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46號被 告 董坤壽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被 告 吳美玉被 告 歐清魚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董坤壽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計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價值新台幣伍佰元之泰國蝦壹份、及價值新台幣壹仟元、壹仟元、壹仟伍佰元之茶葉各壹台斤,均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現金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泰國蝦及茶葉部分,追徵其價額。
吳美玉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歐清魚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董坤壽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無罪(一0一年一月十八日部分)。
吳美玉、歐清魚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無罪(一0一年一月十八日部分)。
事 實
一、董坤壽自民國99年12月25日,擔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稱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旗山分隊警員,先於100年1月16日奉派支援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復於100年3月28日調任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迄於101年3月14日調任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楠梓分隊服務至今。其於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任職期間,負責值班巡邏、假日交通崗、支援專案及取締交通違規等勤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為具有法定舉發交通違規事件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吳美玉(綽號「貓母」)係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和公司)、高進通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是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盈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聯新通運有限公司、高進通運有限公司、士新通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經營半聯結車(即曳引車掛附半拖車,俗稱車頭與車斗)載運貨物為業,該公司名下所有營業用曳引車掛附車長1270公分(約40尺,第5輪載重43公噸)之半拖車時(以下稱合法半拖車),因上開公司之半聯結車行駛高雄市燕巢區深水、林園區○○路段時,客戶指定之運送地點多因腹地狹小、大門過窄等因素致無法迴轉或卸貨,吳美玉遂將其公司經監理機關檢驗後擅自變更軸距而縮短長度之半拖車(縮短軸距後載重應為40.5公噸,應辦理檢驗變更登記始得使用,以下稱違法半拖車),改掛上開合法半拖車之車牌上路,且因載重降低復為求節省運送成本多會有超載情形,致吳美玉所雇用司機駕駛半聯結車載送貨物,多有違反如附表一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29條第1項第5款,甚至第29條之2規定之情狀(上述違規情節以下分別稱「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半拖車,不依規定」、「超載」,且並未隨車攜帶拖車使用證,此亦為運輸公司業界常有之現象。董坤壽(綽號「董仔」)依其在大高雄轄區任職交通警察多年之經驗,得知吳美玉所屬公司之半聯結車常有上述之違規情節,認違規罰鍰金額甚高有索賄空間,而吳美玉因知與其情同姐弟之靠行司機歐清魚(綽號鱷魚)與董坤壽熟識,乃委請歐清魚向董坤壽求情關照,董坤壽則於下列時地攔查吳美玉公司所屬司機時,任由被攔檢之駕駛人致電予吳美玉,再由吳美玉電請歐清魚聯絡董坤壽後,董坤壽則以扣留行車執照(下稱行照)或駕駛執照(下稱駕照)替代開單舉發,縱放違規之汽車駕駛人,事後再與歐清魚約定時間、地點見面,向歐清魚收取墊付之賄款,並將扣留之行照或駕照歸還予歐清魚,再由歐清魚向吳美玉收取代墊之賄款並交還行照予吳美玉或司機(受僱於吳美玉之司機,均固定駕駛同一部半聯結車,行照隨車攜帶),而自
100 年3月起至101年2月底止,以此種「先攔停、扣行照、後放行、再收賄」之模式為下列行為:
㈠100年3月25日晚上9時30分許,鄭瑞志(綽號「鳳梨」)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40.5公噸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由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半成品(俗稱熟料)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中印公司,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附近,遭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吳玉雲(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之警用車值勤,車身警用編號051號,以下稱「編號051警車」)攔查後,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拜託董坤壽處理,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先應允「會致電予攔檢之同事放行」,隨即明知鄭瑞志因附掛半拖車尺寸不符,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形,以及「超載」(當時載重48.78公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年3月26日下午1時10分、24分、43分許,董坤壽電約歐清魚在歐清魚位於高雄市○○區○○街461巷12弄25號5樓住處前之巷口,其後在董坤壽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旁,向歐清魚索賄收受1萬元並返還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
㈡100年5月5日晚上8時17分許,李昭慶(綽號「肉丸」、「ㄎ
ㄧㄠ龜」)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聯結附掛載重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高雄市岡山區環球水泥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區○道台一線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吳玉雲(駕駛編號051警車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刻意先不接歐清魚第一通來電,第二通來電接獲後再表示「願意代為處理」,隨即明知李昭慶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以及「超載」(當時載重55.84噸)之違規嫌疑,竟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年5月10日上午8時54分許,董坤壽以電話聯絡相約歐清魚在高雄市大寮區大發工業區內,其後向歐清魚收受5000元並返還李昭慶所交付之行照。
㈢100年7月3日晚上9時43分許,林勇吉(綽號「故鄉」)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因車斗送修乃附掛違法半拖車(第5輪載重35公噸,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高雄市鼎泰水泥廠途中,旋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附近,經董坤壽(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之警用車執行防飆勤務,車身警用編號059號,以下稱「編號059警車」)攔查後交付行照,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援前例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告知行照既已交付即不會開單,董坤壽得知已通知吳美玉,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林勇吉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以及「超載」(當時載重38.56公噸,起訴書誤為未超載)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而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年7月
4 日晚上10時38分許,董坤壽查閱該車行照發現車主並非吳美玉所屬公司,先致電與吳美玉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歐清魚求證,歐清魚表示該車實際係屬吳美玉公司所有並欲取回行照,董坤壽遂於100年7月6日晚上7時26分許,在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前,向依約前來之歐清魚以同事攔檢為由需支付同事5000元、個人僅取1000元,向歐清魚收受6000 元並返還林勇吉所交付之行照。
㈣100年9月6日晚上8時34分許,鄭瑞志(綽號「鳳梨」)駕駛
前開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旋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劉瑞廷(駕駛編號051警車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當日並未上班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隨即明知鄭瑞志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以及「超載」(當時載重53.68公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年9月10日上午11時13分許,董坤壽以電話聯絡至歐清魚前開住處之巷口搭載歐清魚(起訴書誤載為在巷口即索賄返還行照),再趨車前往高和公司停車場,歐清魚將吳美玉事先置放於禮盒內之1萬元賄賂交付予董坤壽收受後,董坤壽即返還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
㈤100年10月10日上午9時24分許,李世文(綽號「士官長」)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環球水泥公司途中,旋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大門口,經董坤壽騎乘機車於值勤交通路崗發現後攔查,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先佯稱當時並未出勤,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隨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李世文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並有「超載」(當時載重至少47.53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年10月11日上午10時9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於100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4分許,至歐清魚前開住處之巷口向歐清魚索賄收受1萬元後返還李世文所交付之行照。
㈥100年11月12日上晚上9時15分許,吳偉福(綽號「無尾熊」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第5輪載重35公噸,軸距665公分之短車斗,為合法之半拖車),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吳玉雲(駕駛編號059警車值勤)攔查並藉詞板台規格不符規定,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乃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係遭該分隊小隊長攔檢,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隨即明知吳偉福仍有「超載」嫌疑(當時載重至少47.12噸),竟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年11月12日晚上9時57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於100年11月12日晚上10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騎車至歐清魚前開住處之巷口向歐清魚索賄收受1萬元後返還吳偉福所交付之行照。
㈦101年2月2日上晚上9時15分許,張石能(綽號「石能仔」)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水泥公司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大社工業區中纖公司途中,旋行經高雄市岡山區高雄市○○區○道一號岡山交流道附近某加油站前,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張敬修(駕駛編號059警察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乃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其人在台中並無值勤,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隨即明知張石能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以及「超載」(當時載重47.3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而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1年2月3日上午10時55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於101年2月3日上午11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國道10號榮民總醫院前匝道,歐清魚則搭乘董坤壽便車前往高雄市楠梓區,董坤壽隨即在車上向歐清魚索賄收受1萬元後返還張石能所交付之行照。
