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國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國忠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忠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日期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