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澎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除禁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串供之虞而裁定羈押禁見,惟被告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開庭時,經本院裁定解除禁見,然迄未收到本院發函予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對被告解除禁見之函文,爰聲請解除禁見,以便被告可與家人接見通信。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
4 月27日裁定羈押禁見,惟本院合議庭業於101 年6 月5 日當庭裁示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且業已發函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有該日審判筆錄及本院101 年6 月12日雄院高刑興101 訴414 號函稿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不復禁止接見通信中,則被告上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