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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町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24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尤町引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尤町引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起至97年4 月24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5 樓之1 之嘉新宜有限公司(下稱嘉新宜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亦明知嘉新宜公司自96年4 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與如附表所示之渼誠有限公司、晶岳有限公司及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下稱渼誠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之進銷貨事實,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嘉新宜公司名義,將不實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資料填載並開立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2,347,389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82張,分別交付予渼誠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充作不實進項憑證,並由渼誠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分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117,38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尤町引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其證據調查,自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何季青、胡嘉麟及蔡永福於偵訊中證述明確,此外,復有嘉新宜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印刷廠99年9 月17日財印業字第0990001871 號 函附申購統一發票等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年

9 月7 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90032928號函附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臺北市統一發票請購單等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9 月26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70019417號函附交易憑證等資料;嘉新宜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資料;渼誠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晶岳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資料、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銘訓砂石股份限公司查核報告、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96年3 月至6 月份取得嘉新宜公司所開立之進項明細及付款情形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8 月28日財營業字第50097100

735 號裁處書、銘訓砂石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等之存款往來明細資料、被告94至96年間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在卷足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尤町引為依公司法規定設定登記之嘉新宜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未依實際交易情形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又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即渼誠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3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而其成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已不另論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如上述,其行使不實之統一發票文書之行為,自無庸再論以刑法第21

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先後多次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渼誠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逃漏稅捐等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舉措,仍應分別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另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與幫助渼誠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就該等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本應依循正當方式經營公司,竟不循正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損及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所為誠屬不當,復斟酌被告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為2,117,382 元,金額非少,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係國中畢業、家境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參照),查被告犯罪時間既係自96年4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間某日止,則縱被告一部分犯罪行為之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因他部分已在96年4 月25日後,參諸上開規定,被告所犯上開犯行自不得依該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漢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附表: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申報扣抵營業││ │ │ │ │ │稅額 │├──┼────────┼─────┼─────┼──────┼──────┤│ 1 │渼誠有限公司 │96年6月間 │TU00000000│215,150元 │1,0758元 ││ │ │某日起(下│ │ │ ││ │ │同) │ │ │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822,000元 │41,100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538,500元 │26,925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487,500元 │24,375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569,500元 │28,475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425,000元 │22,150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521,400元 │26,070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858,500元 │42,925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690,000元 │34,500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594,000元 │29,700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722,000元 │36,100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801,300元 │40,065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290,000元 │14,500元 ││ │ ├─────┼─────┼──────┼──────┤│ │ │96年6月間 │TU00000000│837,800元 │41,890元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14張 │8,372,650元 │418,633 元 ││ │ │ │ │ │├──┼────────┼─────┬─────┼──────┼──────┤│ 2 │晶岳有限公司 │96年8月間 │UU00000000│364,674元 │18,234元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1張 │364,674元 │18,234元 │├──┼────────┼─────┬─────┼──────┼──────┤│ 3 │銘訓砂石股份有限│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0,700元 │23,535元 ││ │公司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3,400元 │23,670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200元 │23,760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4,300元 │23,71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2,500元 │23,62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650元 │23,783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4,750元 │23,73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200元 │23,760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337,500元 │16,87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4,750元 │23,73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2,950元 │23,64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1,600元 │23,580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63,500元 │23,17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67,100元 │23,35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200元 │23,760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2,050元 │23,603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1,150元 │23,55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67,550元 │23,37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785元 │23,789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2,050元 │23,603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020元 │23,751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2,410元 │23,621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3,715元 │23,686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2,320元 │23,616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110元 │23,756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6,190元 │23,810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1,555元 │23,57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4,300元 │23,71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560元 │23,77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1,960元 │23,598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200元 │23,760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4,570元 │23,729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5,740元 │23,787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3,310元 │23,666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4,030元 │23,702元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474,840元 │23,742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69,350元 │23,468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5,200元 │23,76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2,050元 │23,603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2,500元 │23,625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68,900元 │23,445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67,550元 │23,378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1,150元 │23,558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5,200元 │23,76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568,350元 │28,418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612,000元 │36,00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5,650元 │23,783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657,000元 │32,85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580,500元 │29,025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1,600元 │23,58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846,000元 │42,30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2,050元 │23,603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66,650元 │23,333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576,000元 │28,80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801,000元 │40,050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832,500元 │41,625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6,100元 │23,805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472,050元 │23,603元 ││ │ ├─────┼─────┼──────┼──────┤│ │ │96年5月間 │TU00000000│801,000元 │40,050元 ││ │ ├─────┼─────┼──────┼──────┤│ │ │96年8月間 │UU00000000│498,300元 │24,915元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67張 │33,610,065元│1,680,515 元││ │ │ │ │ │├──┼────────┴───────────┴──────┴──────┤│總計│發票82張;銷售金額:42,347,389元;逃漏稅額:2,117,382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