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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瑞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瑞祥犯如附表編號所示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所示竊盜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瑞祥因犯竊盜、贓物等案件,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又其犯罪後雖於95年10月31日因另案犯竊盜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布通緝,於96年12月12日到案入監執行,96年12月31日經撤銷通緝,然其通緝原因為另案犯竊盜罪部分,就前開贓物罪部分則於99年2 月1 日方才經檢察官分案偵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尚無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消極要件規定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附 表】┌───────┬───────────┬───────────┐│ 編 號 │  │  │├───────┼───────────┼───────────┤│ 罪 名 │ 竊 盜 │ 贓 物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犯罪日期 │ 95年9 月6 日 │ 95年5 月間 │├───────┼───────────┼───────────┤│ 偵查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 97年度偵緝字第13號 │ 99年度偵字第3964號 │├─┬─────┼───────────┼───────────┤│最│ 法 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本 院 ││後├─────┼───────────┼───────────┤│事│ 案 號 │ 97年度易字第126號 │ 99年度審簡字第4153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7年2 月29日 │ 99年12月24日 │├─┼─────┼───────────┼───────────┤│確│ 法 院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本 院 ││定├─────┼───────────┼───────────┤│之│ 案 號 │ 97年度易字第126號 │ 99年度審簡字第41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7年5 月2 日 │ 100年1月10日 │├─┴─────┼───────────┼───────────┤│ 確定判決認定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 刑法第349條第2項 ││ 所犯法條 │第1 款、第2 款、第3 款│ │├───────┼───────────┼───────────┤│符合96年罪犯減│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刑條例之規定 │ │ │├───────┼───────────┼───────────┤│ 減得之刑 │ 有期徒刑柒月(已減)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原執行指揮書 │ 97年度執字第1883號 │ 100年度執字第2238號 ││ │ (執行完畢) │ │└───────┴───────────┴───────────┘

裁判日期:201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