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4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耀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耀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耀文曾於民國99年7 月間經推選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8樓之3「○○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 之主任委員,嗣因郭耀文不具備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身份,無法向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報備而當選無效。詎郭耀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明知○○管委會並未作成決議,以向大樓管理員林巍峻、呂明勳、顏瑞典等人佯稱「管理委員會同意要退地下室停車場遙控器押金」、「為其他住戶辦理退費」及以繳回之遙控器要交給原公司為由向管理員取回後再持之重複辦理退費之詐術方式,而於99年8、9月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以上開方式使管理員陷於錯誤,每次分持如附表所示數量之遙控器,向管理員詐得如附表所示總計數量為78個(起訴書雖認至少77 個,但其實際數量,業經本院確認計算如附表) 遙控器、每個遙控器新臺幣(下同)500 元、共計39,000元之退費款,郭耀文並以「25巷2號6樓之3」、「25巷2號6樓之4」、「郭耀文」名義在值班管理員管理之代收管理費日報表上簽收。嗣經雅園大樓住戶兼當時管委會主任委員曹文種檢查帳務時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曹文種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含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審易卷第18頁反面),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未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耀文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陸續持78個遙控器向前揭管領大樓管理費之管理員林巍峻、呂明勳、顏瑞典辦理每個退費500 元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被推選為管委會主委後有開會決議要退費,才向管理員告知住戶可以持遙控器退費,伊是代理其他住戶辦理退費,因為當初申辦時,每個遙控器均向住戶收取500 元之保證金,之後繳回遙控器即可退款,是其他住戶將遙控器放在伊這裡,委託伊代退,伊確實有繳回遙控器,且以伊名義簽收,所以領回退費是合理的,錢都有退給住戶,伊沒有詐欺的意思,另外向管理員取回之物是感應扣,並非遙控器云云。經查:
㈠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3、6樓之4住戶所有權
人為被告之母郭許美捉,被告不具備上開○○大樓住戶區分所有權人身份,雖於99年7 月間經推選擔任大樓管委會主任委員,然無法向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報備而當選無效。而○○管委會於前揭時間,經與盤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石公司)訂立契約由磐石公司負責大樓管理維護業務及僱用管理員林巍峻、呂明勳,被告以「6F-3」、「6F-4」之名義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所持遙控器之數量,共計交付78個遙控器與值班之管理員林巍峻、呂明勳、顏瑞典簽收並辦理押金退費,以每個
500 元計,由值班管理員自保管之住戶交付管理費中直接扣減後交付被告,之後並報告磐石公司總務人員張智富,退費金額共計39,000元等事實,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告訴人曹文種於偵查中指訴( 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666號卷〈下稱他卷〉第13至14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80號〈下稱偵卷〉第13至15頁、第45頁)、證人林巍峻、呂明勳、張智富於偵查時證述綦詳(見偵卷第4頁),並有○○大樓代收管理費日報表5張(見他卷第5至9頁)、○○管委會寄與被告之存證信函1 份(見他卷第10頁)、100年4月27日管委會致住戶之公告(見偵卷第54頁)、值勤工作日誌2 本(99年8、9月份‧記載日期自99年7月30日起至9月30日止)附卷可稽,是被告確有向○○大樓值班管理員交付上述數量之遙控器以換取押金退費之事實甚明。
