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武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632號、第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武霖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吳武霖係「洵城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洵城公司,原設於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3,於民國91年11月26日遷移至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1)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洵城公司並無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1年12月起至92年12月(起訴書誤載為93年12月31日)止,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0,496,116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114紙,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17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用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計3,024,80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復於同一時間,明知洵城公司與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二業經公訴檢察官以101年度蒞字第2807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如後)所示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8家營業人所開立、以洵城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金額共計48,011,750元,稅額240,588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70紙,充作洵城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將該等不實事項填製在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記入帳簿,且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洵城公司銷項稅額,以此方式藉以掩飾納稅義務人洵城公司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
(二)被告係址設高雄縣內門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區○○○村○○00○0號1樓「健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自93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起訴書誤載為6月)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健榮公司與明運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段00巷0號1樓,下稱明運公司)、盈通營造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12樓之3,下稱盈通公司)等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竟將不實之營業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合計6張,金額共計2,467,032元予明運公司及盈通公司,供該等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23,352元(詳見附表三),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復於同一時間,明知納稅義務人健榮公司與駿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9,下稱駿豐公司)及尚璟環保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號5樓,下稱尚璟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仍於上揭期間,取得該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合計22張,金額共計11,807,562元(詳見附表四,起訴書附表四業經公訴檢察官上開補充理由書更正如後),並將此等不實事項填製在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記入帳簿,且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向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健榮公司銷項稅額,以此方式藉以掩飾納稅義務人健榮公司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因認被告涉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關於附表二、四部分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論及,並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及於蒞庭時當庭補充說明此部分亦為起訴範圍,本院訴字卷第39至40頁、211至213頁背面)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吳武霖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檢察官認被告吳武霖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王○○〔原名王○○,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08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謝○○(另經高雄地檢署以98年度偵字第2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證述、李○○之證述及在南區國稅局談話紀錄1份、證人即宏裕混凝土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裕公司)之業務劉○○之證述及在南區國稅局談話紀錄1份、張○○之配偶沈○○之南區國稅局談話紀錄1份、健榮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洵城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南區國稅局案情分析報告、刑事告發書、健榮公司交易流程圖、健榮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