㈧101年2月8日晚上9時5分許,林宗義(綽號「眼鏡蛇」)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大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旋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焚化爐前,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劉瑞廷(駕駛編號051警車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先循前例請林宗義將行照交予董坤壽,董坤壽得知已經通知吳美玉,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林宗義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以及「超載」(當時載重47.1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而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隨後再致電同有交付賄賂犯意聯絡之歐清魚佯稱其已取得林宗義遭該小隊同事攔檢所交付之行照。嗣於101年2月8日後約一週之某日上午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時55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至歐清魚前開住處巷口處,向歐清魚索賄收受5000元後返還林宗義所交付之行照。
㈨101年2月25日下午5時17分許,鄭瑞志(綽號「鳳梨」)駕
駛前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由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高雄市燕巢區鼎泰水泥廠途中,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大門口前,經董坤壽(駕駛編號051警車執行交通路崗勤務)攔查後,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復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拜託董坤壽處理,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先應允代為處理,隨即明知鄭瑞志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形,以及「超載」(當時載重
47.4公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1年2月26日下午1時8分許,董坤壽電約歐清魚在歐清魚前開住處前之巷口,向歐清魚索賄1萬元予並返還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
三、黃榮傑(綽號「白鐵」)係萬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萬有公司)之司機,於100年8月3日晚上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之營業用半拖車(此拖車合法半拖車,曳引車、半拖車總聯結重量均為35噸),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旋行經高雄市○○區○○路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劉瑞廷(駕駛編號051警察值勤)攔查後,隨即以電話向歐清魚求救,歐清魚即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致電予董坤壽請託放行,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當時並未出勤,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且見黃榮傑所駕車輛輪胎壓扁狀況,明知黃榮傑有「超載」(當時載重46.52噸)之違規嫌疑,竟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而扣留黃榮傑之駕駛執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年8月3日晚上10時26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2人隨即至高雄市○○路「湖邊海產店」碰面,董坤壽本以同事攔檢為由要求高於5000元之賄款,經歐清魚以本件係由司機自行付款為由向董坤壽討價還價後,董坤壽始收受5000元之賄款及歐清魚自掏腰包所購買之泰國蝦500元後交還黃榮傑所交付之駕照。再於100年8月3日某時,黃榮傑向歐清魚取回駕照並返還代墊之5000元賄款。
四、陳明村(綽號「紅中」,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聯結車運輸業者,靠行於湧川交通有限公司,旗下擁有10名司機。董坤壽因與陳明村熟識,亦為下列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
㈠陳明村所屬司機綽號「大罐仔」,於100年7月21日晚上7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不詳車牌號碼之營業用半拖車,在高雄市○○區○○路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周建樺(駕駛編號051警車值勤)攔查後,董坤壽自恃與陳明村熟識,明知「大罐仔」有「超載」之違規嫌疑,竟仍先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加舉發即予放行,隨即於100年7月21日晚上9時28分許,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致電予陳明村暗示甫放行所屬司機。嗣於100年8月1日下午某時,董坤壽應具有行賄犯意之陳明村之電話邀約,至高雄市○○區○○路635號對面陳明村之辦公室內泡茶,並收受陳明村答謝予以放行之賄賂茶葉1斤(價值1000元)。
㈡王議敏(綽號「爆胎」)於100年8月4日下午5時39分前(起
訴書誤載為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載運回收飲料罐前往高雄市大社區某回收場途中,行經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地磅站前,因未過磅直接行駛通過,而遭正在執行「地磅前攔查交通整理測速照相」勤務之董坤壽追上攔查,王議敏當場向董坤壽求情,並表示其係陳明村的朋友等語,董坤壽明知王議敏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2 第4項之規定,竟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違規或強制其過磅而直接放行。事後王議敏(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購買價值茶葉1斤(價值1000元)委請同有行賄犯意聯絡之陳明村於100年8月27日某時許,前往高市警局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將茶葉交付用以酬謝董坤壽,董坤壽明知上開茶葉係屬賄賂,仍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㈢姚世偉(綽號「高粱」)於100年11月20日晚上10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之營業用半拖車,載運爐渣欲前往苗栗縣後龍鎮立順興資源有限公司途中,旋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水泥公司前,經正在執行巡邏勤務之董坤壽攔查發現「超載」,當場向董坤壽求情拜託不要開罰,並撥打電話予陳明村,由陳明村透過電話向董坤壽求情,董坤壽明知該車有超載之情形,竟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違規而直接放行。事後姚世偉所屬老闆黃燦輝(綽號「燦伯」,另行為緩起訴處分)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提供茶業1斤(價值1500元)委請同有行賄犯意之陳明村於100年11月24日某時,在其高雄市○○區○○路635號對面之辦公室將前開茶葉贈送予董坤壽用以酬謝。董坤壽明知上開茶葉係屬賄賂,仍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五、陳金萬以駕駛貨物運送物品為業,與董坤壽本即熟識,其於100年7月8日上午9時9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不詳車牌號碼營業用半拖車載送爐石,途經高雄市岡山區某處,在無線電中聽到同業通報編號059警車在附近執行攔檢勤務,因有「超載」違規情節擔心遭遇攔檢,即電詢董坤壽該警車係由何人駕駛值勤,而當時依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及同隊第五中隊深水小隊7人勤務分配表之內容,編號059號警車正由王敏全執行常訓勤務,董坤壽明知勤務內容之消息如予洩露將致違規業者規避員警交通稽查取締,更易心存僥倖繼續違規,影響警方平日執行巡邏、臨檢、交通稽查勤務等行政目的之遂行,對警方維持轄區內交通狀況平穩之職務有利害關係,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竟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接獲陳金萬電話後,向不知情之同小隊值班同事周建樺剌探,經確認為該警車為同事王敏全所駕駛係在進行常年訓練後,隨即於100年7月8日上午9時12分,回電告知陳金萬「那沒有事啦」等語,而違背職務洩漏此等應秘密消息予陳金萬,使陳金萬得以繼續違規「超載」,無懼於遭取締處罰之風險。事後陳金萬(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0年7月8日下午5時47分以電話邀約董坤壽至高雄市鳳山區○○○路某火鍋店,而於100年7月8日晚上6時30分許,招待酬謝獲邀前往之董坤壽飲宴並支付餐費,董坤壽明知其邀宴係屬賄賂,仍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招待,因此獲得免付495元餐費之不正利益。
六、董坤壽於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任職期間兼辦總務業務,因高市警局交通大隊轄下各中隊、分隊或獨立辦公室之小隊每月均可核銷1000元之茶水費並由一般行政事務費項目支出,而於100年3月間,該小隊小隊長姚克平接獲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大隊長通知該小隊人員較少每月僅可核銷600元之茶水費(每四個月申報一次),詎姚克平(另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董坤壽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該小隊並未實際購買茶葉,姚克平仍指示董坤壽設法取得茶行之空白收據,董坤壽乃於100年4月初囑由不知情之歐清魚請不知情之吳美玉協助,吳美玉乃委請其弟吳有隆向不知情之業者陳圳良購買茶葉時,向陳圳良取得蓋有良泉茶莊收據專用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5張後,輾轉交予董坤壽將其中3張分別於100年4月25日、8月22日、12月20日,各記載「買受人:
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深水小隊、品名茶葉、數量4斤、單價600元、總價2400元」等事項後(詳如附表二所示),先後交予該小隊負責兼辦出納業務之不知情工友盧麗琴,使之代為粘貼於承辦人莊明泉等職務上所掌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上,並於該用紙「用途說明」欄上填寫用途為深水小隊1-4月、5-8月、9-12月茶葉費用等不實事項,並經姚克平於請購單位欄核章,經逐層核章,各於
100 年5月11日、10月27日、12月31日提交予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會計室審核申報請款以行使,致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分別於100年6月1日、10月21日、101年1月31日撥付茶水費2400元予深水小隊,總計7200元,該款項均經盧麗琴列帳後流用於深水小隊修繕費用等日常公務使用,足生損害於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對行政事務費管理核銷之正確性。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暨本署檢察官簽分指揮偵辦。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22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係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核准就被告董坤壽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被告歐清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在案(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534、628號、100年度聲監續字第1163、1164、1471、1472、1799、1800、2163、2164、2484、2485、2754、2755、3105、3658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
225、597、947號),而卷內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調查人員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被告3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其真實性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2頁),依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卷內車籍資料查詢、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第五中隊深水小隊7人勤務分配表,各為高雄市區監理所、高市警局交通大隊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再運費請款單(偵四卷第75頁以下),亦為吳美玉所營前開汽車貨運公司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其內容亦屬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並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條第2款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
1、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其餘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13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乙、有罪部分
一、訊據吳美玉、歐清魚就上開行賄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董坤壽對事實六所示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亦坦承不諱,並坦承伊任職深水小隊警員,曾於事實二、三所示之時地攔查吳美玉公司所屬貨運司機後,扣留其行照或駕照,嗣後交還予歐清魚;又於事實四所示時地攔查陳明村熟識之司機,並各於嗣後如事實四之㈠、㈢所示時地收受陳明村之茶葉;以及如事實五所示時地因接獲陳金萬電詢「059」號警車巡邏事宜,即電告陳金萬「那沒有事」等語(本院卷第27-3 0頁、第163頁),並於嗣後接受陳金萬招待飲宴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此部分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等犯行,辯稱:伊攔下的司機都不願意出示磅單,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執勤員警無權在地磅站1公里外路段強制司機過磅,並不能得知司機是否超載,且吳美玉公司所附掛之半聯結車既屬違法,亦無法自警用電腦中查詢其規格,更需經監理所人員在場始能判斷,自無法舉發違規,伊不能將取締盲點告知司機,既然司機交付行照、駕照,伊就交還歐清魚作人情;而伊攔查陳明村旗下司機時,該司機並未違規,其收受陳明村所贈與之茶葉與攔查無關,其中亦未收受事實四之㈡部分王議敏轉交之茶葉,且王議敏遭攔檢地並未強制過磅;另伊告知陳金萬之事項並非秘密,且與陳金萬招待無關云云抗辯。經查:
