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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國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網豹」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縱橫四海」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及代幣拾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國忠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第521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於95年

7 月13日21時許於「界揚超商」為警查獲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審認其犯行與前揭判決確定之案件,屬同一犯罪行為所犯,與該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96年度偵字第4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審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有上開刑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網豹」、「縱橫四海」電子遊戲機具(均含IC板1 塊)各1 台及代幣10枚,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