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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交附民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顏悠美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廖傑驊律師被 告 周起成兼法定代理人 周明宏

陳冬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2月10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兼周起成之法定代理人周明宏、陳冬妹部分漏未裁定,經原告顏悠美具狀向本院聲請補充裁定,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吳佳穎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