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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101 年度執聲字第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華所處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華(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拘役100 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以及拘役50日,嗣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確定;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14日委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診斷受刑人是否有酗酒戒癮之症狀,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超過半年未喝酒,不需酒精戒斷治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拘役100 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以及拘役50日,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確定,有卷附相關裁判書可稽;另受刑人因竊盜、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目前在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2 年12月31日乙情,亦有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01 年5 月14日委請慈惠醫院先行診斷是否有酗酒戒癮之症狀,而有住院做酒精戒斷治療之必要,該醫院於101 年

5 月23日診斷認:受刑人目前酒精戒斷現象並超過半年未喝酒,因此不需要酒精戒斷治療,但需要獄中輔導教育,另精神分裂部分需要藥物治療等情,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無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裁判日期: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