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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8號聲請人 即被 告 劉勝裕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勝裕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劉勝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101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屆滿後,再經本院裁定自101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人劉勝裕聲請意旨略以:我真的沒有販賣毒品,身上又有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而辯護人之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勝裕遭起訴之事實,均無證據可以認定,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請求撤銷羈押等情。

三、查本案經調查、審理後,業於101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1年6月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488號判處被告劉勝裕有期徒刑15年6月,足認被告劉勝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確屬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本院諭知處以有期徒刑15年6月之刑度,該刑期為長期自由刑,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堪認被告劉勝裕有逃亡之相當理由,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

四、至被告劉勝裕及其辯護人雖以上揭理由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認被告劉勝裕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如前述,是以聲請撤銷羈押顯無理由。再者,被告劉勝裕入所後,雖罹有疾病,但目前生命跡象穩定,能自理生活,由看守所定期安排所內門診持續追蹤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傳真之函文暨附件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184頁至第186頁),足認被告劉勝裕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之一,是前揭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難准許,爰皆依法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王榆富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日期: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