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3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明法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明法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明法(下稱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已敘明案情,且被告因突遭羈押禁見,致有家庭事務無法交待家人處理,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1年10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量及本案目前案情進行程度,被告尚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1年11月2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