㈡被告雖辯稱管委會有開會決議退費並非伊個人決定及是代其
他大樓住戶辦理並收取退費云云。則本件首應審究上開退費是否經○○管委會同意?亦或是被告未經授權而為?之後被告持遙控器辦理退費是否確實是為其他住戶辦理?被告持以退費之遙控器數量非少,其來源為何?是否以繳回原公司之理由向管理員取回後再重複辦理退費?⒈告訴人曹文種前於偵查中即指稱:「99年7 月主委改選,郭
耀文被推選主委,但主委一定要是區分所有權人,雖然郭耀文媽媽是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郭耀文擔任主委,但她不願意出具證明,所以郭耀文被推選主委就無法呈報到三民區公所,所以郭耀文當選無效。郭耀文當選時有提議管理費要退還各住戶遙控器押金,所以從管理費拿走39,000元,後來是由我當選大樓主委,但郭耀文自管理費拿走的39,000元,沒有發還給大家也沒有退還給管委會。」、「99年7 月14日郭耀文當主委但未核備,郭耀文開委員會議時有提出來退遙控器押金的事,但當時監委林文輝、財委馮斐君都沒有同意,在此之前該大樓都沒有退遙控器押金的事。」、「管理員說郭耀文退了遙控器後,有些遙控器還領回去。」等語(見偵卷第13至15頁),核與證人林文輝於偵查中證稱:「我跟郭耀文同時在99年7 月份當選○○大廈的管理委員,當年月底時有開過一個會議,當時郭耀文有提到說要退還遙控器押金的事,但是只討論無決議,因為這個會議是沒有實權的會議,因管委會還沒有核准,所以委員並沒有實質的決議能力。」、「所以99年7 月時有討論這問題但沒有決議,我們管委會至今沒有正式同意退遙控器的錢。」等語(見偵卷第43至45頁)、證人張智富於審理時到庭證稱:因被告於99年7 月份大會開完後被推舉為主委,地下室鐵門的遙控器部分是被告指示管理員可以退的。...7月11日遙控器的部分並沒有決議,也沒有討論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至94頁)相符。則被告所辯伊向管理員告知住戶可持遙控器退費一事是經管委會決議之事已有可疑;且經本院函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於101 年
10 月4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000 號檢附○○大樓98年至99年間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見審易卷第42至62頁),其中僅99年8 月6 日召開之管委會會議紀錄記載被告為主席,議題討論部分為「議題一:第十四屆管理委員會補選委員推舉職務、說明:補選委員於7/1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期間經多次溝通協調,今日重新推選。決議:主委- 郭耀文... 」、「議題二:下次委員會議日期、決議:
訂於8/8 舉行,討論大樓事務各項事宜。」然均未見有任何記載同意住戶持遙控器退費之決議資料,此外其餘各次管委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亦均未見有何相關之記載,則被告所辯住戶可執遙控器退費係經管委會決議一情已非有據。
⒉而管理員林巍峻等人如何受告知辦理以保管之管理費扣抵為
住戶遙控器押金之退費一情,證人林巍峻於偵查中證稱:「郭耀文跟我講他們開管委會有同意要退這筆遙控器的錢。」等語(見偵卷第47頁),證人呂明勳亦證同此說,其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分別具結證稱:「因為郭耀文當時是主委身分但還未經核備,他說是幫住戶服務,要幫他們換搖控器,當時他沒有拿押金收據,也沒有拿住戶委託書。當時我們換遙控器押金也沒有看押金收據,來一個遙控器就退500 元。」、「林巍峻先退的,我接班時他告知我的。林巍峻告訴我他向公司報備過。」等語(見偵卷第14頁、本院卷第60頁反面)。且證人林巍峻亦將受被告告知之情,記載在99年8 月份值勤工作日誌日期為7月30日之晚班工作紀錄上,內容為:「2、01:35(指時間)主委指示回收遙控器可抵管理費500 元整」。此有上開工作日誌內容在卷可參,顯見管理員林巍峻係受當時甫經推選之主委即被告告知回收遙控器退押金費用事宜,亦以此對外向住戶告知,方以為住戶執遙控器退費係經管委會同意方行之,並與同為管理員之呂明勳、顏瑞典將每次回收之遙控器數量記錄在值班當天工作日誌上,則被告顯係利用其甫被推選為管委會主委之身分外觀,藉口管委會已決議辦理回收遙控器押金退費,使上開管理員受被告無據之佯稱而陷於錯誤,誤以為回收遙控器退押金費用為管委會之決議而辦理,被告因而得陸續持上開數量之遙控器獲取每個退押金500元之金額。
⒊至被告辯稱伊持如此多數之遙控器,是有住在北部的住戶委
