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泰利指定辯護人 宋錦武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泰利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7樓及限制出境(海)。

理 由

一、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涉犯法定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9月7日起執行羈押;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0年10月3日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被告未能具保,仍予羈押,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審判程序中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惟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11月9日宣判,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參以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為保全被告於執行程序到場,仍應准予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法 官 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