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顏悠美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廖傑驊律師被 告 周起成兼法定代理人 周明宏
陳冬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2月10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兼周起成之法定代理人周明宏、陳冬妹部分漏未裁定,經原告顏悠美具狀向本院聲請補充裁定,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吳佳穎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