進項憑證、健榮公司銷項去路明細表、銷項發票明細、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健榮公司93年薪資扣繳資料、陳○○、李○○、李○○函覆資料、翁○○、陳○○、潘○○之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受僱員工訪查表3份、健榮公司合作金庫鳳松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號帳戶、支票存款00000000號帳戶、健榮公司現金簿、總分類帳、分錄簿、健榮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健榮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洵城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洵城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洵城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等執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犯行,辯稱:我於92年6月間因承攬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安新公司)承包之中正預校室內外配電線路更新暨道路排水整建工程(下稱中正預校工程)之下包工程,因承作工程需有營業執照,而與洵城公司陳○○接洽,雙方於92年7月6日在洵城公司簽訂讓渡書,約定在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前,我可以先使用,並將該公司原負責人之印章及洵城公司之公司執照交給我,我即於92年9月25日起開始承作前述中正預校工程。附表一所載發票,我只有與城安新公司有合作中正預校工程,有開發票,其餘發票是我買這家公司之前,該公司之負責人黃○○所開,我沒有開發票給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公司,也沒有去報稅;我是健榮公司之負責人,但是健榮公司之負責人有2位,另一位是黃○○,因為他要承接小包沒有牌照,主動來找我,說要投資健榮公司,後來他說有承接工作,要開發票,我就把發票給他,健榮公司的發票都是他開的,我1張也沒有開過;且健榮公司我只有在經濟部辦理變更,因為健榮公司之原土木技師沒有要過來,所以未在高雄縣營利事業登記證辦理變更,不能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不能標工程;因為洵城公司有欠稅,財政部只有給1、2期之發票,之後因為欠稅,財政部不再給發票,我才去買健榮公司的牌,健榮公司之前負責人有將發票章給我,會計李○○好像有刻健榮公司負責人王○○之發票章給我,發票、發票章都裝在一個塑膠袋內,全部都讓黃○○拿走了;健榮公司本來就有發票,連續領2期,領了我都沒用,我知道公司不齊全就還不能用發票,結果黃○○看到健榮公司有發票,他又跟會計很熟,就拿250萬元要來投資,叫我發票給他用,我有跟他說公司負責人名字還沒過好發票不能開,他說經濟部是我太太名字就可以了,就把發票拿走;附表三這些發票我都沒有看過,是後來要報稅,李○○一直催,我就催黃○○將發票拿來,拿來後我也沒看,黃○○說這些發票是他開的,叫我拿去給會計,我就拿去給會計報稅等語。經查:
(一)就起訴書所指被告擔任洵城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填製不實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一之公司逃漏稅捐及涉嫌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致洵城公司得以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部分:
(1)洵城公司為82年6月21日設立,負責人為顏○○,營業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4,嗣營業地址再於87年間變更至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之3,88年10月18日變更負責人為吳○○,90年6月18日變更負責人為黃○○,91年1月25日變更負責人為黃○○(於93年3月3日歿),91年11月26日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1,92年11月7日變更負責人為謝○○,93年2月5日變更負責人為被告,惟後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業經臺北市政府95年11月15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此有臺北市政府96年9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偵字25647號卷第42、47至61、63至74頁)等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2)附表一所示之發票(①洵城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偵字25647號卷第174至179頁,②附表一編號17所示洵城公司開予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影本4張,證據卷第321、324、327、330頁,③附表一編號14洵城公司開予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影本4張,偵字2372號卷第54、59、72、76頁)之時間,係介於91年12月至92年12月間,依上述,洵城公司於該段期間內之登記負責人,先為黃○○,後於92年11月7日變更為謝○○。又附表二所示之發票(洵城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偵字25647號卷第155至167頁),其發票日期均係介於91年11月至92年7月間,洵城公司於該段期間內之登記負責人為黃○○。
(3)被告稱洵城公司是向陳○○接洽購買,並提出陳○○之載有「洵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片1張,及所簽訂之讓渡書1份(審訴卷第76、77頁)為據。證人陳○○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洵城公司本來是我女婿的營造廠,後來轉讓給別人,吳武霖是經朋友介紹,說要標工程,就將洵城公司轉讓給吳武霖,附表一編號1至16這些公司我都不認識,我記得我女婿是在80幾年的時候轉過好幾手,到後來才轉給吳武霖,我記得公司轉讓時間是80幾年,當時有寫讓渡書,後來就交給會計師辦,交給會計師辦理之前,洵城公司就交給吳武霖經營了,是80幾年間的事了等語(訴字卷第100、101頁),惟依被告所提出之讓渡書觀之,被告係於92年7月6日簽立關於洵城公司之讓渡書,是陳○○稱公司轉讓時間是80幾年間即有違誤。又依讓渡書第三點所載:「雙方同意讓渡後,由乙方(指被告)經營,然甲方(指洵城公司,負責人為黃○○)仍可使用,以創更佳業績。」,可知,被告並非與洵城公司簽約後,即完全取得洵城公司之經營權,是證人陳○○之證詞是否可採,即有可疑。是附表一所示發票期間如係於92年7月6日之前,即難認係被告所開立。又證人謝○○於偵訊時陳稱:我不知道我擔任洵城公司之負責人,92年時吳武霖有跟我說洵城公司是作營造,因為吳武霖有前科沒辦法擔任負責人,叫我把身分證、戶籍謄本給他做中正預校之工程,吳武霖沒有叫我去領發票等語(偵字2372號卷第14、15頁),是倘依證人謝○○所述,認謝○○為登記負責人之時,實際負責人係被告,則附表一所示發票期間如係介於被告簽訂讓渡書即92年7月6日起至92年11月7日負責人變更為謝○○前之時間,則該時以洵城公司名義所填製之發票,究係被告所開立,或係原負責人黃○○、陳○○所開立,即有未明。依附表一編號1至7、8(其中發票日期為92年8月之發票2張)、9、10、12、13、15、16所示之發票,其發票期間均係於92年11月7日之前,其中附表一編號1、2、3、5、6、7、