㈠被告董坤壽於上開時間擔任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
小隊警員;而被告吳美玉則係高和、高進公司之負責人及雙煒公司、盈億公司、聯新公司、高進公司、士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經營半聯結車(即曳引車掛附半拖車,俗稱車頭與車斗)載運貨物為業,被告歐清魚則為靠行司機;被告董坤壽曾於事實二、三所示之時地攔查吳美玉上開公司所屬貨運司機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吳偉福、張石能、林宗義、黃榮傑等人後,扣留其行照或駕照,嗣後交還予歐清魚;又於事實四所示時地攔查陳明村所屬司機「大罐仔」、王議敏、黃燦輝等人,並各於嗣後如事實四之㈠、㈢所示時地收受陳明村之茶葉;以及如事實五所示時地因接獲陳金萬電詢「059」號警車巡邏事宜,即電告陳金萬「那沒有事」等語,並於嗣後接受陳金萬招待飲宴等事實,均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7-30頁、第163頁),互核相符,亦核與證人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吳偉福、張石能、林宗義、黃榮傑、陳明村、王議敏、黃燦輝、陳金萬等人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董坤壽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偵一卷第1-3頁)、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勤務分配表、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工作紀錄簿(偵四卷第36頁以下)在卷可查,堪以認定。再被告3人有如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通話,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亦可認定。
㈡再被告吳美玉所營上開公司名下所有營業用曳引車掛附車長
1270公分(約40尺,第5輪載重43公噸)之半拖車時,因行駛高雄深水、中芸路段時,客戶指定之運送地點多因腹地狹小、大門過窄等因素致無法迴轉或卸貨,吳美玉遂將其公司經監理機關檢驗後擅自變更軸距而縮短長度之半拖車,改掛上開合法半拖車之車牌上路,且因載重降低復為求節省運送成本多會有超載情形,致吳美玉所雇用司機駕駛半聯結車載送貨物多有違規情節等情,業經被告吳美玉、歐清魚供證明確(偵二卷第131-134、165-1 66頁、偵三卷第140頁、本院卷第172、276頁),亦有證人鄭瑞志、李昭慶即司機之證述在卷可憑(偵五卷第3、65頁)。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1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半拖車之載重係依憑其軸距為基準,軸距縮短後,其重量限制亦隨之降低;又依道路交通規則第8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半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亦即聯結後之總聯結重量,係依曳引車及半拖車個別核定之總聯結重量較小者為準,可見若曳引車附掛擅自變更縮短軸距之半拖車後,其載重限制勢必降低,當然易生「超載」之情事。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已陳報交通部核定,針對該等變更軸距半拖車,均應比照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暨相關配套措施改正,並辦理檢驗變更登記(見偵五卷第
297、298頁),則擅自變更軸距之半拖車未經安全審驗並不得使用,業者確有改掛其他合法半拖車牌照行駛之動機,其因此即違反如附表一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第29條第1項第5款「汽車附掛半拖車,不依規定」,甚至第29條之2規定「超載」至明。雖本案因上開違法半拖車業經出租或在遠地而不能提出供憑調查,惟被告兼證人吳美玉已明確供證稱:伊將長軸距半拖車改短後載重約為40公噸等語(本院卷第276頁,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1所示,後3軸半拖車軸距9.0公尺重量限制應為40.5公噸),如依憑司機所提出之過磅單、出貨單等,仍可據此判斷是否有超載之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10,情節輕微,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此時員警應舉發之「超載」違規應為44.05公噸以上)。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3項規定:「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即超載),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按總超載部分重量加罰,則被告吳美玉使用違法半拖車復有超載情形經警攔檢者,除應強制檢驗後,並面臨高額罰鍰,且更換合格車斗所費高達百萬元,亦經吳美玉證述在卷(本院卷第170頁),其確有行賄員警免罰之動機甚明。
㈢事實二之㈠、㈣、㈨攔查鄭瑞志部分⒈鄭瑞志綽號「鳳梨」,係被告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主要係載運煤炭或水泥半成品(俗稱熟料),因為煤炭場地很狹窄,為方便迴轉乃改掛改裝後之短車斗,但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半拖車之車牌。伊於100年3月25日因車輛板台不符規格,行經烏材林附近遭編號051警車之警察攔檢,執勤員警要求丈量板台(即半拖車),伊欲將行照交給員警轉交「董仔」(指被告董坤壽)時,該員警請其打電話給「董仔」,因其不認識「董仔」,所以先打電話給吳美玉,由吳美玉打給歐清魚,請歐清魚打給「董仔」,之後「董仔」打給該員警,該員警才將其行照扣留,並未開其罰單即放行。數日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又於100年9月6日駕駛上開半聯結車亦因車輛板台不符規格,行經烏材林附近遭編號051警車之警察攔檢,伊打電話給吳美玉,由吳美玉打給歐清魚轉告「董仔」,請「董仔」關說攔檢員警,伊並不認識攔檢之員警,但行照遭攔檢員警扣留後即放行。數日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之。又於101年2月25日駕駛上開半聯結車至高雄市燕巢區鼎泰水泥廠途中,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大門口前,遭深水小隊編號051警車攔檢,立刻打電話給吳美玉,由吳美玉向歐清魚求救,歐清魚就打給「董仔」,該員警才將行照扣留放行而去等情業經證人鄭瑞志於調詢、偵查中證述在卷(偵五卷第2-10頁)。而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美玉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於各於上開時間接到鄭瑞志來電表示因板台太短不合規定遭警攔查,乃請求歐清魚聯絡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告發,再請歐清魚將1萬元交予被告董坤壽取回行照;而原來歐清魚只要付5千元,但董坤壽堅持要1萬元與同事朋分等語(偵二卷第5、6、9、
19 、20頁、本院卷第170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亦證稱:伊於上開時間各接獲吳美玉電話,因鄭瑞志駕駛板台規格不符遭警攔停,要伊聯絡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代替開單舉發,並將鄭瑞志車輛放行,其後被告董坤壽各於100年3月26日下午1時10分許、同年9月10日上午11時01分許、撥電約伊見面,收受賄款1萬元返還行照,並表示是他同事堅持要1萬元等語(偵三卷第5、14、20頁、本院卷第164頁),互核相符,上情復有附表三之㈠、㈣、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及鄭瑞志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偵五卷第16-17頁)可佐,自堪認證人所述屬實。
⒉且被告董坤壽確於100年3月26日13時39分至14時17分,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歐清魚住處附近;又於100年9月10日中午12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之自用小客車進入高和公司所屬之停車場,此有卷附100年3月26日鼎強路口監視器光碟翻拍之照片、100年9月10日高雄市○○區○○路高和公司所屬停車場路口監視器光碟翻拍之照片在卷可憑,亦足佐證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美玉、歐清魚所證董坤壽前開收受賄賂之事實。
⒊再參以被告亦坦認伊於上開時地攔查鄭瑞志所駕半聯結車,
並扣留其行照之事實,已如上述,復據前開證人鄭瑞志、吳美玉及歐清魚之證述情節及如附表三之㈠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吳美玉係委請歐清魚請託被告董坤壽關說承辦員警放行,顯見被告董坤壽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賄款,亦甚明確。
⒋雖證人鄭瑞志於調詢證稱伊當時並未超載云云(偵五卷第5
頁),惟據卷內被告吳美玉所提出之鄭瑞志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曳引車於100年3月25日、100年9月6日、101年2月25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75、78、84頁),鄭瑞志於100年3月25日載運貨物4趟,最低載重為48.78公噸、;另於100年9月6日載運貨物3趟,最低載重為53.68公噸;於101年2月25日載運貨物5趟,最低載重為47.4公噸,依前述吳美玉所稱違法半拖車載重限制為40.5公噸加計百分之10容許載重為44.55公噸,均明顯超載,可見鄭瑞志所稱未超載,或係以其原載重43公噸為計,並不足憑,而超載罰則甚重,亦可認被告吳美玉有行賄動機。
㈣事實二之㈡攔查李昭慶部分⒈李昭慶受僱於吳美玉,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
曳引車,會視載運貨物需要更換使用未經監理所認證之短車斗,但懸掛車牌號碼00-00號之車牌。於100年5月5日,在岡山省道附近被一部編號051警察攔檢,當時載重37.42公噸(淨重),已經超載,所以被攔下還沒下車就先打給吳美玉回報狀況,吳美玉說他會處理,所以下車就將證件、磅單交給攔檢的員警檢查,當時聽到員警手機有響,但他正在檢查證件沒有接聽,後來又看到他進警車內撥打一通電話,打完電話後搖下車窗把駕照、磅單歸還,僅扣留行照就準備離去,李昭慶隔著車窗問他是不是「董仔」,他回答「董仔」去台東。約一週左右,高和公司人員將車輛行照交還予李昭慶等情,業經證人李昭慶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66頁、70-71頁),並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美玉到庭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第170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亦證稱:伊於於100年5月5日接獲吳美玉電話,要伊聯絡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代替開單舉發,並將李昭慶車輛放行,被告董坤壽稱人在台東,其後被告董坤壽各於100年5月5日-10日撥打10通電話要求見面,嗣於同年5月10日上午8時54分至大發工業區寬易公司門口相約見面,並收受賄款5千元返還行照等語(偵三卷第8-9頁、第142頁、本院卷第164頁),互核相符。⒉且上情復有附表三之㈡所示董坤壽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
玉100年5月5日至5月1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堪認證人所述屬實。而被告董坤壽於100年5月5日上午8時58分前後,確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駛至大發工業區,亦有卷附100年5月10日高雄市○○區○○路與興業路口(大發工業區入口)監視器翻拍之照片在卷可查(偵一卷第122-125頁),亦足佐證被告董坤壽前往取賄之事實。
⒊再證人李昭慶於調詢時稱稱:當晚有2名員警一起下車共同
檢查其證件及檢查輪胎吃重狀況,並有表示輪胎下沈嚴重,要伊提供磅單檢查等語(偵五卷第66頁),顯見其已經超載,再參以卷內215-AK曳引車於100年5月5日運費請款單所示,李昭慶於當日載運貨物4趟,最低載重為48.42公噸,仍可推認其當日至少載重,依前述吳美玉所稱違法半拖車載重應為40.5公噸加計百分之10容許載重後即44.55公噸,亦明顯超載(起訴書雖指李昭慶指證係第2趟遭攔撿,惟為筆錄所無,仍應以最低載重為準),而超載罰則甚重,亦可認被告吳美玉有行賄動機。
㈤事實二之㈢攔查林勇吉部分⒈林勇吉受僱於被告吳美玉,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
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之營業用半拖車,於100年
7 月3日當時並未超載,伊被員警攔下要求出示行照、駕照及磅單,確認沒有超載後,又以捲尺測量車斗長寬,說車斗規格不符,便扣留行照,伊就打電話告訴吳美玉行照被取走,吳美玉說沒有關係,員警就放行。林勇吉約一週後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林勇吉於調詢、偵查中證述在卷(偵五卷第106-107、110-111頁),雖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美玉以該次因伊先生住院不復記憶(偵二卷第133頁),惟仍有林勇吉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0年7月3日與吳美玉所持0000000000號(登記名義人為其子莊凱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可佐(偵五卷第117-118頁);且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亦證稱:吳美玉可能已在電話中指示林勇吉先行將行照交付執勤員警,請執勤員警轉交董坤壽,隔天董坤壽才打電話告知伊已取得該車行照,向伊索賄,嗣伊於100年7月6日晚上請莊凱竣載伊至深水小隊交付被告董坤壽6千元,本來是約定5千元,惟被告董坤壽則表明另外1千元是他要的等語(偵三卷第11頁)。再核諸附表三之㈢所示之歐清魚與吳美玉100年7月3日至7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佐認上開證述屬實。
⒉再被告董坤壽亦坦認伊於上開時地攔查林勇吉所駕半聯結車
,並扣留其行照之事實,已如上述,則據前開證人證述情節及如附表三之㈢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吳美玉係委請歐清魚請託被告董坤壽關說承辦員警放行,顯見被告董坤壽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賄款,亦甚明確。
⒊又車號00-00之半拖車軸距為586公分,載重為35公噸(即當
時所掛車牌),有該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偵五卷第115頁),而林勇吉已證稱伊當日係因車斗規格不符遭警攔查,被告吳美玉亦證稱林勇吉當係車斗送修換成較小之車斗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276頁),雖其不能確認該「較小車斗」之載重,惟既屬「較小車斗」,其載重限制最多亦為35公噸,則依卷內車號000-00曳引車於100年7月3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77頁),林勇吉於當日載運貨物載重為38.56噸,已逾38.5公噸(35+35*10%),仍屬「超載」,是以雖林勇吉於調詢稱員警核對磅單確認並未超載云云(偵五卷第107頁),惟司機有時會備2份磅單以供檢查之情,業經證人李政聰即交通大隊執法組長證述在卷(偵五卷第319頁),顯見其提出供檢之磅單未必係實際磅單,檢察官認其並未「超載」,尚有誤會。
