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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交聲字第 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85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 議 人 黃怡雯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101年3月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黃怡雯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怡雯,於民國98年7月20日13時34分許,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在高雄市○○路○○路口紅燈右轉,經警照相逕行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新台幣900元之罰鍰,惟異議人以上開機車業經其於98年7月14日辦理註銷登記,因而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業經異議人於98年7月14日至高雄市監理處辦理註銷之異動登記,有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紙在卷可查,故於上開違規時間,異議人已非上開機車之車主,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