9、10、12、15所示之發票時間,更有在被告簽立讓渡書之前,實難逕認該些發票係被告所填製開立。
(4)至附表一編號8其中發票日期為92年12月之發票2張及編號
11、14、17所示之發票,其發票期間均係於謝○○為洵城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期間。雖證人謝○○於偵訊中證稱:發票是吳武霖自己去領的,是吳武霖開的,自己是人頭負責人,沒有獲得任何好處等語(偵緝字632號卷第56頁),惟被告於簽立讓渡書之後,既未完全取得洵城公司之經營權,謝○○又自稱僅是洵城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又如何清楚洵城公司之發票是由何人所領,由何人所開立?再者,其中編號14所示之九川公司之負責人蘇○○於偵訊中證稱:洵城公司與九川公司總共有開4張發票,洵城公司幫我們粉刷、貼磁磚,每張發票我們都有附付款證明,但在92年12月31日最後一筆我們公司要付款時,就找不到洵城公司,所以這筆還沒付,當時洵城公司負責人是黃○○,聯絡人是黃○等語(偵字2372號卷第29頁),並提出工程合約書、切結書、九川公司報價單、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告知確認書、匯款單據、工程計算紙、九川公司之交通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等(偵字2372號卷第31至79頁),再經本院函查九川公司於92、93年間有無持洵城公司所開立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遭裁罰之裁處書,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於101年6月29日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稱查無此裁罰紀錄(訴字卷第59頁),是並無證據認定九川公司與洵城公司間無實際交易。另附表一編號17所示開給城安新公司之發票4張部分,被告並不否認有以洵城公司之名義承攬城安新公司所承包中正預校工程之下包工程,此並有城安新公司提出之合約書、工程保結書、工程承攬放棄書、工程預算總表、說明書、城安新公司與洵城公司往來明細表、記帳傳票、統一發票、廠商領款表、匯款單、洵城公司下包益驊有限公司出貨單等(證據卷第319至337頁、第343至365頁)可佐。雖南區國稅局曾以城安新公司之進貨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洵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496,483元,而以97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罰鍰496,481元,有該裁處書1份附卷可稽(偵字2372號卷第117頁),惟此經城安新公司以其與洵城公司間確有進貨及交易事實存在,不服該裁處申請復查,嗣經南區國稅局於98年4月24日重新裁處罰鍰變更為零,有南區國稅局101年5月22日南區國稅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訴字卷第45頁)附卷足稽,堪認城安新公司與洵城公司間應有實際交易。是自無法逕認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之發票係不實發票。又附表一編號8、11所示洵城公司開予大丹營造有限公司、興基營造有限公司之發票,雖均分別曾遭裁處罰鍰,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101年5月30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訴字卷第52、53頁),惟被告簽立洵城公司之讓渡書後,原洵城公司之負責人仍有繼續經營洵城公司之權利,而陳○○於擔任洵城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亦曾因明知案外人朱○○並未在洵城公司任職,而於93年初,製作朱○○於92年度在洵城公司領取36萬元薪資之不實扣繳憑單,據以製作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臺北市國稅局行使,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逃漏稅捐等犯行,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判刑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422號提起公訴,有該案判決書及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稽(訴字卷第130至145頁背面),是陳○○既於93年間仍有製作不實扣繳單為洵城公司報稅之事,顯然陳○○直至93年間仍未完全與洵城公司脫離關係,則附表一編號8其中發票日期為92年12月之發票2張及編號11所示之發票,被告既否認有虛開該發票之犯行,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認定該發票即是由被告所開立,自無法逕認該發票為被告所虛偽填製。
(5)再依本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六點載明:洵城公司涉案期間無銷貨事實,虛開不實統一發票114紙,銷售額合計60,496,116元,稅額3,024,809元,予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因無明確開立發票日期,故無法區分前後任負責人虛開不實發票銷售額等語(偵字25647號卷第
6、7頁),是被告既非洵城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國稅局亦稱附表一所示發票無明確開立日期,致無法區分前後任負責人之責任歸屬,自無法遽認被告有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稅之犯行。
(6)又附表二所示發票,其中編號1、2、4、6、8之發票日期均在92年6月之前,依上述,該時期被告尚未簽立洵城公司之讓渡書,另編號3、5、7之發票日期係92年7月,究係在92年7月6日之前或之後不明。縱於92年7月6日之後,被告亦尚未完全取得洵城公司之經營權,甚且陳○○於93年間尚有上述為洵城公司報稅之事,又無證據證明附表二所示公司係將不實發票交給被告,自難遽認被告有取得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持以報稅以逃漏稅之犯行。
(二)就起訴書所指被告擔任健榮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三之公司逃漏稅捐及涉嫌取得附表四所示公司之不實發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致健榮公司得以逃漏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稅部分:
(1)健榮公司為89年5月5日設立,負責人為葉○○,營業地址為高雄縣路竹鄉(現改制為高雄市路○區○○○村○○路○○號1樓,90年9月13日遷址至高雄縣路○鄉○○村○○街○○○號1樓,91年10月23日變更負責人為黃○○、股東宜清富,營業地址遷至高雄縣內門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區○○○村○○00○0號1樓,93年1月27日向經濟部變更負責人為王○○(後改名為王○○)、股東宜○○,惟未至高雄縣政府辦理變更登記,嗣於94年12月21日向經濟部辦理解散登記,同年月23日以黃○○為申請人向高雄縣政府辦理註銷登記,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6年10月16日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之健榮營造有限公司登記案卷資料、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經濟部94年12月2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等(他字7847號卷第5至97頁、證據卷第9、10、14頁)等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2)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明運公司之發票4張(①證據卷第439、、442、446、453頁、②健榮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證據卷第498頁),依其上所載填製日期,分別為93年1月2日、93年1月5日、93年1月15日、93年2月3日;另附表三編號2所示盈通公司發票2張(①證據卷第448、456頁、②健榮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證據卷第498頁),開立日期分別為93年1月15日、93年2月26日,上開發票開立日期在93年1月間時,該時之負責人為黃○○。證人黃○○於南區國稅局之談話記錄中陳稱:健榮公司實際經營者係宜○○、發票是宜○○在開,健榮公司93年度已由接手之吳武霖經營,不瞭解經營內容,因公司更換負責人遲未辦妥,所以與吳先生因此有過爭執等語(證據卷第207、208頁);另於偵訊時陳稱:我只是健榮公司掛名負責人,實際上是宜○○在管理,公司帳冊要問蔣瑞融。後來經由朋友認識王○○,將公司以10萬元轉讓給王秀金,是由李○○幫我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語(他字7847號卷第122頁);證人宜○○於偵訊時陳稱:我和黃○○合夥,標到內門鄉公所工程賠錢,後來不想做了,透過蔣瑞融處理公司事情,公司轉讓給誰我不清楚等語(他字7847號卷第122至123頁)。又被告曾委由李○○稅務代理事務所負責人李○○辦理健榮公司變更負責人事宜,李○○於92年12月31日有收取健榮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正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公司章程影本、公司大小章、發票章及工程手冊正本」資料,此有李○○簽收上開資料時所簽寫之字據1張在卷可稽,旁邊並有簽寫「吳0000000000號」字樣(證據卷第216頁)。被告固不否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其所使用,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聯絡都是拜託我前妻拿給李○○,這些資料有可能是李○○向我前妻拿的,證件交給李○○後,健榮公司才有營業等語(本院訴字卷第250頁),而證人李○○於南區國稅局之談話記錄中陳稱:我因處理喪葬事宜認識王○○,其先生吳武霖託我辦理健榮公司變更登記事宜,因吳先生未能提供土木技師人員名冊無法辦理;健榮公司因變更登記未完成,我僅處理帳務,發票是蔣瑞融及吳先生處理,我不清楚;健榮公司93年1、2月發票是蔣先生拿給我,由吳太太拿走;洵城公司因欠稅無法購買發票請款,吳先生欲購買健榮公司俾以營業,但因欠缺土木技師人員無法變更等語(證據卷第227至230頁);於偵訊時證稱:健榮公司前任負責人黃保林變更為王○○之變更登記是我辦理,公司變更事宜都是由王○○交給我的,文件上是何人簽名我不清楚,變更為王○○後,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證我沒有拿到,後來公司欠稅,購票證被押在國稅局,後來是吳武霖自己去買,吳武霖、王○○將健榮公司之進銷項統一發票交給我;健榮公司93年1、2月發票是蔣瑞融交給我,是空白銷項發票,之後我再交給吳武霖等語(他字7847號卷第123、124頁);其後偵訊時又陳稱:健榮公司統一發票是過戶前健榮公司的會計師去領的,發票是他交給我的,過戶後我有幫健榮公司領過1、2次發票,後來因公司欠稅,國稅局不給發票,後來是王○○之夫自己去國稅局領的;王○○電話中有向我要過發票,說要領中正預校之工程款;我去國稅局買來發票後,交給王○○他們,發票幾乎都是王○○之夫到我公司拿,只有1次是我送到王○○先生的工地等語(他字第252至253頁);其後於偵訊中又證稱:健榮公司銷項發票是吳武霖及王○○開的,並且拿給我的等語(偵緝字632號卷第55頁);另證人蔣瑞融於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談話紀錄中陳稱:健榮公司於92年6月間有委託我的會計事務所向旗山稽徵所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92年度換領購票證用之後,當時健榮公司負責人黃○○太太向我表示公司要轉讓給別人,請我將健榮公司之發票、購票證及相關帳證直接交付給鳳山代理記帳業者李○○等語(他字第7847號卷第196頁);於偵訊時陳稱:健榮公司要變更為王○○我不知道,是後來變更完後我才知道,是黃○○太太打電話給我,請我將公司之購票證及發票章交給李○○,交付日期已不記得,大概於健榮公司要轉讓予別人雙方簽約之時點等語(他字7847號卷第125頁);證人王○○證稱:我之前與吳武霖是夫妻,我有答應做健榮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上是吳武霖負責的,公司有實際營運;吳武霖有請我將公司設立相關資料轉交給李○○;發票及帳務之事是吳武霖在負責等語(他字7847號卷第147至148頁),而健榮公司93年1月至6月之統一發票紀錄,因當時承辦單位及人員有更迭,且資料有更動,至請購單及購買人等資料已遺失,而無法提供,此有旗山鎮農會97年1月29日期鎮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附卷足稽(他字7847號卷第204頁)。是綜合上開證人所述,李○○受被告所託辦理健榮公司之變更登記事宜而取得相關資料是在92年12月31日,,而就被告取得健榮公司發票之過程雖證人間之證述稍有歧異,惟可確認被告應有拿到健榮公司之發票,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而被告亦不爭執附表三、四所示發票係不實發票,僅辯稱附表三所示之發票是黃○○所開立,附表四所示之發票係黃○○所交付。
(3)證人黃○○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其於偵訊時固陳稱:我不知道健榮公司,似乎是吳武霖的,吳武霖當初跟我借錢說要做中正營區,我是拿現金給他,不是從我帳戶中提出,錢是跟我朋友萬福建借的;吳武霖的公司和我沒有關係,我沒有幫吳武霖做過事情,我不是健榮公司股東,我也沒有出資健榮公司;我沒有在健榮公司上班,並沒有像吳武霖所說我們2人有負責健榮公司不同業務,發票各自開,吳武霖負責自己部分之事,我的高姓朋友說要幫我收錢回來,到現再也沒有收回來等語(他字7847號卷第212頁),其所述固與被告所述不同,惟黃○○交付金錢予被告究係借貸關係或投資關係,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判斷。是被告是否有將發票交給黃○○,雖有疑義,惟黃○○本身有因於92年11月18日之後(當年或翌日某日起)至95年間與共犯張富幃等人找尋人頭擔任虛設行號之負責人,共組虛設行號集團,再販賣出無實際交易之發票予客戶,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犯行,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判刑確定,有該案判決書1份附卷足稽(訴字卷第146至192頁背面),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發票填製之時間均係在93年1、2月間,而介於該案判決之期間內,是被告辯稱黃○○有以投資為名使用健榮公司之發票,及交付其他公司之發票給被告報稅即不無可能,且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附表三所示之發票係附表三所示公司向被告取得,亦無證據認定被告向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發票,自難遽認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至證人李○○、王○○雖有提到發票係被告所開立,惟細繹其證詞,其2人均未證稱親眼目睹被告開發票之經過,自難以其2人之證詞即認附表三所示之發票係被告所開立。