㈥事實二之㈤攔查李世文部分⒈李世文係被告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於100年10月10日上午,載運水泥熟料在義大醫院門口,遭1名騎機車之員警攔檢,丈量後員警說斗子只有9米多,只能載到38噸,所以載47.53噸為超載,遂打電話給吳美玉,後來吳美玉有跟員警講電話,講完即要求李世文將行照、駕照交付予員警,該員警未開立罰單便放行;李世文隔天取回行照、駕照並有聽是吳美玉說花了一萬元拿回來的等情,業經證人李世文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134-136、139-141頁);再李世文因板台不合遭警攔停後即撥打電話請吳美玉幫忙,吳美玉乃請歐清魚聯絡被告董坤壽,其後該攔查員警即願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開單,嗣後歐清魚表示董坤壽要求支付1萬元處理費用給該岡山員警,吳美玉乃囑由歐清魚交付1萬元予董坤壽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即證人吳美玉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在卷(偵二卷第11-13頁、第133頁、本院卷第170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亦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亦證稱:伊接獲吳美玉電話,乃打電話請被告董坤壽了解係由何人攔檢,請其協助取回行照,嗣後董坤壽表示係其岡山分隊同事攔檢,要求1萬元,伊乃於100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4分許至其住處巷口,如數交付被告董坤壽等語明確(偵三卷第15-16頁、141頁、本院卷第164頁),互核相符。
⒉且李世文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致電予被告吳美玉所持0000
000000號電話之情,亦有李世文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0年10月10日之通聯紀錄可佐(偵五卷第147頁)。再附表三之㈤所示被告董坤壽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100年10月10日至10月1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再卷附100年10月11日移送機關在高雄市○○區○○路461巷口所拍攝之蒐證光碟翻拍之照片,亦可見被告董坤壽於100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歐清魚住處附近巷口與歐清魚碰面,更證明被告董坤壽前開取賄之事實。則被告董坤壽已坦承伊本人確為攔檢李世文之員警,已如上述,顯見被告董坤壽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賄款,亦甚明確。
⒊再據卷內被告吳美玉所提出之李世文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營業用曳引車於100年10月10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79頁),李世文當日載運貨物3趟,最低載重為47.24公噸,依前述吳美玉所稱違法半拖車載重應為40.5公噸加計百分之10容許載重為44.05公噸(40.5+40.5*10%),已明顯超載,吳美玉因此將付出高額罰鍰,確有行賄動機,亦可認定。㈦事實二之㈥部分攔查吳偉福部分⒈吳偉福係被告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其於100年11月12日當時附掛違法車斗,員警要量車斗,所以吳偉福立刻打給老闆娘,吳美玉遂要求吳偉福將行照交付員警,員警扣留行照後即將吳偉福放行而未開立罰單。數日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等情,業經證人吳偉福於調詢、偵查中證述在卷(偵五卷第169-17 0頁、174 -175頁)。再吳偉福當日遭警攔停後即撥打電話請吳美玉幫忙,吳美玉乃請歐清魚聯絡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開單,嗣後歐清魚表示董坤壽查扣行照者為其小隊長要求支付1萬元,吳美玉乃囑由歐清魚交付1萬元予董坤壽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即證人吳美玉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在卷(偵二卷第13-15頁、第133頁、本院卷第170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亦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亦證稱:伊接獲吳美玉求助電話,乃打電話請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代替開單,嗣後董坤壽表示係其「小隊長」查扣,要求1萬元,伊乃於100年11月12日晚上10時28分許至其住處巷口,如數交付被告董坤壽等語明確(偵三卷第16-17頁、141頁、本院卷第164頁),互核相符。
⒉且吳偉福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致電予被告吳美玉所持0000
000000電話之情,亦有吳偉福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0年11月12日之通聯紀錄可佐(偵五卷第147頁)。再附表三之㈥所示被告董坤壽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100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則被告董坤壽已坦承伊本人確為攔檢吳偉福之員警,已如上述,顯見被告董坤壽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賄款,亦甚明確。
⒊又車號00-00之半拖車登記軸距為665公分,載重為35公噸(
即當時所掛車牌),有該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偵四卷第137頁),本屬小型車斗,自無改掛違法半拖車之必要,且證人吳美玉亦到庭證稱:5Z-80之車斗沒有換等語(本院卷第276頁),起訴書認係附掛違法半拖車,尚屬誤會。雖吳偉福係證稱伊當日係因車斗規格不符遭警攔查,惟究竟附掛何種規格之車斗,仍屬不明,仍應以吳美玉之證詞可採,則被告董坤壽無非係假借吳偉福車斗不合規格加以攔查而已。則據卷內被告吳美玉所提出之吳偉福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曳引車於100年11月12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80頁),吳偉福於當日載運貨物7趟,載重分別為47.24噸、47.42噸、47.2噸、47.12噸、47.28噸、47.4噸、47.26噸,縱從最輕47.12噸,確明顯超載,被告吳美玉可能面臨高額罰鍰,自有行賄動機。
㈧事實二之㈦攔查張石能部分⒈張石能係被告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於101年2月2日晚上,載運煤炭在岡山國道一號交流道附近某加油站前為警攔檢,因為當天載
47.3噸已超載,又係使用短車斗,就趕緊打電話給吳美玉,經吳美玉告知將行照交付警察,該員警未開立罰單便放行,事後聽說吳美玉付款1萬元予「董仔」取回行照。張石能三天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等情,業經證人張石能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195-196頁)。再張石能當日因板台規格不符及超載遭警攔停後即撥打電話請吳美玉幫忙,吳美玉乃請歐清魚聯絡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開單,嗣後歐清魚表示董坤壽查扣行照者為其同事要求支付1萬元,吳美玉乃囑由歐清魚交付1萬元予董坤壽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即證人吳美玉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在卷(偵二卷第16-17頁、第133頁、本院卷第170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亦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亦證稱:伊接獲吳美玉求助電話,乃打電話請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代替開單,嗣後伊與董坤壽於101年2月3日上午經電話聯絡後在國道10號榮總匝道迴轉處見面,董坤壽表示現在行情都是1萬元,乃如數交付董坤壽,董坤壽告訴伊當時伊在台中等語明確(偵三卷第18-19頁、141頁、本院卷第164頁),互核相符。
⒉且張石能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致電予被告吳美玉所持0000
000000電話之情,亦有張石能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1年2月2日之通聯紀錄可佐(偵五卷第201頁)。再附表三之㈦所示被告董坤壽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101年2月2日至2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
則被告董坤壽已坦承伊本人確為攔檢張石能之員警,已如上述,顯見被告董坤壽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賄款,亦甚明確。
⒊再據卷內被告吳美玉所提出之張石能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營業用曳引車於101年2月2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84頁),張石能於當日載運貨物3趟,載重分別為47.41噸、
47.32噸、47.36噸,其指證被攔檢係第3趟47.36噸(偵五卷第196頁),依前述吳美玉所稱違法半拖車載重應為40.5公噸加計百分之10容許載重為44.05公噸(40.5+40.5*10%),已明顯超載,吳美玉因此將付出高額罰鍰,確有行賄動機,亦可認定。
㈨事實二之㈧攔查林宗義部分⒈林宗義係被告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於101年2月8日晚上,載運煤炭在烏材林焚化爐前為警攔檢,因為使用短車斗不合法,就趕緊打電話給老闆娘,經老闆娘告知將行照交付警察就可以免開單,該員警未開立罰單便放行,隔天即拿到行照等情,業經證人林宗義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225-228頁)。再林宗義當日因車斗規格不符遭警攔停後即撥打電話請吳美玉幫忙,吳美玉乃請歐清魚聯絡被告董坤壽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開單,嗣後被告董坤壽暗示歐清魚交付款項以取回行照,吳美玉乃囑由歐清魚交付5千元予董坤壽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即證人吳美玉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證述在卷(偵二卷第18-19頁、第133頁、本院卷第170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亦於調詢、偵查及本院中亦證稱:吳美玉打電話給伊告知林宗義已遭攔檢,嗣後被告董坤壽亦告稱已取回林宗義被扣留之行照,再於101年2月8日後1個禮拜左右,相約於伊住處附近,由伊交付5千元予被告董坤壽以取回行照等語明確(偵三卷第19頁、141頁、本院卷第164頁),互核相符。
⒉且林宗義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致電予被告吳美玉所持0000
000000電話之情,亦有林宗義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1年2月8日之通聯紀錄在卷可查(偵五卷第235頁),再卷內附表三之㈧所示被告董坤壽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101年2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亦坦承曾經攔檢林宗義並扣留行照,均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
⒊再據卷內被告吳美玉所提出之林宗義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營業用曳引車於101年2月8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84頁),林宗義於當日載運貨物5趟,載重分別為47.42噸、
47.34噸、47.1噸、47.4噸、47.16噸,至少為47.1噸,依前述吳美玉所稱違法半拖車載重應為40.5公噸加計百分之10容許載重為44.05公噸(40.5+40.5*10%),已明顯超載,吳美玉因此將付出高額罰鍰,確有行賄動機,亦可認定。
㈩事實三攔查黃榮傑部分⒈黃榮傑係萬有公司之司機,與高和公司屬同業,彼此會相互
支援載運貨物,100年8月3日當天因超載遭交通隊編號051號警車攔下,其中1 位員警姓董,綽號董仔,因業界都知道歐清魚與該董仔之員警關係密切,平常如果有司機被「董仔」之員警攔下,便會透過歐清魚找董仔疏通,行情價就是支付5000元給「董仔」,所以就打電話拜託歐清魚求情,後來「董仔」將駕照取走,「董仔」當天晚上值班便主動聯絡歐清魚去找他,由歐清魚先墊付5,000元賄款給董仔並取回駕照,隔天黃榮傑在海關碼頭碰到歐清魚遂將5,000元返還並取回駕照等情,業經證人黃榮傑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五卷第245-251頁)。且證人即共同被告歐清魚於調詢及偵查中亦證稱:伊受黃榮傑委託向被告董坤壽求情,事後伊於董坤壽索賄時告知本件係由司機自行負擔罰款,只能支付5000元,最後伊在海產店還買了500元泰國蝦跟啤酒讓董坤壽打包帶走,並交付5000元賄款後取回黃榮傑之駕照。歐清魚隔天再將駕照交予黃榮傑並取回代墊之5000元等情(偵三卷第11-12頁),互核相符。
⒉且黃榮傑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致電予被告歐清魚所持0000
000000號電話之情,亦有黃榮傑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0年8月3日之通聯紀錄在卷可查(偵五卷第271頁),再卷內附表三之㈩所示被告歐清魚與黃榮傑、被告董坤壽與歐清魚100年8月3日之通訊監察聽譯文內容,以及被告亦坦承曾經攔檢黃榮傑並扣留行照,均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
⒊再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YG-60號之營業用半
拖車總聯結重量載重限制為35噸,有車籍資料在卷可查(偵五卷第261、269頁),再依黃榮傑所提中印煤炭公司送貨傳票所示(偵五卷第131頁),黃榮傑100年8月3日當時載貨淨重為46.52噸,顯已超載,黃榮傑因此有行賄動機。
事實四之㈠攔查「大罐仔」部分
證人陳明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大罐』開X6-715車號之大型拖板車,單是屬於湧川交通公司,當天(指100年7月21日)晚上7時許,在大社路出去往楠梓高速公路之方向被董坤壽攔檢。當天車有超重,若是有被開單會罰1萬7000至1萬8000。當天車是從大社出發至苗栗送貨。董坤壽當天並沒有開單就放行,也沒有扣住行照或駕照。」、「事後
