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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7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 請 人 張守中即 被 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守中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3 月確定,於民國95年6 月7 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12月4 日假釋出監,刑期應於100 年3 月30日期滿,惟聲請人於99年間因一時不慎參與六合彩賭博,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0 年

1 月10日判決確定,經法務部撤銷假釋,惟因聲請人所犯情節輕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假釋之撤銷命令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3 月確定,於95年6 月7 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12月4 日假釋出監,刑期應於100 年3 月30日期滿,聲請人又於99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0 年1 月10日判決確定,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法務部於100 年2 月25日核准撤銷其假釋,有法務部函1 份在卷可稽,核其撤銷假釋合於刑法第78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依此執行尚餘殘刑並無違誤,聲請人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