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7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旻桓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第18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蔡旻桓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貳場次之法治教育。
事 實
一、蔡旻桓係址設臺南市○區○○路○○巷○○號1 樓之「宏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瀚公司)負責人,該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包括菸類及酒類輸入業等業務,明知輸入任何藥品,應將其藥品之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擅自從印度尼西亞共和國(Republic
of Indonesia,下稱印尼共和國)以貨櫃(貨櫃號碼WHLU0000000 )海運方式,自民國97年12月27日起運,擅自輸入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禁藥(藥品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所載),並於98年1月3日抵達臺灣,蔡旻桓再利用不知情之博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暉公司)已成年之承辦人員,於98年1月5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申報國森公司自印尼共和國以40呎貨櫃1只(貨櫃號碼WHLU0000000,進口報單號碼AW/97/5902/0028 )進口速食麵等食品一批,報運進口,該貨櫃於98年1月5日存放於環球倉儲貨櫃集散站,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關員黎偉盛、鄭昌明等人於同年月7日8 時30分進行查驗時,發覺該貨櫃內除印尼食品外,尚夾藏上開禁藥(蔡旻桓同時以上開貨櫃輸入未申報之香菸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40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循線查獲,而揭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旻桓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8頁),核與證人即博暉公司負責人宋清海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詢問中(下稱調詢)證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檢】99年度偵字第11420號卷第4至6 頁、第8 至10頁)情節相符,並有宏瀚公司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進口報單、基隆關稅局緝獲重大走私案件節略、基隆關稅局進口貨物取樣收據、包裝單(PACKINGLIST )、被告出具之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藥品之用途功能及內容量一覽表、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8年5月15日基普五字第0981011
555 號函暨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長期委任書等影本各1 份(士檢99年度偵字第11420號卷第7頁、第14至35頁)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藥品,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函請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結果,認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藥品均應以藥品列管,且行政院衛生署未曾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9年6月3日基普五字第099101713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8年9 月15日衛署藥字第0980013636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2月23日FDA風字第0980039752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士檢99年度偵字第11420號卷第36至44 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藥品,均應以藥品列管,足認上開物品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按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
,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所稱「禁藥」係指: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而言。本件被告未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業如上述,即自印尼共和國輸入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藥品,該等藥品應係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至為灼然。本件被告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從印尼共和國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博暉公司已成年承辦人員申報進口夾藏如附表所示禁藥之貨櫃,而犯上開之罪,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非法輸入禁藥,妨礙政府對國內藥品管理之秩序
,亦對國民健康造成潛在侵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本院卷第70頁)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併考量本件被告輸入禁藥後即為基隆關稅局查獲,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禁藥尚未流入市面造成社會之具體危害,兼衡其供承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為勉持(詳見99年7月6日調詢筆錄,士檢99年度偵字第11420號卷第11 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惡性非重,且事後坦承犯行,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處刑,日後應有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惟被告應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使知警惕,並啟自新。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六、沒收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參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而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Melanox 」等禁藥,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本院審易字卷第9頁)附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逸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單位:盒) │├──┼───────────┼───────────┤│一 │Melanox │95盒 │├──┼───────────┼───────────┤│二 │Vicks │70盒 │├──┼───────────┼───────────┤│三 │Rapet Wangi │240盒 │├──┼───────────┼───────────┤│四 │Pil Tuntas │75盒 │├──┼───────────┼───────────┤│五 │Hemaviton │23盒 │├──┼───────────┼───────────┤│六 │Susut Perut │11盒 │├──┼───────────┼───────────┤│七 │Super Tetra │9盒 │├──┼───────────┼───────────┤│八 │Amoxicillin │7盒 │├──┼───────────┼───────────┤│九 │Salonpas │5盒 │├──┼───────────┼───────────┤│十 │Slimming Tea │10盒 │├──┼───────────┼───────────┤│十一│Flu Tulang │12盒 │├──┼───────────┼───────────┤│十二│Pilkita │10盒 │├──┼───────────┼───────────┤│十三│Feminax │4盒 │├──┼───────────┼───────────┤│十四│Tolak Angin │14盒 │├──┼───────────┼───────────┤│十五│Antangin │9盒 │├──┼───────────┼───────────┤│十六│Kuku Bima │9盒 │├──┼───────────┼───────────┤│十七│Promag │30盒 │├──┼───────────┼───────────┤│十八│Bodrex │80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