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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美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美杏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1 年度速偵字第787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魔術方塊」電子遊戲機具1 台(含IC板1 塊)及機台內現金新臺幣

350 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