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彥雄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彥雄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彥雄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 272條第2 項、第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及同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罪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272 條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
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自民國100 年3 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 年
5 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前有多次妨害自由、家暴等前科,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同一犯罪之虞,是應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繼續存在,且本院斟酌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作為本案替代羈押之方式,應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6 月14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俊霖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