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明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漁獲物拍賣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明忠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278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漁獲物拍賣所得新台幣1,025,184 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漁業法第68條規定,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3 款、第64條及第65條第1 款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
三、經查:被告許明忠所涉違反漁業法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2781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5554號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全案之偵查及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而扣案之漁獲「南方黑鮪」840 尾,其拍賣所得1,025,184 元,係被告所有、犯本罪所得之物,得依漁業法第6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漁業法第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