託伊辦理退費云云。查被告前於偵查中曾辯稱:「這些錢(指押金退費)不是我拿的,這些都是退給住戶,退給住戶時當班人員在,我也在。」、「那些資料都由現場幹部(張智富)先看,核對資料簽名同意後,我才能支出那個錢。」一節,然證人林巍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郭耀文於上開日期領走退遙控器錢時,有無當場將那些錢交給退遙控器的住戶我沒有看到,郭耀文是拿遙控器實物來退錢,郭耀文拿幾個遙控器來我就退多少錢,一個遙控器退500 元。其他住戶來退錢時是住戶自己簽收。郭耀文拿走錢時就由郭耀文自己簽收。」等語(見偵卷第46至48頁),證人呂明勳於審理時證稱:「遙控器是有二位住戶來各退一個,其他都是被告來退的。... 我有問過被告為何有那麼多遙控器,因為那邊都是套房,有些住戶住台北、台中,他說住戶委託他的。」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加以證人張智富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質以被告以6樓之3、6樓之4住戶名義領走遙控器押金後,有無實際退還給○○大樓買遙控器的住戶一節,證稱:「這個我不清楚,因我人不在○○大樓郭耀文退遙控器錢的現場,當時郭耀文己經先退錢,我沒有同意的問題,我在管理費日報表上簽名,本來是要收管理費回來,因現場已經有退遙控器押金的情形,因原本郭耀文沒有簽名,我要求管理人員退費時一定要請領款人簽名。我沒有同意郭耀文退遙控器的錢。」等語(見偵卷第44頁)。則據證人張智富證詞觀之,證人張智富是因管理員已有退遙控器押金與被告之情形,在事後所收取保管之管理費中加以註記此事,無可逆推渠事前知悉並同意辦理。況且,均未見上開證人曾證明被告曾將所收取退費之金額交付與任何住戶之情節。再被告迭以係代其他住戶辦理退費為辯,惟經質之被告委託伊持遙控器退費之其他住戶為何人時,則以資料均由現場幹部、磐石公司收走為辯,而無法說明,此為對被告有利之事實理應積極主張,惟迄至審理終結,均無提出任何委託其代為辦理退費之住戶書面證明或舉出任何一委託之其他住戶名稱以實其說。而○○管委會於100年4月27日曾張貼公告請領到退還之遙控器押金
500 元之住戶速至管理室登記,並經告訴人曹文種詢問大樓住戶,迄今均無人登記及承認一情,此有○○管委會公告 1紙及告訴人100年5月5日刑事陳報狀1份可稽(見偵卷第53、54頁)。則依告訴人陳報○○管委會公告及詢問之資料,均無任何證據得為有利被告之證明。而以上開值勤工作日誌、代收管理費日報表記載被告辦理遙控器押金退費之簽收內容,被告均以「6F-3」、「6F-4」名義由管理員登記,且退費亦由被告親自簽收,被告亦無向管理員告知並註記係代理何樓層門號住址之住戶,其以此簡略無可稽查之方式辦理退費,實匪夷所思,而有啟人疑竇之處,是被告所稱代理其他住戶辦理退費此辯,並無可信。
⒋雖告訴人曹文種於偵查中針對被告持以退費之遙控器總數指
稱為79個,其計算基準係以○○大樓8、9月份之值勤工作日誌上登載之內容為據,而證人張智富以管理員記載在上述代收管理費日報表被告簽收之退費金額計算被告持以退費之遙控器數量應為78個,被告則針對其持之退費之遙控器數量,供稱資料均在管委會及磐石公司,伊無法計算等語,無法確認其所持退費之遙控器數量。則被告持以退費之遙控器數量已有爭議,然經以上開值勤工作日誌、代收管理費日報表記載內容相互核算:①99年8月份值勤工作日誌上記載99年7月30日早班遙控器移交數量為1 個,此在同日晚班被告第一次以「6F-4」之名義辦理遙控器退費之前,則此遙控器1 個應非由被告所執以退費;②再以99年8 月份值勤工作日誌上記載99年8月1 日晚班「13F-2退遙控器」、99年8月7日早班「補記8/6 2F-5退遙控器1個」之內容,經證人即○○大樓13樓之2住戶徐曉萍、2樓之5住戶蕭本偉到庭證稱渠2人經管理員告知得持遙控器辦理退費,當時尚未公告,仍親自前往辦理並收取退費500元(見本院卷第124至126頁),是此2遙控器確係住戶所持之辦理退費,並非被告所為。③99年8月份值勤工作日誌上記載99年7月30日晚班「6F-4拿遙控器抵500元」、代收管理費日報表上被告親自簽名證明其所持辦理退費之遙控器數量共計為77個、金額總計為38,500元(此見他卷第7至9頁),則2者相加,被告所持向管理員辦理退費之遙控器總數為78個,金額則為39,000元(詳細計算如下述)。再者,依告訴人曹文種指稱:「因被告簽的都是325巷2號6樓之3、6樓之4的遙控器,一般常理一戶最多只有2、3個遙控器,但郭耀文退了30到40個遙控器,違背常理。且管理員說郭耀文退了遙控器後,有些遙控器還領回去。」等語,已指明被告尚有取回前已辦理退費交付管理員保管之遙控器之舉動;而證人林文輝於偵查中亦證稱:「...磐石公司交給我們退遙控器部分只有24個遙控器,其他遙控器不知道那裡去了...磐石公司有簽收的20多個遙控器應不是當初發出去的,因為那些都是新的。」等語(見偵卷第47至48頁)。