嗎?我有公事要做難道││ │還要全部詳細告訴你嗎?還要跟我吵,不是神││ │經病嗎?」、「你打來,我也不會接的,別找││ │我!賤人」、「從今後你沒有男朋友叫趙振棋││ │,你愛跟誰搞不干我事,也別來煩我,看誰會││ │瞎了愛上你!全家都不是正常人,鬼知道了都││ │怕!別說正常人」、「我剛睡醒,等下要去找││ │車友聊一下」、「你走著瞧」、「那麼你沒接││ │我電話時也代表你跟別的男人在一起,不方便││ │接,王八蛋」、「你才賤,打給你不接我就不││ │用睡覺了嗎?還要等你嗎?賤人」、「王怜雅││ │我太了解你了!你是連一天身邊都不能沒有男││ │人的,你更是無法超過七天沒男人幹你就會主││ │動找男人幹的女人,還再騙這五個月我沒男人││ │碰你,不然你早回我身邊了,還拿金當藉口耍││ │我感情你只會失去更多也要不回來的。妳要 ││ │走就走,好女人何其多,我的條件有需要等 ││ │女人嗎?」、「我很愛妳,但是你卻在利用我││ │對你的感情折磨、欺騙我,劈腿交別的男人,││ │你這樣對你深愛的我,還有良心嗎?」、「衡││ │陽街56號」、「今晚或明晚有空嗎?一起吃飯││ │」、「忙完打給我好嗎?」、「等好久了!其││ │實你知道我們是可以很快樂幸福的在一起生活││ │的,只要你不亂發脾氣,我很多事都可以讓你││ │,你如果不想跟我吃飯可以說,別讓我等,我││ │不想再強迫你做你不想做的事,只要妳尊重我││ │心裏有我我什麼都可以為你,你記得吃飯別餓││ │著了」、「你在陪別人嗎?都不回我!我會難││ │過的」、「下班了也沒打給我!想妳!」、「││ │你都不接我電話!我不會亂想嗎?你如果那麼││ │愛它可以失去我那為何一直給我希望?耍我嗎││ │!還是劈腿難選擇?我只會對你越來越失望越││ │淡!」、「那以後我也可以像你現在這樣對我││ │嗎?你有何感受」、「我剛談完案子!你是人││ │不舒服嗎?要我帶你看醫生嗎?」 │└──────┴────────────────────┘附表二:

┌──┬────────┬───────────────┐│編號│ 傳送簡訊時間 │ 傳送簡訊內容 │├──┼────────┼───────────────┤│ │97年11月16日 │「你就去跟別人亂來,藉口一堆說││ │16時53分 │分手,關機,我從沒交過比你更下││ 1 │ │賤的女人,你真的死八百次都難消││ │ │你最近這樣對我,我會用最極至的││ │ │方法報復你,你等著」 │├──┼────────┼───────────────┤│ 2 │97年11月16日 │「敢玩弄我的感情,你死定」 ││ │16時59分 │ │├──┼────────┼───────────────┤│ │97年11月16日 │「跟人去玩好玩嗎?利用欺騙我的││ 3 │17時10分 │感情也很好玩吧!難怪你不讓我幹││ │ │你就是你正在被別人幹,你再失蹤││ │ │不出面跟我坦承一切事,我會請人││ │ │處理你,限今晚八點前」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