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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郁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彩金劍龍」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霹靂貓」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及新臺幣壹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郁彗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其扣案之「彩金劍龍」、「霹靂貓」電子遊戲機(均含IC板1 片)各1 台及新臺幣(下同)130 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胡郁彗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並無前科,犯罪情節非重大,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5年度偵字第23382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確定,並於96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有該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5年度職議字第3843號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彩金劍龍」、「霹靂貓」電子遊戲機(含IC板1 片)各1 台及機台內現金130 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檢查記錄表各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