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吳憶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98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憶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關證人均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完畢,被告吳憶玲再無串證可能,復於日前因另案先予執行,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憶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4 月
3 日借提被告執行另案徒刑6 月,有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查,其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