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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劍軍指定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劍軍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劍軍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 款之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下同)100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為被告否認犯罪,且本案尚有證人待詰問、證據待調查,而被告所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社會正常通念,如停止羈押,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被告所稱家有老母、幼子待扶養,農曆年將屆,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核與羈押要件之審理無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盈吉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裁判日期:201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