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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明宗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律師被 告 陳文達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明宗、陳文達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劉明宗、陳文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明宗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非法持有手槍、子彈等罪嫌,被告陳文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均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100年8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劉明宗、陳文達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 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劉明宗、陳文達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辯護意旨則以:請求解除禁見等語,惟依上述理由被告二人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上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訊之聲請自無理由,應加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盈志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