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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9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賜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賜來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莊賜來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