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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50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瑞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2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肆拾伍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瑞文因違反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609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而本件扣案之IC板5 片及色情光碟45片,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53 條第3 項及第40條第2 項,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具有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性質,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惟刑法第40條第2 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關於「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即為前揭沒收須依附於主刑而存在之例外情形。故除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或屬被告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經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情形外,法院並無從於無主刑之裁判下單獨宣告沒收。是縱扣案物係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供犯罪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於無主刑宣告之情況下,法院亦僅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或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瑞文前因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97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於100 年8 月10日為警查獲之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審認其起訴之事實與前案所載犯行,屬實質上一罪,且其犯罪時間亦為前案犯行時間所涵蓋,而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609號為免訴判決確定,有本案卷證、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扣得電子遊戲機IC板5 片及色情光碟45片,其扣案之色情光碟45片,經隨機抽樣勘驗結果,確均為男女交媾三點全露之猥褻物品等情,有翻拍照片附卷可佐,足認該等光碟係含有猥褻畫面、影像之附著物,而均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法第

235 條第3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查扣之IC板5 片,雖為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所用之物,然並非違禁物,亦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單獨宣告沒收;又其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然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亦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參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業經本院為免訴判決確定在案,既無主刑,自無由單獨就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