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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被 告 宋玉琛選任辯護人 康清敬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玉琛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宋玉琛涉犯刑法第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嫌疑重大,該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且被告案發前係與其母即死者同住,所居住之眷舍即將改建,恐將無固定居所,有不能到庭之虞,被告精神狀況不佳,又無適當責付之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刑法第272 條之罪嫌仍屬重大,其羈押原因依舊存在,且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對被告之精神狀況鑑定,亦認被告仍有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虞,在此狀況下,顯不適當令被告具保或將被告釋放、責付,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李爭春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