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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劍軍指定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劍軍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劍軍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 款之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下同)101年1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為被告否認犯罪,而本案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名,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社會正常通念,一般人如受重罪起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被告本案係另案通緝期間犯之,而於到案後遭聲請准予羈押,如予停止羈押而受重罪判決,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應自101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被告所辯:已經半年沒有見過兒子,希望能夠交保,回去探望母親與兒子,將來再自動報到,執行應受的刑罰:且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請求考量被告本案已經結案,讓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核均與羈押要件之審理無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方錦源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