100.8.1中午1、2時或傍晚,也是在我辦公室,我送他1斤茶葉表示感謝。」等語明確(偵八卷第50頁),另於偵查中證稱:「我自己送的茶葉價值1千多元」(偵八卷第61頁),其於本院審理中亦為相同之證述(本院卷第154-155頁),上情核諸附表三之所示被告董坤壽與陳明村100年7月21日、100年8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可佐證上述被告董坤壽向陳明村表示放行其司機並藉此索賄,陳明村則電話邀約董坤壽前去拿取茶業等情,而被告董坤壽已坦認伊於上開時地攔查陳明村所屬司機,嗣後再收受陳明村所曾贈予之茶葉等事實,已如上述,均足佐證證人陳明村之證述屬實。再觀諸陳明村之證述,陳明村因接獲被告董坤壽之來電通知放行其司機,其嗣後贈與被告董坤壽茶葉以示酬謝,其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賄賂無疑。至陳明村行賄茶葉之價值,其雖證述1千多元,並未明確,依罪疑惟輕原則,應從寬認定為1000元,併此敘明。
事實四之㈡攔查王議敏部分
王議敏於100年8月4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曳引車附掛87-PB 半拖車運送飲料罐行經深水小隊地磅站,因未過磅直接通行,遭被告董坤壽攔停後,即表明伊為陳明村(紅中)友人,並打電話予友人求救,適陳明村在旁予以接聽,被告即未予開單舉發,嗣後透過陳明村贈送被告董坤壽價值1千元之茶葉等情,業經證人王議敏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偵八卷第72-75頁、79-80、本院卷第182-184頁),核與證人陳明村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王議敏於100年8月4日遭被告董坤壽攔檢,友人打電話問伊,伊乃打電話給被告董坤壽,被告董坤壽即未開單予以放行,嗣後伊將王議敏(爆胎)要送的茶葉拿給被告董坤壽,表示感謝等語相符(偵八卷第4、50、52、60頁、本院卷第155頁),上情核諸卷內如附表三之所示被告董坤壽與陳明村100年8月4日、100年8月25日、100年8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屬相符(依陳明村100年8月4日致電予被告董坤壽之時間,可認王議敏遭被告董坤壽攔檢之時間應為當日下午5時39分前),且被告亦坦認伊曾於上揭時地攔查王議敏,已如上述,均足佐證證人王議敏、陳明村之證述屬實。再觀諸王議敏、陳明村之證述,該贈與被告董坤壽茶葉之目的在酬謝其攔停放行所為,其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賄賂無疑。
事實四之㈢攔查姚世偉部分
姚世偉於100年11月20日晚上10時許,駕駛687-YZ營業用曳引車附掛23-NB半拖車行經岡山嘉新水泥廠前,因超載遭警攔停,伊乃撥打電話予陳明村求援,經陳明村與攔查員警通電後,即將之放行,嗣後伊告知其靠行之全福車行老板黃燦輝(燦伯)等情,業經證人姚世偉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在卷(偵八卷第65-67、69)。再黃燦輝確因其所屬司機姚世偉於100年11月20日超載遭被告董坤壽攔檢,經陳明村求情後放行,陳明村乃建議該警察有喝茶習慣,伊就買1斤茶葉去答謝,伊嗣後拿1斤茶葉交給陳明村,約1500元,請其轉交被告董坤壽等情,亦經證人黃燦輝於檢察事務官、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偵八卷第86-87頁、本院卷第186-188頁),此核與證人陳明村於調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100年11月20日伊前任司機姚世偉(高梁)遭警攔檢,被告董坤壽明知其超載,但姚世偉向被告董坤壽求情,表示替伊工作,經姚世偉打電話予伊,讓伊與被告董坤壽對談,董坤壽即予放行,嗣後於11月24日被告董坤壽在伊大社辦公室,伊乃轉交姚世偉轉送之茶葉,算是感謝其給予方便等情相符(偵八卷第4、50、53、60頁、本院卷第155-157頁),至陳明村雖於調詢陳稱係「2斤」茶葉,惟黃燦輝則稱係1斤,應以贈送人黃燦輝所述準,附此敘明。上情核諸卷內如附表三之所示被告董坤壽與陳明村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且被告亦坦認伊曾於上揭時地攔查姚世偉,並於嗣後收受陳明村轉送之茶葉,已如上述,均足佐證證人姚世偉、黃燦輝、陳明村之證述屬實。再觀諸渠等證述內容,該嗣後贈與被告董坤壽茶葉之目的在酬謝其攔停後放行所為,其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賄賂無疑。
事實五之洩密予陳金萬並接受飲宴招待部分⒈被告董坤壽已坦認伊曾於100年7月8日上午9時9分許,因接
獲陳金萬電詢「059」號警車何人駕駛,代詢同事後,回電告知陳金萬「那沒有事啦」,再於同日晚間接受陳金萬招待石頭火鍋飲宴招待之事實(見本院卷第29頁),核與證人陳金萬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偵六卷第39、67頁、本院卷第159-160頁),並有附表三之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自堪認定。
⒉再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所屬車號0000-00號
編號「059」公務車,於100年7月8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40分係由警員王敏全執行常訓而駕駛之情,亦有該小隊100年7月
8 日勤務分配表、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等在卷可查(偵四卷第39、65頁),而「常訓」係指警察人員之常年訓練,各警察單位係依訓練單位所發每月份警察人員教育訓練術科課程進度表及相關常年訓練之課目,於員警勤務分配表編號員警常年訓練之時段,接受相關訓練(如學科教育講習、射擊、體能訓練等),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年9月25日高市警交督字第10137102900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9-1頁),可見上開「059」警車當時因執行常年訓練,並非巡邏,自並未為檢查、取締交通違規之勤務。被告董坤壽應陳金萬詢問上開059號警車駕駛人時,竟告知「那沒有事啦」等語,顯係指「059」警車並未執行巡邏勤務,無需擔心取締,自屬洩露警方勤務內容之消息甚明。
⒊證人陳金萬於調詢中已證稱:「在該3通聯內容中(如附表
三之編號1-3所示),因為我均在岡山地區載運爐石,因為本車隊運輸都會超載,所以在線上(無線電)聽到有司機通報警車編號「059」在攔檢,所以我打電話詢問董坤壽,若董坤壽在值勤遭攔檢時可以關說,但董坤壽表示他在休息沒有上班值勤,所以請董坤壽幫我詢問深水小隊059係何人駕駛,後來回復我駕駛059同事人不錯,我可以放心通過,不用怕遭059攔撿,後來我請董坤壽吃『石頭』謝謝董坤壽協助。」等語(偵六卷第39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當時超載大概4、5噸,乃詢問被告董坤壽「059」警車何人駕駛,被告董坤壽詢問後告稱沒關係可以走,使其得以安心通過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60頁)。是以陳金萬係因超載,擔心遭警方攔檢,乃詢問被告董坤壽編號059號警車勤務內容,以圖規避,而警察單位勤務分配表除編排值班、備勤外,另須依據該單位治安狀況、交通秩序等重點區域,規劃巡邏、臨檢、交通稽查等攻勢勤務,以維持轄區治安、交通狀況之平穩。是以交通違規者若事先得知某員警之勤務內容,便足以規避該員警之交通稽查與取締,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年9月25日前開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9-1頁),則被告洩露「059」警車當時勤務內容,自足使陳金萬規避員警交通稽查取締,心存僥倖繼續違規,影響警方平日執行巡邏、臨檢、交通稽查勤務等行政目的之遂行,對警方維持轄區內交通狀況平穩之職務有利害關係,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甚明。
⒋再陳金萬於被告董坤壽以電話洩露上開勤務內容後,隨即於
同次電話中邀約被告董坤壽至某石頭火鍋店,亦有附表三之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已可見被告陳金萬該次邀宴與被告董坤壽違背職務洩露上開公務秘密間,有對價關係,並非平常之交誼往來,若2人早有邀約聚餐,何以陳金萬於最初撥打電話予被告董坤壽時並未提及,僅在剌探059號警車勤務內容?被告董坤壽空言否認,並不足取。且陳金萬於上開調詢中亦證稱:「後來我請董坤壽吃『石頭』謝謝董坤壽協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證稱:「我就是為答謝董坤壽的幫助才宴請他」等語(偵六卷第88頁),亦可見其酬謝董坤壽之意。是以雖陳金萬曾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改稱:「應沒有關係,我常請他吃飯」、「也不是答謝,是好朋友吃飯聊天」云云(偵六卷第68頁、本院卷第161頁),自係出於嗣後翻異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至於陳金萬該次宴請被告董坤壽之花費,陳金萬雖於曾證述2人共消費1000元(偵六卷第88頁),惟其另次檢察官訊問時則明確證稱:「每人消費495元」(偵六第68頁),自可據此認定被告董坤壽接受該次飲宴所獲之不正利益價額,併此敘明。
事實六之提供空白收據報帳部分
被告董坤壽對其並未實際購買茶葉,竟於100年3月間受深水小隊小隊長姚克平指示,輾轉自不知情之歐清魚、吳美玉、吳有隆取得陳圳良經營之「良泉茶莊」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3紙,交由工友盧麗琴先後黏貼於「高雄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並填載品名、數量及金額等不實事項,由姚克平核章後申報核銷茶水費所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已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姚克平即深水小隊長之供述(偵七卷第19-21、23-24頁)、證人陳圳良、吳美玉、盧麗琴之證述情節相符(偵七卷第15、39-41頁、偵二卷第166頁),並有卷附被告董坤壽與歐清魚100年4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董坤壽與姚克平100年12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在卷可憑(偵二卷第147-152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黏有良泉茶莊茶葉購買收據(已填寫品名、數量、金額等項目)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編號474號、編號1152號、編號1768號影本各1張在卷可查,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至於吳美玉係利用其弟吳有隆向陳圳良購買茶葉時,向陳圳良索取空白收據,已經證人吳美玉、陳圳良證述在卷(偵二卷第164頁、偵七卷第7頁),互核相符,尚不能認陳圳良有登載不實之意,且亦證據證明吳美玉、歐清魚、吳有隆等人明知被告董坤壽索取上開空白單據之用途,亦不能認渠知情而有共同犯意聯絡;再上開申請核銷之款項,均撥付深水小隊,用以支應日常修繕等公務費用,業經證人姚克平、盧麗琴證述在卷(偵七卷第42頁),併此敘明。
二、被告董坤壽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㈠吳美玉將其公司經監理機關檢驗後擅自變更軸距而縮短長度
之違法半拖車,改掛上開合法半拖車之車牌行駛之情節,已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美玉證述如前,且經檢察官命調查員帶同吳美玉至高和公司停車場會勘無誤,有現場相片數紙在卷可查(偵二卷第153-161頁、偵四卷第148-156頁),而被告董坤壽於偵查中對上情亦坦認:「聽說是部分」等語(偵一卷第244頁),顯見被告董坤壽對此半聯結車常見違規情節知之甚詳,其職司交通秩序之維護,既然攔停上開半聯結車,無非係認有違規嫌疑,實無輕易放行而僅扣留行照或駕照,再於嗣後交還歐清魚之理。而其擅自扣留駕駛人行照或駕照之行為,顯為法律所無,確屬違背職務之行為無疑。此節益可認吳美玉證稱:「所以董坤壽很聰明,他看到我們是用
33 尺車斗,就知道這樣一定違規,就會去攔,所以我們不堪這樣的罰款」(偵二卷第165頁);歐清魚證稱:「一開始是吳美玉說她們被抓的不勝其擾,就透過我去跟董坤壽求情,董坤壽很內行,他知道吳美玉常常用不合法的短車斗,但是都載到長車斗可以載重的重量,所以都會特別抓他公司的車,再叫司機打電話給吳美玉,吳美玉就打電話給我,要我去拜託董坤壽」等語(偵三卷第140頁)屬實。
㈡被告董坤壽雖辯以伊攔查之司機並未攜帶拖車使用證,且該
附掛之半聯結車既屬違法,亦無法自警用電腦中查詢其規格,更需經監理所人員在場始能判斷,自無法舉發違規云云,而證人吳美玉到庭亦證稱;拖車使用證確實不會給司機隨車攜帶,以免遺失等語(本院卷第277頁)。惟「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款定有明文,若上開懸掛他車牌之違法半拖車,未隨車攜帶拖車使用證,本應依法舉發違規,豈能輕易放行?縱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款所定,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亦應作成書面紀錄,則被告董坤壽未予舉發,復未作成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書面紀錄,顯然違背職務。且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七之規定,此乃汽車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項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定有明文。是以經監理機關檢驗後之半拖車本會在車架銲接或鉚接拖車標識牌,並在車身(架)打刻車身(架)號碼。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七之規定,拖車標識牌應詳載拖車之廠牌、型式、軸距、全長、寬、高及車身號碼等規格,證人即共同被告吳美玉到庭亦證稱:現今每台拖車均釘有鐵牌,否則不能驗車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77頁),且被告董坤壽於偵查中亦坦認伊明知拖車架上有證號等情(偵一卷第244頁),於本院審理中更坦承員警執勤時可以隨身攜帶量尺丈量車斗軸距(本院卷第279頁),再據前述證人鄭瑞志、林勇吉、李世文及吳偉福之證述,被告於攔檢時均有丈量拖車板台之作為,則丈量後對照該標識牌所載軸距等規格,豈能不知上開違法半拖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半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且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而單純之丈量尺寸是否符合規格,有何專業技能可需,自得由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施行,否則被告董坤壽何需攜帶量尺,則被告董坤壽空言其取締時應經由監理站人員配合認定云云,更屬無稽。雖證人吳美玉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上開違法半拖車中曳引車車牌號碼000- 00、227-M3之拖車鐵牌脫落等語(本院卷第277頁),惟上開違法半拖車縱有標識牌脫落之情形,因司機並未能提出拖車使用證,令員警查閱其規格,且被告董坤壽復明知上開半聯結車常見之違規情節,豈能毫無任何處理即輕易放行?況若被告董坤壽果真認為依法無法舉發違規,或認為未攜帶拖車使用證,得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款所定之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事項(依同條第2項仍應作成書面紀綠),惟其扣留司機行照或駕照之目的何在?㈢再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
