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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5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耿豪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訴緝字第24號),聲請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許耿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民國100 年2月8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被訴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已判決,伊在外有正常工作,且需奉養雙親,因伊被羈押,雙親無業已陷入經濟困境,聲請改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判決被告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而被告係通緝到案,雖有事實堪認有逃亡之虞,但審理程序既已終結,羈押之必要性已較低,是本院於辯論終結日即100 年3 月

8 日,即裁定「被告准以新台幣5 萬元交保」,但被告覓保無著,上開逃亡之虞仍屬存在,應認仍有續予羈押之必要,且核被告所犯之罪刑較重,前又因通緝到案,其逃亡之虞顯非責付或限制住居可資代替,是即使有正常工作,且需奉養雙親,改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之所請,仍難認有理由,此外本院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則所請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日期:20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