可見經由管理員簽收之遙控器最後數量僅餘不到30個,數量與被告持往辦理退費之遙控器達78個之數量明顯有異;質言之,依上述8、9月份值勤工作日誌內容觀之,除99年7月30日早班值班人員記載回收遙控器數量為1個、8月1日晚班值班人員記載「13F-2退遙控器(1個)」、8月7日早班值班人員記載「補記8/6 2 F-5退遙控器1個」外(此均非由被告簽收),其餘如附表所示:①7月30日晚班、8月4日早班、8月7日早班、8月9日早班、8月10日早班、8月11日晚班、8月13日晚班,被告分別以「6F-4」、「6F-3」名義退遙控器1個、5個、4個、3個、3個、3個、4個總計23個,惟8月19日早班值班人員呂明勳記載「主委拿走23顆感應扣去原公司退」且回收遙控器數量「23」已被劃去。被告關於此部分辯稱伊取走之物為感應扣(指操作電梯使用之電磁感應物件)而非遙控器云云,而證人張智富於審理時證稱記載感應扣是管理員筆誤,渠確定8月19日被告是取走23個遙控器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反面),而依值勤工作日誌自7月30日起至8月19日止每日均有記載感應扣之數量、7月18日至20日感應扣之記載數量均為「900」而無紀錄增減變化,而8月19日回收遙控器之數量「23」已劃去而視為歸零。則上開記載為被告取走之物可認定為遙控器23個無訛。②再8月19日晚班、8月20日早班、8月21日晚班、8月22日晚班、8月25日晚班被告分別以「6F-4」、「6F-3」名義退遙控器12個、4個、2個、6個、2個總計26個,惟8月26日晚班值班人員林巍峻記載「主委拿26個回收遙控器去消磁」(旁有被告之簽名)、且8月27日復記載被告換遙控器10個及回收遙控器數量則記載為10個,此顯然被告於8月26日亦曾向管理員林巍峻取走已回收之遙控器26個。③又8月27日早班、8月29日晚班、9月1日早班、9月3日早班、9月5日早班、9月6日早班、9月7日早班,被告分別以「6F-4」、「6F-3」名義退遙控器10個、2個、6個、3個、4個、2個、2個總計29個,是被告持以辦理退費之遙控器數量為78個(23 +26+29=78)。
⒌而上述被告曾於8 月19日、8 月26日向值班管理員呂明勳、
林巍峻取走數量分別為23、26個之遙控器,此情亦據證人張智富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8頁),是被告向管理員取走遙控器之原因為何,實啟人疑竇,此部分雖據證人呂明勳證稱:被告向其說明拿走遙控器之理由為要拿給廠商鑑定維修之後並無再返還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然勾稽上開告訴人、證人指證內容及值勤工作日誌記載內容,相互比對印證,被告於8月19日、8月26日以取回之遙控器要退回原公司、繳回原公司鑑定維修之理由,先後向管理員取回遙控器2次,之後並無再交還管理員列入移交,則衡其所為,被告顯係為後續以相同方式再重複向管理員辦理退費之目的,而向管理員取回前已交付之遙控器。被告所辯其取回之物係感應扣而非遙控器云云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係以繳回之遙控器要交給原公司為由向管理員取回後再持之重複辦理退費之詐術方式,使管理員陷於錯誤而取得計達39,000元之不法財物之事實應堪認定,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被告上開空口徒言管委會決議退遙控器押金、代其他
住戶辦理退費、將遙控器取交原公司鑑定維修等辯稱情節,使值班管理員誤信其言而交付退費,卻無法提出相關之證人或資料,前後所稱違常無據,顯係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憑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於99年7月30日起至同年9月7 日止,期間如附表所示,陸續多次、每次持數量不等之遙控器向管理員辦理退費,均係基於同一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之數個舉動,侵害之法益同一,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為圖個人私利,以其當時甫推選為○○管委會主任委員之身份向管理員佯稱經管委會決議同意辦理住戶之地下停車場遙控器押金,再以代理其他住戶辦理退費之方式,持來源不詳之遙控器分批陸續退費,累積一定數量再以取交原公司為由向管理員取回,復再以相同方式向管理員繼續施詐退費,侵害○○大樓住戶及告訴人所繳交管理費造成損失,且迄今未坦認犯行及賠償責任,並一再矯飾其犯行,推諉其責,未能誠實以對,尚乏確切知錯悔改之意,犯後態度非佳,行止實有可議,其並無受法院科以有期徒刑之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及考量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狀況、所詐取之金額及經本院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檢察官以被告矯飾否認犯行,請求本院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本院審酌上情後,認對被告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已足收警惕之效,檢察官之求刑尚非適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回收遙控器日期 │回收遙控│值班管│代收管理費日報表記載│退費金額(│簽收者 ││ │ │器數量 │理員 │ │新臺幣:元│ ││ │ │ │ │ │) │ │├──┼────────┼────┼───┼──────────┼─────┼────┤│ 1 │99年7月30日晚班 │1個 │林巍峻│「6F-4」退遙控器 │500 │ │├──┼────────┼────┼───┼──────────┼─────┼────┤│ 2 │99年8月4日早班 │5個 │金治淼│「6F-3」退遙控器3 個│2,500 │郭耀文 ││ │ │ │ │「6F-4」退遙控器2 個│ │ │├──┼────────┼────┼───┼──────────┼─────┼────┤│ 3 │99年8月7日早班 │4個 │林巍峻│「6F-4」退遙控器4個 │2,000 │郭耀文 │├──┼────────┼────┼───┼──────────┼─────┼────┤│ 4 │99年8月9日早班 │3個 │林巍峻│「6F-4」退遙控器3個 │1,500 │郭耀文 │├──┼────────┼────┼───┼──────────┼─────┼────┤│ 5 │99年8月10日早班 │3個 │林巍峻│「6F-3」退遙控器3個 │1,500 │郭耀文 │├──┼────────┼────┼───┼──────────┼─────┼────┤│ 6 │99年8月11日晚班 │3個 │呂明勳│「6F-3」退遙控器3個 │1,500 │郭耀文 │├──┼────────┼────┼───┼──────────┼─────┼────┤│ 7 │99年8月13日晚班 │4個 │呂明勳│「6F-4」退遙控器3個 │2,000 │郭耀文 ││ │ │(以上合│ │ │ │ ││ │ │計23個)│ │ │ │ │├──┼────────┼────┼───┼──────────┼─────┼────┤│ 8 │99年8月19日晚班 │12個 │林巍峻│「6F-3」退遙控器5 個│6,000 │郭耀文 ││ │ │ │ │「6F-4」退遙控器7 個│ │ │├──┼────────┼────┼───┼──────────┼─────┼────┤│ 9 │99年8月20日早班 │4個 │呂明勳│「6F-4」退遙控器4個 │2,000 │郭耀文 │├──┼────────┼────┼───┼──────────┼─────┼────┤│ 10 │99年8月21日晚班 │2個 │林巍峻│「6F-3」退遙控器2個 │1,000 │郭耀文 │├──┼────────┼────┼───┼──────────┼─────┼────┤│ 11 │99年8月22日晚班 │6個 │林巍峻│「6F-4」退遙控器6個 │3,000 │郭耀文 │├──┼────────┼────┼───┼──────────┼─────┼────┤│ 12 │99年8月25日晚班 │2個 │林巍峻│「6F-3」退遙控器2個 │1,000 │郭耀文 ││ │ │(以上合│ │ │ │ ││ │ │計26個)│ │ │ │ │├──┼────────┼────┼───┼──────────┼─────┼────┤│ 13 │99年8月27日早班 │10個 │呂明勳│「6F-4」退遙控器10個│5,000 │郭耀文 │├──┼────────┼────┼───┼──────────┼─────┼────┤│ 14 │99年8月29日晚班 │2個 │林巍峻│「6F-3」退遙控器2個 │1,000 │郭耀文 │├──┼────────┼────┼───┼──────────┼─────┼────┤│ 15 │99年9月1日早班 │6個 │林巍峻│「6F-4」退遙控器6個 │3,000 │郭耀文 │├──┼────────┼────┼───┼──────────┼─────┼────┤│ 16 │99年9月3日早班 │3個 │林巍峻│「6F-3」退遙控器3個 │1,500 │郭耀文 │├──┼────────┼────┼───┼──────────┼─────┼────┤│ 17 │99年9月5日早班 │4個 │林巍峻│「6F-3」退遙控器4個 │2,000 │郭耀文 │├──┼────────┼────┼───┼──────────┼─────┼────┤│ 18 │99年9月6日早班 │2個 │顏瑞典│「6F-4」退遙控器2個 │1,000 │郭耀文 │├──┼────────┼────┼───┼──────────┼─────┼────┤│ 19 │99年9月7日早班 │2個 │顏瑞典│「6F-4」退遙控器2個 │1,000 │郭耀文 ││ │ │(以上合│ │ │ │ ││ │ │計29個)│ │ │ │ │├──┼────────┼────┼───┼──────────┼─────┼────┤│合計│ │78個 │ │ │39,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