、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定有明文。惟依證人李政聰即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所提供之「砂石車執法實務」已載明,於非固定地磅處:登檢合格之砂石專用車,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依其出貨單、過磅單、載重計或容積先行篩檢,客觀合理判斷有嚴重超載之虞者,再以活動地磅過磅。駕駛人受檢拒磅、逕行離開、棄車逃逸:拍照存證並依丈量之容積核算其重量,據以舉發超載外,並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舉發(即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而丈量換算係以:(實際載運貨物內框之長*寬*高*比重+空車重)-車輛核定重=超載重量(見偵五卷第307-308頁),本案半聯結車雖非砂石專用車,仍得比照辦理。是以縱被告董坤壽攔檢上開車輛之處所未在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而駕駛人拒絕過磅,仍得以上開方式取締「超載」之違規甚明。且依上開證人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吳偉福、張石能、林宗義、黃榮傑、王議敏、黃燦輝即司機等人之證述內容,被告董坤壽根本並無要求渠等至地磅站過磅之作為,亦即司機並未拒絕過磅,豈能以「取締盲點」搪塞?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1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半拖車之載重係依憑其軸距為基準,軸距縮短後,其重量限制亦隨之降低,已如前述,則被告董坤壽既得以丈量半拖車軸距尺寸之方式判斷屬違法半拖車,自得明知其載重限制降低,極易發生超載情事,亦即本案違規司機雖均未於攔查時實際過磅,惟被告董坤壽仍得因此明知有超載之違規嫌疑,更應責令司機至固定地磅站過磅或以活動地磅過磅,縱遭拒絕,亦可拍照存證並依丈量之容積核算其重量,其毫未為任何之舉發,竟為法律所無之扣留司機行照或駕照,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至為顯明。
㈣再被告董坤壽已坦認伊為實際攔檢上開司機之員警,惟據附
表三之㈠編號3、三之㈡編號3、三之㈢編號1、三之㈣編號2、三之㈤編號2、5、三之㈥編號4、5、三之㈦編號2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董坤壽面對歐清魚因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吳偉福、張石能遭警攔查而請託關說時,屢次佯稱:「(那個19的被你同事攔到,那個你在哪?)我在值班」、「(你在岡山嘛)我在臺東」、「(貓母的一輛,被你同事撈去的樣子)幾號?幾號啦,幾號?」、「喔我說奇怪,今天拿給我,我看好像也不是你老闆娘的」、「(現在你有上班嗎)沒有」、「阿甘是我們的人,我們今天沒有巡邏」、「(說那個...騎摩托車的說是站路岡的喔)..我看是誰」、「(被59仔抓到,59仔拿走了,貓母的)喔」、「你娘,我們主管耶」、「沒咧,我在台中」等情,再據附表三之㈦編號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即被告董坤壽與潘建良(綽號「老K」)即高和公司司機之對談內容及證人潘建良於偵查之證述(偵五卷第331頁),董坤壽更特別交代潘建良不要讓歐清魚知道其在執行攔檢,若被告董坤壽係為作人情而扣留司機行照及駕照交予歐清魚,何以未告以實情,反而推稱並非伊所執行之勤務?且據附表三之㈧編號2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董坤壽於攔查林宗義後,更主動打電話詢問歐清魚「我是說怎麼沒有打,我同事突然拿一張東西給我」,被告董坤壽若為作人情予歐清魚,何以一再假藉係同事攔查,則其打電話予歐清魚,無非係因未接獲請託,借機索賄而已,至為明確。況且被告董坤壽若與歐清魚交誼甚密,其初次經歐清魚關說後,逕可通融放行,何需再行攔查並扣留司機之行照或駕照,更不辭勞費,多次至歐清魚住處或其他處所交還,若謂其間並無對價關係,孰人能信?㈤復陳明村本為聯結車運輸業者,而被告董坤壽身負交通違規
稽查之責,彼此顯有監督之利害關係,被告董坤壽毫無避嫌,多次收受陳明村饋贈或轉送之茶葉,且據附表三之至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董坤壽與陳明村交誼匪淺,被告董坤壽豈能不知為賄賂?又被告董坤壽另辯稱王議敏遭攔檢地並不需強制過磅云云,惟就此節,被告董坤壽已自承現場是有一個圓形標誌,標誌內是上面寫「貨車」,然後中間一橫,下面寫「過磅」等情明確(本院卷第185頁),自係用以指示貨車過磅之意,且證人王議敏亦證稱:被告董坤壽問伊為何沒有過磅(本院卷第184頁),顯見被告董坤壽亦係因王議敏未過磅而攔停,則王議敏載貨未遵標誌之指示過磅,逕行離開,自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所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被告董坤壽明知於此仍逕自放行,未予舉發並強制過磅,自已違背其職務,至為灼然。㈥再高雄港55號碼頭或他號碼港區內多以設點固定稽查之守望
勤務為主,較少巡邏勤務,警員係依目視判斷有無超載始決定是否攔停稽查,帶至地磅站過磅等情,有本院101年9月20日電話紀錄在卷可查(答話人劉立裕巡官,本院卷第127頁),則駛出高雄港區之煤炭、水泥熟料之大型載重車輛,並非一律經過磅始得駛出港區甚明,則被告董坤壽另以離開港區貨車均經稽查並無超載情形云云置辯,亦屬無據。
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被告董坤壽前揭收受賄賂犯行,除經共同被告或共犯之指證外,尚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深水小隊勤務分配表、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工作紀錄簿、運費請款單、監視錄影翻拍相片、蒐證相片等,甚至被告坦承攔停司機並扣留其行照、駕駛後返還歐清魚,以及收受茶葉等部分之自白,均足補強前開共犯之指證屬實。至收受賄賂屬違法行為,事涉隱匿,豈得有公定之價格,而其金額之多寡向因違背職務之內容與交付者與收受者間之親疏信任關係而異,未必固定,尤以被告董坤壽多佯以同事攔檢而提高收受金額,已如上述,自不能謂被告董坤壽上開收受金額有5千元、6千元或
1 萬元,甚至茶葉不等,或是有時不收等節,即認共犯指證不實。另行賄收賄,事涉違法,雙方必不張揚,旁人如何得知,是縱歐清魚指證之交付賄賂地點有在警局之前,亦不違情,均此指明。
㈧綜上所陳,被告董坤壽所辯均係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董坤壽、吳美玉、歐清魚等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
而公務員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意旨節錄);又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可供參考。從而,不正利益並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均屬之。復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收賄罪,係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構成要件,是以若公務員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要求、期約、進而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其要求、期約、收受行為,固屬階段行為,倘未經要求、期約,即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亦仍當之。同理,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行賄罪,亦以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構成要件,若未經行求、期約,即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亦足當之。
㈡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受賄賂之罪」,所謂之違背職務,則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者而言。查被告董坤壽任職高市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在服勤交通勤務時,具有道路交通管理稽查及舉發違規紀錄權限,竟如事實二、三、四所示明知所攔查司機有交通違規情節,猶允以不加舉發逕予放行,甚至事實二、三更扣留司機行照或駕駛等之違背職務行為,並對此收受現金及茶葉等賄賂,核其此部分所為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董坤壽如事實四之㈠於收受賄賂前,向陳明村暗示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董坤壽為事實四之㈡、㈢之違背職務行為之時,雖先無要求、期約之行為,惟其嗣後對此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陳明村交付之賄賂,仍該當本罪。
㈢復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係以該等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3號、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稱國防以外應秘密,係指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09條第1、2項)所保護之國防應秘密以外之就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之觀點應保護之秘密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惟因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故所洩漏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亦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查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公務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及同隊第五中隊深水小隊7人勤務分配表,雖未標示機密等級,其內所載員警勤務內容,惟仍足使陳金萬規避員警交通稽查取締,心存僥倖繼續違規,影響警方平日執行巡邏、臨檢、交通稽查勤務等行政目的之遂行,對警方維持轄區內交通狀況平穩之職務有利害關係,已如前述,自係有重大影響而具利害關係之消息,核被告董坤壽如事實五違背職務洩漏員警勤務內容之秘密,並對之接受陳金萬飲宴招待,獲得免付餐費之不正利益,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其違背職務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後收受不正利益,為一行為觸犯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
㈣被告董坤壽如事實六所示兼辦深水小隊總務業務,身為公務
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竟提供空白收據,使不知情之深水小隊工友盧麗琴代為登載於承辦人職務上所掌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上」,進而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持以行使申報核銷茶水費,計3次,均足以生損害於高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行政事務管理核銷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董坤壽使不知情之承辦人莊明泉等行使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為間接正犯。被告董坤壽與姚克平此部分所為,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董坤壽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以故意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應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就此部分漏論刑法第134條之罪,因刑法第134條前段之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仍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董坤壽所犯如事實二、三、四、五所示之14次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以及事實六所示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董坤壽身為警員,依法既負有調查犯罪之職務,應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就其所犯上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罪,加重其刑(惟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再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董坤壽如事實二至五歷次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次數雖多,惟因數罪併罰本應各別評價,其各次犯行均未逾越前開標準,兼衡被告董坤壽僅係基層交通員警,並非高官顯要,所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僅係放行交通違規者,相較權宦貪墨亂政,判若雲泥,對社會秩序之侵害性未高,堪認所犯情節輕微,爰就所犯之上開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罪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㈦另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
,係以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員,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而言;至於第11條第3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之罪(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嗣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同條第3項移置第4項,內容並未修正),非同條第1項之罪,其於論罪時,之所以併引同條第1項,乃因該項無刑度之規定,而依第1項之刑處罰之故(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61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7號判決可資參照)。
㈧核被告吳美玉如事實二,以及被告歐清魚如事實二、三所為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之規定,並將原第2項、第3項依序移置為第3項、第4項,條文內容除新增之第2項外,其餘內容並無更易,則被告吳美玉、歐清魚如事實二之㈠、㈡所為交付賄賂行為固於100年6月29日前所為,仍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逕適用新修正後第11條第4項之規定)。起訴書誤論為同條例第11項第1項之罪名,尚有未合,惟社會基本事實仍屬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其2人行求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吳美玉、歐清魚對事實二所示之交付賄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美玉所犯如事實二之9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以及被告歐清魚所犯如事實二、三所示之10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吳美玉、歐清魚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均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吳美玉、歐清魚前開交付之賄賂,均未逾5萬元之標準,且僅為避免交通違規之舉發,對社會秩序之侵害尚小,堪認所犯情節輕微,爰就所犯之上開交付賄賂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𨔛減之。
