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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李憲庭被 告 李禹瑭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1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關於傷害及毀損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1號家暴傷害罪等案件,其中關於被告李禹瑭被訴對原告傷害及毀損犯行部分,均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就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至被告李禹瑭被訴恐嚇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之諭知在案,因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美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裁判日期:201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