(4)再者,附表三編號1、2所示共6張發票上之「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章」欄位上,均無健榮公司相關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其上亦未顯示係由何人所開立,被告亦否認係其所開立。經本院當庭請被告書寫「明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模板工程」、「機械安裝工程」、「盈通營造有限公司」、「工資」、「1、2、3、4、5、6、7、8、9」、「
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等字,再與該6張發票上同樣之文字、數字筆跡相比對,以肉眼判斷,即可認定筆跡筆順不同,顯非出於同一人之手。可認附表三所示發票並非被告所開立,難認被告有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三之公司逃漏稅之犯行。
(5)再經本院函詢明運公司有無曾持健榮公司所開立之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裁罰之情形,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函覆稱:明運公司92年11月至93年6月曾申報營業稅,惟無以健榮公司所開立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裁罰之紀錄,此有萬華稽徵所101年8月3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訴字卷第89頁)附卷足稽,是既無明運公司持健榮公司發票報稅遭裁罰之紀錄,則明運公司有無持健榮公司發票報稅以逃漏稅之事,即有疑問。另就健榮公司與附表三編號2盈通公司間之交易是否屬實乙節,南區國稅局曾函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經苓雅稽徵所函覆稱:因本轄營業人(指盈通公司)於94年3月3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負責人未前來本所備查,致無法告知交易情形等語,有苓雅稽徵所96年8月23日財高國稅苓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附卷足稽(證據卷第182頁),故健榮公司與盈通公司間有無實際交易,亦屬不明。
(6)健榮公司負責人王○○雖有於93年2月10日、24日分別在合作金庫銀行鳳松分行(原中國農民銀行)活期存款帳戶及支票存款帳戶開戶,有開戶資料、存款往來明細等附卷可稽(證據卷第285至307頁)。而檢察官以宏裕公司、張○○曾兌領健榮公司所開立之支票,證人即宏裕公司之業務劉○○於偵訊之證述(偵緝字第632號卷第55頁)及在南區國稅局談話紀錄1份、張○○之配偶沈○○之南區國稅局談話紀錄1份(證據卷第313至315頁)等,欲證明其等所兌領健榮公司之支票,實際上是與洵城公司交易之款項,或支付洵城公司下包廠商之款項,而非與健榮公司有交易之事實。然縱如此,依證人劉○○、沈○○所述,確實與被告間有實際交易,縱實際交易對象非健榮公司,然被告並無以健榮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予宏裕公司或張○○,如何逕推出被告有虛偽填製發票交予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故被告於該時期以健榮公司名義所開立之支票,縱實際上非以健榮公司與他人交易,但並不能憑此即認被告有虛開或取得不實發票之犯行。是檢察官所提之健榮公司合作金庫鳳松分行活期存款帳戶、支票存款帳戶、健榮公司現金簿、總分類帳、分錄簿等資料,至多僅可認定健榮公司與附表三、四間之公司有無實際交易,但實難以此即認附表三所示之發票係被告所填製而交予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亦不能認附表四所示之發票即為被告向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取得。
(7)又南區國稅局依照健榮公司9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中,訪查列在所得人資料中之幾位人士,其中翁○○陳稱:
工地在高雄中正預校,應徵公司為高源水電工程公司,不認識健榮公司實際負責人,未曾去過健榮公司,不瞭解公司地點在何處,只有在中正預校內經工頭告知當天工作事項,薪資是由工頭以現金支付等語;證人陳○○陳稱:於93年5月21日前曾在高雄縣鳳山市中正預校(士官學校)從事水電臨時工,公司名稱為高源水電工程公司等語;潘○○陳稱:中正預校有去做過,營建公司我不知道等語;陳○○、李○○、李○○陳稱:從未在健榮營造有限公司工作過等語,此有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受僱員工訪查表6份附卷足稽(證據卷第272、274、276、278、280、282頁),依其6人之陳述,雖均稱未在健榮公司工作過,惟其中翁○○、陳○○、潘均稱有在中正預校工程工作,被告亦供稱有承包關於中正預校之工程,是其3人所述與被告所述未必有矛盾。另陳○○、李○○、李○○部分,被告則辯稱:盧○○有幫我做中正預校工程,是盧○○將員工資料拿給我,是他帶那些工人來幫我工作,錢我拿給盧○○去發,陳○○是我的員工,薪水是我發給他的,可以查他中倫郵局帳戶、李○○是盧○○帶進來做水電工程等語(他字7847號卷第140頁),是陳○○、李○○、李○○是否係為被告工作之員工,依卷內證據資料,除其3人回覆國稅局之陳述外,並無其他資料可供判斷。且縱認上開6人均未在健榮公司工作過,至多亦僅屬健榮公司於93年間有無製作不實扣繳憑單虛報薪資逃漏稅之問題,與本案附表三、四所示發票間並無何關聯性,實難以此逕認被告有虛偽填製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或持他人虛偽填製之發票報稅以逃漏稅之犯行。
(8)又附表四所示健榮公司取得之發票(①證據卷第416至337頁、②健榮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證據卷第495至496頁),經本院函詢南區國稅局,健榮公司持附表四所示發票報稅有無遭國稅局裁罰之情形,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覆稱:健榮公司93年1至6月間取得駿豐公司及尚璟公司所開立不實發票22紙金額11,807,562元、稅額590,465元,健榮公司93年1至6月間亦同時無銷貨事實虛開不實發票18紙銷售額11,872,532元、稅額593,627元,因該公司涉案期間虛銷金額大於虛進金額,尚無構成實質逃漏稅等語,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11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附卷足稽(本院訴字卷第217頁),是健榮公司就附表四部分自無涉及逃漏稅捐之犯行。