四、量刑及沒收㈠本院審酌被告董坤壽身為警務人員,本應潔身自愛,秉持公
務員應有之清廉,以維官箴,竟不知自制,利用其取締交通違規之職務,或放行違規業者,或洩漏勤務秘密,藉此再三向業者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未恪守職責,更挾勢循私而貪圖不法,損及警察形象,破壞警察機關亟欲建立之清廉形象,更就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終未見悔意,態度不佳,又因一時圖便,取得空白單據,核銷申報機關之茶水費,影響行政事務之管理,惟念其犯後尚坦認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犯行,又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暨違背職務之情節,再參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各諭知褫奪公權4年(詳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董坤壽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衡酌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𨔛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及褫奪公權4年。
㈡本院另審酌被告吳美玉、歐清魚身為貨運業者,為圖規避違
規稽查,竟行賄執勤員警,實有不該,惟念其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完全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供檢察官偵查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歐清魚並無犯罪前科,素行甚佳(被告吳美玉則於89年間因偽造文書處法院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各諭知褫奪公權1年,並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及褫奪公權1年、1年。
㈢未扣案之被告董坤壽如事實二、三、四收受賄賂現金1萬元
、5千元、6千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5千元、1萬元、5千元及泰國蝦(價值500元)、茶葉1斤(價值1千元)、茶葉1斤(價值1千元)、茶葉1斤(價值1500元),合計現金8萬1千元、泰國蝦(價值500元),以及茶葉計3斤(價值合計3700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予以追繳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於各罪之宣告刑下諭知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被告前開收受賄賂所得財物,應屬其收賄犯罪所得,而因交付賄賂之人,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發生應諭知將賄款發還被害人之問題。至被告董坤壽如事實五所取得之免付餐費不正利益,因不在貪污治罪第10條第1項應追繳沒收之列,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355號判例參照)。另扣案Hennessy VSOP洋酒空包裝盒,與本案犯行無關,另大禹嶺茶150公克2個,被告董坤壽已供明係友人所贈(偵一卷第217頁),且與被告受賄茶葉重量未合,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二之不實單據及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3紙,固為供被告董坤壽此部分犯罪所用之物,惟既提出行使,已非被告董坤壽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吳美玉、歐清魚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已如上述,渠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更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歷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不至再犯,檢察官亦因此請求宣告緩刑,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准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復慮及被告吳美玉、歐清魚所犯交付賄賂罪,破壞公務清廉形象,併命其各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12萬元,以資警惕(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即褫奪公權部分,刑法第74條第5項參照)。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董坤壽明知其掌管對交通運輸公司所屬
之司機有取締攔檢告發違規等法定職權,竟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先於100年9月10日上午11時13分許,以電話聯絡至歐清魚住處之巷口見面,向歐清魚索賄1萬元後返回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此部分已如前述),歐清魚再搭乘董坤壽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168號高和公司所屬之停車場內,交付其所贈送之洋酒1瓶(價值約2000元)與吳美玉所贈送之「Hennessy
V.S.O.P」洋酒2瓶(價值約每瓶約800多元)、茶葉4罐共1斤(價值約1500元),作為中秋節禮品,因認被告董坤壽此部分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吳美玉、歐清魚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嫌(起訴書漏論同條例第4項規定)。
㈡訊據被告董坤壽固坦承有上開收受吳美玉饋贈禮品之行為,
惟堅決否認有何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辯稱係基於朋友關係始收受中秋節餽贈之禮品云云。被告歐清魚、董美玉固坦承上開送禮之事實,惟被告歐清魚另辯稱:送酒給他是因朋友關係,不是開單問題,送茶葉是我們老板要謝謝他的,請他幫忙一下,不要那麼會開單;被告吳美玉另辯稱:這個茶葉是我自己心意,是要感謝他幫我的忙,我也沒有叫他少抓一點等語。按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惟起訴書並未具體指明被告董坤壽收受吳美玉此部分禮品,有何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已嫌未足。且證人吳美玉於調詢中已證稱:「我請歐清魚打電話給董坤壽,希望董坤壽收到中秋節贈禮後,鄭瑞志於9月6日被查扣的行照相關費用可以通融一下,不要收這麼多,但是歐清魚表示因該次非董坤壽攔查,是被董坤壽的同事攔查,董坤壽表示他同事堅持要收1萬元,沒辦法少算一點」、「後來我還是託歐清魚於轉贈中秋節禮品時,一併將1萬元現金交付給董坤壽」(偵二卷第10頁)、證人歐清魚於調詢中亦證稱:「吳美玉打電話與我聯絡內容,主要是告訴我中秋節送董坤壽的酒已經準備好了,贖回『鳳梨』鄭瑞志行照的錢我預計星期五一起交給董坤壽,隨後,我馬上聯絡董坤壽,表示吳美玉要中秋節送禮給他,希望他能幫高和公司省一點,亦即取回司機鄭瑞志所駕車輛行照的代價能夠少算一些」、「董坤壽先到我家載我到高和停車場,吳美玉事先將賄款1萬元置於禮盒中交給他父親保管,等我與董坤壽抵達高和停車場後,我向吳美玉的父親拿禮盒再交給董坤壽,董坤壽再載我回家,在高和停車場停留大概幾分鐘而已」、「9月10日中午董坤壽從高和停車場載我回家途中,因為看到老闆娘有送禮又給了一萬元賄款,所以在車上向我表示對老闆娘很不好意思,並表示是他的同事堅持要1萬元」(偵三卷第13、14頁),上情亦核與卷內100年9月9日19時38分27秒歐清魚(A)與吳美玉(B)之通訊監察譯文中:
「A:看能不能拿少一點。B:好,茶都在那裡」相符(偵一卷第146-147頁),可見共同被告吳美玉此部分贈送被告董坤壽中秋節禮品之目的,無非係請求被告董坤壽能降低返還鄭瑞志行照索賄之金額,且被告董坤壽雖予收受,然並未允諾。則共同被告吳美玉饋贈予被告董坤壽上開中秋節禮品之目的,並非在冀求被告董坤壽於職務範圍內為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或為任何職務上之行為甚明,此部分所為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等要件有間,惟因被告董坤壽、吳美玉、歐清魚此部分所為,如成立犯罪,實與前開論罪部分即事實一之㈣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屬同次之交付行為(即吳美玉係將1萬元置放於中秋禮盒中一併交付),自有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認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惟本院仍不受其起訴見解之拘束,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董坤壽明知其掌管對交通運輸公司所屬之司機有取締攔檢告發違規等法定職權,竟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於101年1月18日中午1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先至歐清魚住處搭載歐清魚,再至高和公司所屬之停車場內,收受歐清魚所交付其與吳美玉所贈送與前次中秋節相同之物品,作為春節禮品,均藉此籠絡董坤壽,因認被告董坤壽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吳美玉、歐清魚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嫌(起訴書漏論同條例第4項規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以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為前提;該所謂之「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某種特定職務上之行為,或消極不為某種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因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配合達成行賄者上述要求,以資報償之意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4315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
三、檢察官認被告董坤壽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係以被告董坤壽坦承收受上開禮品,以及被告吳美玉、歐清魚之指證、卷附101年1月18日移送機關跟監董坤壽所駕車輛自歐清魚住處至高和公司停車場全程所拍攝之蒐證光碟及自光碟翻拍之照片及自被告董坤壽住處執行搜索所扣押之「Hennessy V.S.O.P」洋酒空盒及空瓶各2組為其論罪依據。
訊據被告董坤壽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收受吳美玉洋酒及茶葉等禮品,惟堅決否認有何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辯稱係基於朋友關係始收受餽贈之禮品等語。被告歐清魚、董美玉固坦承上開送禮之事實,惟被告歐清魚另辯稱:送酒給他是因朋友關係,不是開單問題,送茶葉是我們老板要謝謝他的,請他幫忙一下,不要那麼會開單;被告吳美玉另辯稱:這個茶葉是我自己心意,是要感謝他幫我的忙,我也沒有叫他少抓一點等語。
四、經查,被告董坤壽於上開時地,收受吳美玉所贈送之洋酒、茶葉等禮品之情,業經被告董坤壽自承在卷,核與共同被告吳美玉、歐清魚之指證及卷附101年1月18日調查人員跟監董坤壽所駕車輛自歐清魚住處至高和公司停車場全程所拍攝之蒐證光碟翻拍之照片在卷可憑,自堪認定。惟起訴書並未具體指明被告董坤壽收受吳美玉此部分春節禮品,有何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起訴事實已嫌未明。且共同被告歐清魚於調詢、偵查中時證稱:我和吳美玉都是基於人情世故送禮給董坤壽、想說是朋友立場才送的(偵三卷第17頁、
135 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因為朋友關係才送禮(本院卷第165頁)、吳美玉則於調詢中證稱:原本我想說已經有送中秋禮品了,沒打算致贈春節禮品,但因為歐清魚有送,所以我才會跟著送禮等語(偵二卷第14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是我們自己說過年過節,朋友之間送他一個茶葉而已(本院卷第171頁),則吳美玉、歐清魚此部分贈送春節禮品行為,顯係基於一般交誼關係而為,尚難認係在冀求被告董坤壽為任何職務上行為。至證人歐清魚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是否為了希望董坤壽不要拿那麼多,不要時常攔你們的車,為了跟他打好關係,你才送禮)是」、又證稱:「送酒給他是因朋友關係,不是開單問題,我心裡是這樣想,而送茶葉是我們老板(指吳美玉)要謝謝他的,請他幫忙一下,不要那麼會開單」(本院卷第165、166頁),亦即否認自己行賄,卻指證被告吳美玉行賄犯行,惟此則為證人吳美玉所否認,並證稱:「他(指歐清魚)他可能事件太多忘記了,只是朋友間送禮,他送禮時並沒有當面叫董坤壽少抓一點」等語(本院卷第173、174頁),則共同被告歐清魚、吳美玉就上開送禮之目的,證述已見岐異,且其目的究係要減少索賄金額,或減少稽查次數,亦有不明,而其中所謂冀求被告董坤壽減少索賄金額,並非關於公務員職務範圍內之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任何職務上之行為,已如前述,若被告吳美玉、歐清魚未曾向被告董坤壽為任何表示,甚至被告董坤壽亦未允諾,仍各與交付、收受賄賂罪之要件有間,是以被告董坤壽、歐清魚、吳美玉此部分辯解,尚非無據,尚難以僅憑共同被告歐清魚上開有瑕疵之證述,遽為被告3人不利之認定,而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3人各有何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交付賄賂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被告董坤壽、吳美玉、歐清魚此部分各自被訴職務上收受、交付賄賂罪嫌,尚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134條、第216條、214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9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施盈志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同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第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第29-2條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附表二┌─┬────────┬───────────────────────────────┬────┐│編│單據 │內容 │出處 ││號│ │ │ │├─┼────────┼───────────────────────────────┼────┤│ │黏有良泉茶莊茶葉│憑證編號:474號 │偵二卷 ││一│購買收據(已填寫│用途說明:深水小隊-1月至4月(4個月份)茶葉費 │P144 ││ │品名、數量、金額│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記載:「買受人: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深水小隊, │ ││ │等項目)之高雄市│日期:100年4月25日,品名:茶葉,數量:4斤,單價:600元,總價:│ ││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2400元」,並蓋有「良泉茶莊」之印章及「陳圳良」之印章各1枚 │ ││ │察大隊黏貼憑證用│請購人:董坤壽 │ ││ │紙編號474號1張 │單位主管:小隊長姚克平 │ │├─┼────────┼───────────────────────────────┼────┤│ │黏有良泉茶莊茶葉│憑證編號:1152號 │偵二卷 ││二│購買收據(已填寫│用途說明:深水小隊-(5月至8月)茶葉費用 │P145 ││ │品名、數量、金額│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記載:「買受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深水│ ││ │等項目)之高雄市│小隊,日期:100年8月22日,品名:1.