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衍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101 年度執聲字第2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衍合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易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所處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衍合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2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6 月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7月17日將受刑人送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執行禁戒處分,迄今已2 月在案,茲據該醫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腦部有多重病變,建議後續至神經內科追蹤治療並結束禁戒處分,而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張衍合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2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6 月確定,有卷附判決書1 份可稽。而受刑人於101 年7 月17日進入慈惠醫院接受禁戒處分,該醫院於101 年9 月21日診斷後認受刑人入院時意識清楚,情緒平穩,但認知功能及記憶差,言談只能部分切題,大多答非所問,語意鬆散,難以溝通,併有步態不穩,運動協調功能障礙,多項神經學檢查異常,及有數次癲癇發作,故懷疑受刑人有腦部病變,因此分別於101年8 月14日及同年月27日由該醫院工作人員陪同至國軍802醫院神經內科就診,腦部電腦斷層影像顯示受刑人腦部有多重病變,與臨床症狀相符。因受刑人腦部病變已對其導致不可預知之身體危險(如癲癇再發作而造成頭部外傷),並影響其認知功能,難以對其做戒酒動機治療,建議優先治療其腦部病變問題。受刑人於101 年9 月20日復因多次癲癇而由慈惠醫院急診送至國軍802 醫院就醫,經國軍802 醫院評估需住院治療,已於同日晚間11時許辦理住院。基於慈惠醫院為精神專科醫院及受刑人生命安全之理由,建議受刑人在慈惠醫院之禁戒處分予以結案,並由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其潛在身體問題等情,有慈惠醫院101 年9 月24日101 附慈社字第1012583 號函暨禁戒個案結案報告書1 份在卷足憑。足見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