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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6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詹子毅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雖眾,然均已坦承犯行,縱有綽號「老闆」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在逃,亦已無與之串證之虞,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詐欺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7 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案。

三、訊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大部犯行,並有證人、共犯之指述、所偽造之文書影本、照片、匯款單、帳簿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罪嫌重大;且被告自承集團中尚有綽號「老闆」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共犯未到案,可合理懷疑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加以被告自承詐騙之次數並非單一,其詐騙之金額甚鉅,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為確保本件審判程序之順行,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從而,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