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 請 人 韋錦明即 被 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韋錦明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玖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韋錦明業已坦承犯行,毫無隱瞞,且相關嫌犯亦已陸續到案,實無勾證串供之可能,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本案相關證人已陸續到案,被告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1年3月29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