(9)綜上,附表三所示之發票既無證遽認定係被告所開立,被告又非健榮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無證據認定被告有放任他人虛開發票之犯行,且無證遽認定被告持發票報稅時,主觀上確實知悉附表四所示係不實發票,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
五、至附表五所示之發票並未在起訴範圍內,故本院就此部分自不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院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調查結果,仍未能獲得被告成立犯罪之確切心證,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其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之犯行,依照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育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采葳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附表一:洵城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稅籍狀況 ││ │ │期間 │ │ │ │ │├──┼─────┼───┼──┼──────┼─────┼─────┤│ 1 │業昌營造股│91.12-│ 9 │ 15,380,952│ 769,048│營業中 ││ │份有限公司│92.6 │ │ │ │ │├──┼─────┼───┼──┼──────┼─────┼─────┤│ 2 │崇一實業有│91.12-│ 2 │ 28,572│ 1,428│申請一般註││ │限公司 │92.8 │ │ │ │銷 │├──┼─────┼───┼──┼──────┼─────┼─────┤│ 3 │耀基工程有│91.12-│ 2 │ 28,572│ 1,428│申請一般註││ │限公司 │92.8 │ │ │ │銷 │├──┼─────┼───┼──┼──────┼─────┼─────┤│ 4 │中連股份有│92.8 │ 1 │ 214,286│ 10,714│申請一般註││ │限公司 │ │ │ │ │銷 │├──┼─────┼───┼──┼──────┼─────┼─────┤│ 5 │通泰營造有│91.12-│ 44│ 16,780,900│ 839,045│尚有為欠暫││ │限公司 │92.8 │ │ │ │緩撤銷登記│├──┼─────┼───┼──┼──────┼─────┼─────┤│ 6 │峖銓有限公│91.12 │ 1 │ 36,000│ 1,800│營業中 ││ │司 │ │ │ │ │ │├──┼─────┼───┼──┼──────┼─────┼─────┤│ 7 │冠偉營造股│92.6 │ 2 │ 228,570│ 11,430│營業中 ││ │份有限公司│ │ │ │ │ │├──┼─────┼───┼──┼──────┼─────┼─────┤│ 8 │大丹營造有│92.8- │ 4 │ 1,377,930│ 68,897│營業中 ││ │限公司 │92.12 │ │ │ │ │├──┼─────┼───┼──┼──────┼─────┼─────┤│ 9 │聯米企業股│92.4- │ 24│ 7,640,000│ 382,000│營業中 ││ │份有限公司│92.8 │ │ │ │ │├──┼─────┼───┼──┼──────┼─────┼─────┤│ 10 │精國醫療器│91.12 │ 1 │ 200,000 │ 10,000│營業中 ││ │材有限公司│ │ │ │ │ │├──┼─────┼───┼──┼──────┼─────┼─────┤│ 11 │興基營造有│92.12 │ 1 │ 295,238│ 14,762│營業中 ││ │限公司 │ │ │ │ │ │├──┼─────┼───┼──┼──────┼─────┼─────┤│ 12 │統億營造有│92.4 │ 2 │ 495,300│ 24,765│營業中 ││ │限公司 │ │ │ │ │ │├──┼─────┼───┼──┼──────┼─────┼─────┤│ 13 │朝本營造股│92.8 │ 10│ 6,000,000│ 300,000│擅自歇業他││ │份有限公司│ │ │ │ │遷不明 │├──┼─────┼───┼──┼──────┼─────┼─────┤│ 14 │九川營造股│92.12 │ 4 │ 487,961│ 24,399│營業中 ││ │份有限公司│ │ │ │ │ │├──┼─────┼───┼──┼──────┼─────┼─────┤│ 15 │巨林建設有│91.12 │ 1 │ 172,199│ 8,610│營業中 ││ │限公司 │ │ │ │ │ │├──┼─────┼───┼──┼──────┼─────┼─────┤│ 16 │儷鑫工程有│92.8 │ 2 │ 1,200,000│ 60,000│營業中 ││ │限公司 │ │ │ │ │ │├──┼─────┼───┼──┼──────┼─────┼─────┤│ 17 │城安新科技│92.12 │ 4 │ 9,929,636│ 496,483│營業中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總計│ │ │ 114│ 60,496,116│ 3,024,809│ │└──┴─────┴───┴──┴──────┴─────┴─────┘附表二:洵城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期間(民國)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申報日期(民國)│├──┼─────┼─────────┼──┼──────┼─────┼───────┤│ 1 │笙峰企業有│91年11月 │1 │912,000 │45,600 │92年1月16日 ││ │限公司 ├─────────┼──┼──────┼─────┼───────┤│ │ │91年11月 │1 │807,500 │40,37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720,000 │36,00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742,500 │37,12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712,500 │35,62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817,000 │40,85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864,500 │43,22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807,500 │40,37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675,000 │33,75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902,500 │45,12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1月 │1 │840,000 │42,000 │92年1月16日 ││ │ ├─────────┼──┼──────┼─────┼───────┤│ │ │小計 │11 │8,801,000 │440,050 │ │├──┼─────┼─────────┼──┼──────┼─────┼───────┤│ 2 │陸財興業有│92年3月 │1 │721,500 │36,075 │92年5月16日 ││ │限公司 ├─────────┼──┼──────┼─────┼───────┤│ │ │92年3月 │1 │511,500 │25,575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3月 │1 │421,400 │21,07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3月 │1 │721,000 │36,05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3月 │1 │504,000 │25,20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3月 │1 │452,000 │22,60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3月 │1 │460,000 │23,00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3月 │1 │396,800 │19,84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3月 │1 │768,000 │38,40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4月 │1 │681,600 │34,080 │92年5月16日 ││ │ ├─────────┼──┼──────┼─────┼───────┤│ │ │小計 │10 │5,637,800 │281,890 │ │├──┼─────┼─────────┼──┼──────┼─────┼───────┤│ 3 │高國有限公│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司 ├─────────┼──┼──────┼─────┼───────┤│ │ │92年7月 │1 │618,000 │30,9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624,000 │31,2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70,000 │28,5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618,000 │30,9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600,000 │30,0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450,000 │22,5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696,000 │34,8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450,000 │22,5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660,000 │33,0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570,000 │28,500 │92年9月16日 ││ │ ├─────────┼──┼──────┼─────┼───────┤│ │ │小計 │18 │10,056,000 │502,800 │ │├──┼─────┼─────────┼──┼──────┼─────┼───────┤│ 4 │寶樂國際開│92年5月 │1 │850,080 │42,504 │92年7月16日 ││ │發有限公司├─────────┼──┼──────┼─────┼───────┤│ │ │92年5月 │1 │850,200 │42,510 │92年7月16日 ││ │ ├─────────┼──┼──────┼─────┼───────┤│ │ │92年5月 │1 │852,600 │42,630 │92年7月16日 ││ │ ├─────────┼──┼──────┼─────┼───────┤│ │ │92年6月 │1 │847,320 │42,366 │92年7月16日 ││ │ ├─────────┼──┼──────┼─────┼───────┤│ │ │92年6月 │1 │787,800 │39,390 │92年7月16日 ││ │ ├─────────┼──┼──────┼─────┼───────┤│ │ │92年6月 │1 │835,200 │41,760 │92年7月16日 ││ │ ├─────────┼──┼──────┼─────┼───────┤│ │ │小計 │6 │5,023,200 │251,160 │ │├──┼─────┼─────────┼──┼──────┼─────┼───────┤│ 5 │芙蓉實業有│92年7月 │1 │502,500 │25,125 │92年9月16日 ││ │限公司 ├─────────┼──┼──────┼─────┼───────┤│ │ │92年7月 │1 │739,500 │36,975 │92年9月16日 ││ │ ├─────────┼──┼──────┼─────┼───────┤│ │ │小計 │2 │1,242,000 │62,100 │ │├──┼─────┼─────────┼──┼──────┼─────┼───────┤│ 6 │恆昌佑企業│92年4月 │1 │930,150 │46,508 │92年5月16日 ││ │有限公司 ├─────────┼──┼──────┼─────┼───────┤│ │ │92年4月 │1 │853,200 │42,660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4月 │1 │888,300 │44,415 │92年5月16日 ││ │ ├─────────┼──┼──────┼─────┼───────┤│ │ │92年4月 │1 │895,050 │44,753 │92年5月16日 ││ │ ├─────────┼──┼──────┼─────┼───────┤│ │ │小計 │4 │ 3,566,700 │178,336 │ │├──┼─────┼─────────┼──┼──────┼─────┼───────┤│ 7 │納多利企業│92年7月 │1 │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有限公司 ├─────────┼──┼──────┼─────┼───────┤│ │ │92年7月 │1 │ 418,500 │20,925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 660,000 │33,00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 507,000 │25,3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 525,000 │26,2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 507,000 │25,350 │92年9月16日 ││ │ ├─────────┼──┼──────┼─────┼───────┤│ │ │92年7月 │1 │ 430,500 │21,525 │92年9月16日 ││ │ ├─────────┼──┼──────┼─────┼───────┤│ │ │小計 │7 │3,573,000 │178,650 │ │├──┼─────┼─────────┼──┼──────┼─────┼───────┤│ 8 │斯捷美實業│91年12月 │1 │938,400 │46,920 │92年1月16日 ││ │有限公司 ├─────────┼──┼──────┼─────┼───────┤│ │ │91年12月 │1 │779,000 │38,95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736,250 │36,813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836,000 │41,80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901,600 │45,08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912,000 │45,60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883,500 │44,17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845,500 │42,275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777,400 │38,87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846,400 │42,32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809,600 │40,480 │92年1月16日 ││ │ ├─────────┼──┼──────┼─────┼───────┤│ │ │91年12月 │1 │846,400 │42,320 │92年1月16日 ││ │ ├─────────┼──┼──────┼─────┼───────┤│ │ │小計 │12 │10,112,050 │505,603 │ │├──┼─────┼─────────┼──┼──────┼─────┼───────┤│總計│ │ │70 │48,011,750 │2,400,589 │ │└──┴─────┴─────────┴──┴──────┴─────┴───────┘附表三:健榮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銷項廠商│開立發│發 票 金 額 │ 銷項稅額 │備註││ │ │票張數│(不含稅額)│ │ │├──┼────┼───┼──────┼─────┼──┤│ 1 │明運公司│ 4張│ 1,167,032元│ 58,352元│廢止││ │ │ │ │ │登記│├──┼────┼───┼──────┼─────┼──┤│ 2 │盈通公司│ 2張│ 1,300,000元│ 65,000元│通報││ │ │ │ │ │撤銷│├──┴────┼───┼──────┼─────┼──┤│合 計│ 6張│ 2,467,032元│ 123,352元│ │└───────┴───┴──────┴─────┴──┘附表四:健榮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依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卷第90頁、第416至437頁)┌──┬─────┬─────────┬──┬──────┬─────┬───────┐│編號│進項廠商 │發票日期(民國) │張數│發 票 金 額 │ 進項稅額 │申報日期(民國)││ │ │ │ │(不含稅額)│ │ │├──┼─────┼─────────┼──┼──────┼─────┼───────┤│ 1 │駿豐公司 │93年1月2日 │1 │2853,000 │142,650 │93年3月15日 ││ │ │ │ │ │ │ ││ │ ├─────────┼──┼──────┼─────┼───────┤│ │ │93年1月5日 │1 │51,600 │2,58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1月7日 │1 │191,500 │9,575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1月16日 │1 │938,900 │46,945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17日 │1 │88,300 │4,415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18日 │1 │172,608 │8,63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19日 │1 │33,800 │1,69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23日 │1 │63,600 │3,18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25日 │1 │17,848 │892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24日 │1 │2,580 │129 │93年3月15日 ││ │ ├─────────┼──┼──────┼─────┼───────┤│ │ │小計 │10張│4,413,736元 │220,686元 │ │├──┼─────┼─────────┼──┼──────┼─────┼───────┤│ 2 │尚璟公司 │93年1月2日 │1 │780,700 │39,035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1月5日 │1 │639,618 │31,981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1月7日 │1 │1,162,390 │58,12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1月8日 │1 │189,410 │9,471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1月9日 │1 │161,810 │8,091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1月14日 │1 │305,540 │15,277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4日 │1 │2,368,900 │118,445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11日 │1 │92,500 │4,625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16日 │1 │275,800 │13,79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23日 │1 │1,294,800 │64,74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23日 │1 │117,000 │5,850 │93年3月15日 ││ │ ├─────────┼──┼──────┼─────┼───────┤│ │ │93年2月24日 │1 │5,358 │268 │93年3月15日 ││ │ ├─────────┼──┼──────┼─────┼───────┤│ │ │小計 │12張│7,393,826元 │369,693元 │ │├──┴─────┴─────────┼──┼──────┼─────┼───────┤│合 計 │22張│11,807,562元│590,379元 │ │└──────────────────┴──┴──────┴─────┴───────┘附表五:健榮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銷項廠商│開立發│發 票 金 額 │ 銷項稅額 │備註││ │ │票張數│(不含稅額)│ │ │├──┼────┼───┼──────┼─────┼──┤│ 1 │勝勝發工│ 12張│ 9,405,500元│ 470,275元│虛設││ │程企業有│ │ │ │行號││ │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