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91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被 告 張宏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宏裕於民國100年10月23日7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內,竊取其父張勝泰(原名張勝茂)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卡號4029-87XX-XX96-4407號(完整號碼詳卷)信用卡1張(親屬間竊盜罪嫌未據告訴),得手後離去;嗣張勝泰發現上開信用卡失竊,乃於當日上午致電富邦商銀掛失該信用卡,然張宏裕復於同日9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富邦商銀客服人員冒用張勝泰名義請求撤銷掛失,使不知情之客服人員誤信而恢復該信用卡使用。張宏裕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上開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佯以張勝茂之名義,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張勝茂」之署押各1枚,表示係張勝茂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以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偽造各該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並將偽造完成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交付予上開特約商店之職員,以供核對該信用卡背面之署名而行使之,致使附表所示特約商店之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張勝茂本人持卡消費,張宏裕因而取得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價值之財物或財產利益。而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地,長麒銀樓負責人薛三德於張宏裕刷卡完成並偽簽張勝茂署押於簽帳單後,旋接獲富邦商銀電話告知刷卡消費異常,並請其確認刷卡者身分,經薛三德核對身分獲悉張宏裕盜刷始再刷退而取消交易,張宏裕之上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張勝茂、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富邦商銀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8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205號簡易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予採信,故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遭盜刷金額新臺幣(下同)25,8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1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10萬元以下,且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附表:
富邦商銀之張勝茂卡號4029-87XX-XX96-4407號(完整號碼詳卷)信用卡冒刷交易明細┌──┬──────┬──────┬────┬─────┬─────┐│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刷卡商店│交易金額 │交易情形 ││ │ │ │ │(新臺幣)│ │├──┼──────┼──────┼────┼─────┼─────┤│ 1 │100年10月23 │高雄市大寮區│宏福銀樓│15,200元 │刷卡完成、││ │日10時18分 │鳳林四路134 │ │ │交易成功 ││ │ │號1樓 │ │ │ │├──┼──────┼──────┼────┼─────┼─────┤│ 2 │100年10月24 │高雄市鳳山區│金鳳凰賓│980元 │刷卡完成、││ │日5時25分 │博愛路607號 │館 │ │交易成功 │├──┼──────┼──────┼────┼─────┼─────┤│ 3 │100年10月24 │高雄市鳳山區│鳳山鞋子│940元 │刷卡完成、││ │日17時50分 │五甲一路849 │大王 │ │交易成功 ││ │ │號1樓 │ │ │ │├──┼──────┼──────┼────┼─────┼─────┤│ 4 │100年10月25 │高雄市三民區│桂田商行│5,500元 │刷卡完成、││ │日1時8分 │昌裕街138號 │ │ │交易成功 │├──┼──────┼──────┼────┼─────┼─────┤│ 5 │100年10月25 │高雄市三民區│桂田商行│3,200元 │刷卡完成、││ │日3時9分 │昌裕街138號 │ │ │交易成功 │├──┼──────┼──────┼────┼─────┼─────┤│ 6 │100年10月25 │高雄市三民區│長麒銀樓│36,800元 │刷卡完成,││ │日17時4分 │嫩江街75號 │ │ │嗣遭發現而││ │ │ │ │ │刷退致交易││ │ │ │ │ │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