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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33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慶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慶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應補充「嗣因經濟狀況不佳,遂於同年8月22日至同年10月1日間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保險費,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嗣經...」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慶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因自身理財不當,竟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將所收取之保險費侵占入己花用,造成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有損害,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業務侵占之款項共計新臺幣20萬3,483元,雖被告業已償還部分款項,然其遲遲未依雙方調解內容所定之還款條件給付,致犯罪所生損害未能完全減輕,此有雙方於民國100年12月7日簽訂和解書及101年3月30日、同年7月2日元大銀行存入憑條各1份附卷可參,暨其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本案若以簡易判決處刑,將使被告藉故拖延還款,並優先清償法院罰金,告訴人債權受償機會更為渺茫,聲請改用普通審判程序等語。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

451 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然本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已足認定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復審酌被告已清償部分欠款,是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難認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況告訴人據以聲請之理由,僅係恐影響自身債權受償之機會,亦與法未合,自無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具狀陳明;其有誠意在最短時間將剩餘欠款清償,並聲請本院傳喚到庭說明等語,惟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又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且告訴人亦具狀表示先前多次同意展延還款期限,惟被告未能珍惜機會清償等情,此有告訴人101年7月13日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院認無再行傳喚被告進行調查之必要而逕為判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261號被 告 鄭慶華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鳳山區○○○路16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慶華係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人壽)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契約,並收取保險費轉交公司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自民國96年3月下旬起至同年8月21日止,代收如附表所示幸福人壽之4名客戶保險費共新臺幣(以下同)20萬3,483元,鄭慶華本應將所收取之前開客戶保費交回幸福人壽入帳,並向公司請領送金單交給客戶,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前開客戶收取保險費後,未交回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己,嗣經幸福人壽接獲保戶曾秋姬申訴電話後發現而向鄭慶華催討,鄭慶華即避不見面,始悉前情。

二、案經案經幸福人壽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慶華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鄧桂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幸福人壽保戶服務諮詢記綠表、續期送金單簽領單、郵局存證信函一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等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廖 偉 程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1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