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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8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8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莉莉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莉莉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如債權人已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 條各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或如業經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固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55年台非字第118 號判決亦同此意旨),又若於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予債權人收執後,債務人之財產仍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亦該當於刑法第

356 條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要件,否則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原因撤銷執行程序,債權人迫於無奈接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俟債務人有財產後再為強制執行,竟不能認此時亦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而任債務人得自由處分財產,則顯與刑法上損害債權罪之本旨有違。查告訴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持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22243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102210號為強制執行,該執行程序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發給告訴人債權憑證後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莉莉所有財產即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其所為該當刑法第

356 條之要件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擅自處分其所有之不動產,致令告訴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行為實有可議,復考量其無刑事前科,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兼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019號被 告 陳莉莉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67巷5弄44號

5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案外人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將陳莉莉之債權,於民國94年7月25日讓與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亞洲公司並於100年3月1日再將債權新臺幣(下同)24萬4,718元讓與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米蘭資產公司)。嗣因陳莉莉無力償還,米蘭資產公司於同年8月5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方法院)對其名下所有之高雄市○○區○○路267巷5弄44號5樓之5不動產聲請查封並強制執行拍賣,經同年11月22日對上開不動產拍賣未果,米蘭資產公司乃於同年12月21日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塗銷查封被告上開不動產,詎陳莉莉為避免名下財產再遭法院查封、拍賣,竟基於意圖損害米蘭資產公司債權之犯意,於100年12月27日對上開不動產增設80萬抵押權予謝至真,並於101年1月2日以買賣為由,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張等權名下,致米蘭資產公司之前揭債權因無法就上開不動產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米蘭資產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莉莉固不否認其所有之前揭不動產以買賣名義過戶予其配偶張等權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毀損債權犯行,辯稱:因上開不動產貸款都是我先生在繳,就賣給他,出售款項因還要繳房貸、代書費、契稅、增值稅及我先生的信用卡費用,所以未還給米蘭資產公司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林佳慧指訴綦詳,並有高雄地方法院100年12月12日雄院高100司執玄字第102210號民事執行處塗銷查封登記書、高雄法院100年12月14日司執玄字第102210號債權憑證、上開不動產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各1份附卷足稽,是被告於告訴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被告之財產即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被告對其財產之處分權,即受到限制,對此自難委為不知,故其於100年12月21日告訴人將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塗銷查封被告名下之不動產後,隨即將其名下之上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其配偶張等權,足認有脫產以規避財產遭強制執行之意圖,故被告上開所辯,自屬臨訟推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莉莉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俊秀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