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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登壽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登壽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

茲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被告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減刑,而附表編號2 所示所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業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書中,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此部分堪予認定,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876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499號以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而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憑,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亦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聲請人誤認本院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祝君附表┌─┬───┬───┬───┬──────────┬──────────┬─────┐│編│罪名及│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應否減刑及││號│所犯法│ │ 日期 ├─────┬────┼─────┬────┤減得之刑 ││ │條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刑法第│有期徒│91年1 │臺灣高等法│92年12月│臺灣高等法│92年12月│減為有期徒││1 │349條 │刑5月 │月31日│院高雄分院│23日(聲│院高雄分院│23日 │刑2月15日 ││ │第2項 │,如易│ │92年度上易│請書誤載│92年度上易│ │,如易科罰││ │故買贓│科罰金│ │字第1499號│為92年8 │字第1499號│ │金以銀元30││ │物罪 │以銀元│ │(聲請書誤│月5日 │ │ │0 元折算1 ││ │ │300元 │ │載為臺灣高│) │ │ │日 ││ │ │折算1 │ │雄地方法院│ │ │ │ ││ │ │日 │ │92年度訴字│ │ │ │ ││ │ │ │ │第876號) │ │ │ │ │├─┼───┼───┼───┼─────┼────┼─────┼────┼─────┤│ │刑法第│有期徒│90年10│臺灣高等法│99年12月│臺灣高等法│100年1月│不應減刑 ││2 │216條 │刑1年 │月18日│院高雄分院│23日 │院高雄分院│31日 │(因其宣告││ │、第21│10月 │ │99年度重上│ │99年度重上│ │之共同連續││ │3 條行│ │ │更二字第10│ │更二字第10│ │犯行使公務││ │使公務│ │ │7號 │ │7號 │ │員登載不實││ │員登載│ │ │ │ │ │ │文書罪與詐││ │不實文│ │ │ │ │ │ │欺取財罪間││ │書罪 │ │ │ │ │ │ │有牽連犯之││ │ │ │ │ │ │ │ │關係,依中││ │ │ │ │ │ │ │ │華民國九十││ │ │ │ │ │ │ │ │六年罪犯減││ │ │ │ │ │ │ │ │刑條例第3 ││ │ │ │ │ │ │ │ │條第1 項第││ │ │ │ │ │ │ │ │15款之規定││ │ │ │ │ │ │ │ │,不予減刑││ │ │ │ │ │ │ │ │) │└─┴───┴───┴───┴─────┴────┴─────┴────┴─────┘

裁判日期: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