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政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聲減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政達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2 、3 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4 、5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李政達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及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