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家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劉家政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所為之101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劉家政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定之文字有上述情形者,亦應依照上開法理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將受刑人劉家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繕為「Z000000000號」,惟此一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