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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RUJIPORNPONG SEREE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RUJIPORNPONG SEREE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伍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UJIPORNPONG SEREE(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出毒品來源,若因而查獲共犯「頌才」,被告可獲減輕刑度,係有利被告,被告不可能再與共犯「頌才」串證對自己不利之供述,被告應無勾串共犯之虞,請准解除禁見,以利泰國辦事處人員接見被告,並協助被告進行訴訟及醫治身體不適疾病等語。

二、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為法定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1 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量及本案目前案情進行程度,被告尚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2 年1 月15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饒佩妮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日期: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