高山茶、數量:2斤、單價: │ ││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600元、總價:1200元,2.烏龍茶、數量:2斤、單價:600元、總價: │ ││ │察大隊黏貼憑證用│1200元,總價:2400元」,並蓋有「良泉茶莊」之印章及「陳圳良」之│ ││ │紙編號1152號1張 │印章各1枚 │ ││ │ │請購人:小隊長姚克平 │ ││ │ │單位主管:小隊長姚克平 │ │├─┼────────┼───────────────────────────────┼────┤│ │黏有良泉茶莊茶葉│憑證編號:1768號 │偵二卷 ││三│購買收據(已填寫│用途說明:深水小隊-茶葉費用(7月至12月) │P146 ││ │品名、數量、金額│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記載:「買受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深水│ ││ │等項目)之高雄市│小隊,日期:100年12月20日,品名:1.高山茶、數量:1斤、單價: │ ││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1200元、總價:1200元,2.烏龍茶、數量:1斤、單價:1200元、總價 │ ││ │察大隊黏貼憑證用│:1200元,總價:2400元」,並蓋有「良泉茶莊」之印章及「陳圳良」│ ││ │紙編號1768號1張 │之印章各1枚 │ ││ │ │請購人:小隊長姚克平 │ ││ │ │單位主管:小隊長姚克平 │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㈠:事實二之㈠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A:喂 │偵一卷第90││ │0000000000 │時30分35秒 │B:「鱷魚」啊,現在「董仔」那邊甘 │頁 ││ │吳美玉(B) │ │ 是是「051」的。 │ ││ │00-0000000 │ │A:嗯,按那?我不...,嗯,現在在哪兒啦│ ││ │ │ │ ? │ ││ │ │ │B:現在「鳳梨」被「051」的攔到啦,好啦│ ││ │ │ │ ,按列我叫他拿給那個就好了。 │ ││ │ │ │A:伊沒有超載嘛。 │ ││ │ │ │B:沒有超載,伊現在要拿... │ ││ │ │ │ 伊要量板台證啦。 │ ││ │ │ │A:不然你叫伊(鳳梨)拿給伊,不然伊再 │ ││ │ │ │ 打給我。 │ ││ │ │ │B:好啦,好啦,好啦。 │ ││ │ │ │A:我在外面咧。 │ ││ │ │ │B:好啦,好啦,我知道。 │ │├──┼──────┼───────┼───────────────────┼─────┤│ 2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A:喂。 │偵一卷第90││ │0000000000 │時34分06秒 │B:「鱷魚」啊。 │頁 ││ │吳美玉(B) │ │A:嗯。 │ ││ │00-0000000 │ │B:「董仔」的同事啦,你叫董仔打給伊( │ ││ │ │ │ 該員警)啦! │ ││ │ │ │A:啊。 │ ││ │ │ │B:「董仔」的同事啦。 │ ││ │ │ │A:嗯嗯,喔,按列喔。 │ ││ │ │ │B:嗯,「董仔」沒打給伊(該員警),你 │ ││ │ │ │ 叫「董仔」打給伊(該員警)。 │ ││ │ │ │A:好好好。 │ ││ │ │ │B:19(車牌號碼)的喔。 │ │├──┼──────┼───────┼───────────────────┼─────┤│ 3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B:喂。 │偵一卷第90││ │0000000000 │時34分38秒 │A:「鬥陣仔」(台語音)的。 │頁-第91頁 ││ │董坤壽(B) │ │B:嗯。 │ ││ │0000000000 │ │A:在哪啊? │ ││ │ │ │B:我值班耶。 │ ││ │ │ │A:啊? │ ││ │ │ │B:值班。 │ ││ │ │ │A:喂! │ ││ │ │ │B:值班啦,按那,我這兒信號差。 │ ││ │ │ │A:不然,我講給你聽,「鬥陣仔」(台語 │ ││ │ │ │ 音)的。 │ ││ │ │ │B:嗯,按那? │ ││ │ │ │A:那個「19」(車牌號碼)的被你同事攔 │ ││ │ │ │ 到,那個...你在哪兒?甲(指董坤壽同│ ││ │ │ │ 事)說一下,說一下。 │ ││ │ │ │B:我在值班。 │ ││ │ │ │A:我...我... │ ││ │ │ │B:在顧廟啦。 │ ││ │ │ │A:啊。 │ ││ │ │ │B:顧廟啦! │ ││ │ │ │A:說叫你打給他(指董坤壽同事)耶。 │ ││ │ │ │B:是喔,我在顧廟耶。 │ ││ │ │ │A:「51」啊,「51」啊。 │ ││ │ │ │B:好啦,好啦,好。 │ ││ │ │ │A:現在打一下、打一下啦。 │ ││ │ │ │B:好好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B:喂,喂,「鱷魚」。 │偵一卷第91││ │0000000000 │時38分19秒 │A:有打過去沒? │頁 ││ │鄭瑞志(綽號│ │B:有啊,有啊,有啊。 │ ││ │「鳳梨」)(│ │A:「我叫他(董仔)打過去」。 │ ││ │B) │ │B:「對,有打過來,伊(某員警)就是… │ ││ │0000000000 │ │ 伊就是在等伊(董仔)打過來啊,我甲 │ ││ │ │ │ 說,伊說…。 │ ││ │ │ │A:好啦,好啦,OO不要再說了啊。 │ ││ │ │ │B:好,謝謝,謝謝。 │ │├──┼──────┼───────┼───────────────────┼─────┤│ 5 │董坤壽(A) │100年3月26日13│A:「上次那個同事咧」 │偵一卷第91││ │0000000000 │時10分39秒 │B:「我在外面耶,按那,那個要按那用? │頁-第93頁 ││ │歐清魚(B) │ │ 」 │ ││ │0000000000 │ │A:問看麥,我再問看看,你在哪裡啊? │ ││ │ │ │B:我在碼頭。 │ ││ │ │ │A:「按咧…甘今天用」 │ ││ │ │ │B:沒關係,你就看按那用,你甲我說啊。 │ ││ │ │ │A:「我是說,今天要拿過去還是按那,我 │ ││ │ │ │ 明天休息。 │ ││ │ │ │B:喔,你現在在哪裡? │ ││ │ │ │A:我是現在...我剛回來,我可以出來。 │ ││ │ │ │B:嗯嗯。 │ ││ │ │ │A:我到四點之前可以出來。 │ ││ │ │ │B:喔,按那哩。 │ ││ │ │ │A:嗯,四點就要回來。 │ ││ │ │ │B:喔,按列喔。 │ ││ │ │ │A:嗯。 │ ││ │ │ │B:喔,不然我等一下... 我馬上...我等一│ ││ │ │ │ 下馬上要回去,不然...你來榮總,再打│ ││ │ │ │ 給我。 │ ││ │ │ │A:我...我若有過去的話,可能...可能...│ ││ │ │ │ 45分就會到了啦。 │ ││ │ │ │B:嗯...你要到的時候,打電話給我一下,│ ││ │ │ │ 大約前十分鐘啊。 │ │├──┼──────┼───────┼───────────────────┼─────┤│ 6 │董坤壽(A) │100年3月26日13│A:我現在要過去了。 │偵一卷第93││ │0000000000 │時24分42秒 │B:你要過來嘛。 │頁-第94頁 ││ │歐清魚(B) │ │A:嗯。 │ ││ │0000000000 │ │B:你要駛來這兒,就原本你以前...我們這│ ││ │ │ │ 兒的巷子好不好? │ ││ │ │ │A:巷子哩啊。 │ ││ │ │ │B:嗯。 │ ││ │ │ │A:好啊,好啊,好。 │ ││ │ │ │B:喔,好。 │ ││ │ │ │A:你在家了嗎? │ ││ │ │ │B:嗯,我馬上到家,馬上到家。 │ ││ │ │ │A:喔,好啊。 │ ││ │ │ │B:我立即等你啊。 │ ││ │ │ │A:喔,好。 │ │├──┼──────┼───────┼───────────────────┼─────┤│ 7 │歐清魚(A) │100年3月26日13│B:喂。 │偵一卷第94││ │0000000000 │時43分11秒 │A:到了咧。 │頁 ││ │董坤壽(B) │ │B:喂。 │ ││ │0000000000 │ │A:到了。 │ ││ │ │ │B:到了咧。 │ ││ │ │ │A:嗯。 │ ││ │ │ │B:喔,好,我馬上過去啊。 │ ││ │ │ │A:喔,好。 │ │├──┼──────┼───────┼───────────────────┼─────┤│ 8 │歐清魚(A) │100年3月28日08│B:你說那個要拿多少? │偵一卷第94││ │0000000000 │時34分09秒 │A:那個…「董仔」朋友拿的,我本來要甲 │頁-第95頁 ││ │吳美玉(B) │ │ 說5…本來要拿5000 元給伊啦。 │ ││ │00-0000000 │ │B:嗯 │ ││ │ │ │A:我甲說老闆娘的車子啦。 │ ││ │ │ │B:嗯 │ ││ │ │ │A:說也很抱歉,哭妖,伊卡早那個…就之 │ ││ │ │ │ 前拿1萬的那個沒。 │ ││ │ │ │B:嗯。 │ ││ │ │ │A:那個,伊同事啦。 │ ││ │ │ │B:好啦,好啦,好啦。 │ ││ │ │ │A:那天打給我,他在顧廟啦,他在裡面啦 │ ││ │ │ │ 。 │ ││ │ │ │B:好啦,不然要怎麼辦?給他就給他啦。 │ ││ │ │ │A:恩啦。 │ ││ │ │ │B:不然要按那? │ ││ │ │ │A:我說嘛拿卡少咧,說伊(指董仔)那個 │ ││ │ │ │ 同事,沒法度,若是我(指董仔),我 │ ││ │ │ │ 是沒關係,我說按那對車行很不好意思 │ ││ │ │ │ ,他那個...昨天...前天(3月26日)..│ ││ │ │ │ .前天3點跟我拿的。 │ ││ │ │ │B:好啦。 │ ││ │ │ │A:去我家跟我拿的。 │ ││ │ │ │B:按列... 你現在要回去睡了,晚上我再 │ ││ │ │ │ 交代「凱竣」(兒子)(拿)給你啊。 │ ││ │ │ │A:沒關係,老闆娘,你那個...那個...半 │ ││ │ │ │ 通行證,對不對喔。 │ ││ │ │ │B:恩。 │ ││ │ │ │A:1800元先從那裡(指一萬元)扣起來。 │ ││ │ │ │B:好啦,好啦,好。 │ ││ │ │ │A:那1800元扣起來。 │ ││ │ │ │B:好。 │ ││ │ │ │A:沒啦,「董仔」我也有甲說,「董仔」 │ ││ │ │ │ 說對老闆娘歹勢,他說你們同事阿,我 │ ││ │ │ │ 要按那說。 │ ││ │ │ │B:好啦,不然要怎麼辦? │ │└──┴──────┴───────┴───────────────────┴─────┘
㈡、事實二之㈡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5月5日20 │B:「董仔」那邊甘是「051」那兒?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7分30秒 │A:恩,按那? │103頁 ││ │吳美玉(B) │ │B:去乎...「215」去乎抓到阿,你打給「 │ ││ │0000000000 │ │ 董仔」啦。 │ ││ │ │ │A:跑(運)什麼的啦? │ ││ │ │ │B:跑(運)那個啦... 跑...那個...跑那 │ ││ │ │ │ 個...環球的啦。 │ ││ │ │ │A:恩。 │ ││ │ │ │B:OOO啦,打給「董仔」一下啦,「215」 │ ││ │ │ │ 的啦。 │ ││ │ │ │A:現在哩那。 │ ││ │ │ │B:恩啦,恩啦。 │ ││ │ │ │A:在那裡? │ ││ │ │ │B:在岡山那個...岡山那個,縱貫路那兒啦│ ││ │ │ │ ,「051」的啦。 │ │├──┼──────┼───────┼───────────────────┼─────┤│ 2 │歐清魚(A) │100年5月5日20 │A:你叫...司機甲(警察)說啦。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9分29秒 │B:有啦。 │103頁-第 ││ │吳美玉(B) │ │A:伊(董仔)沒接,電話沒接。 │104頁 ││ │0000000000 │ │B:恩。 │ ││ │ │ │A:不知道電話沒帶,是不是。 │ ││ │ │ │B:有啦,我有叫司機按列甲(警察)說啦 │ ││ │ │ │ ,叫伊駕照、行照拿給伊(警察)啦。 │ │├──┼──────┼───────┼───────────────────┼─────┤│ 3 │董坤壽(A) │100年5月5日20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0分53秒 │A:要幹嘛? │104頁 ││ │歐清魚(B) │ │B:你不是來到岡山。 │ ││ │0000000000 │ │A:你想到咧,我在OO。 │ ││ │ │ │B:阿。 │ ││ │ │ │A:我在臺東啦。 │ ││ │ │ │B:阿。 │ ││ │ │ │A:臺東。 │ ││ │ │ │B:你在岡山嘛。 │ ││ │ │ │A:臺東。 │ ││ │ │ │B:你在臺東喔。 │ ││ │ │ │A:恩,休假。 │ ││ │ │ │B:「貓母」的一輛(車),被你同事「撈 │ ││ │ │ │ 」去的樣子。 │ ││ │ │ │A:幾號?幾號啦,幾號? │ ││ │ │ │B:阿。 │ ││ │ │ │A:幾號的啦。 │ ││ │ │ │B:那輛「51」阿,你甲說一下,我叫伊證 │ ││ │ │ │ 件拿給伊,「51」啦,在岡山啦。 │ │├──┼──────┼───────┼───────────────────┼─────┤│ 4 │歐清魚(A) │100年5月5日21 │A:喔,就被抓了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7分29秒 │B:誰被抓阿。 │107頁-第 ││ │董坤壽(B) │ │A:阿,「215」的啦。 │109頁 ││ │0000000000 │ │B:阿。 │ ││ │ │ │A:「215」的啦。 │ ││ │ │ │B:「215」的喔。 │ ││ │ │ │A:恩,說那個...好像行照被伊拿走的樣子│ ││ │ │ │ 。 │ ││ │ │ │B:行照喔。 │ ││ │ │ │A:恩。 │ ││ │ │ │B:喔...阿你們有趕無阿。 │ ││ │ │ │A:阿。 │ ││ │ │ │B:有趕無阿。 │ ││ │ │ │A:沒...沒...,沒關係,你看你有空再拿 │ ││ │ │ │ 就好。 │ ││ │ │ │B:我等一下...我現在去那兒讓人家請客回│ ││ │ │ │ 來啦,我可能... │ ││ │ │ │A:恩。 │ ││ │ │ │B:12點...可能晚上12點就會...就會到屏 │ ││ │ │ │ 東了吧。 │ ││ │ │ │A:嗯嗯。 │ ││ │ │ │B:你若有趕,我就12點出來...出來甲同事│ ││ │ │ │ 拿阿。 │ ││ │ │ │A:沒關係,那個明天再拿就好,沒關係, │ ││ │ │ │ 喔。 │ ││ │ │ │B:阿明天喔。 │ ││ │ │ │A:恩,你再拿給我就好。 │ ││ │ │ │B:那不就明天過來拿,順便拿給你。 │ ││ │ │ │A:好好好。 │ ││ │ │ │B:好,按列幾點? │ ││ │ │ │A:沒關係,你看何時拿到,你再拿給我就 │ ││ │ │ │ 好。 │ ││ │ │ │B:我若拿...可能...明天八點就會過去高 │ ││ │ │ │ 雄了吧。 │ ││ │ │ │A:嗯嗯,你明天沒上班哩。 │ ││ │ │ │B:八點會不會太早? │ ││ │ │ │A:你明天不用上班哩。 │ ││ │ │ │B:沒,沒,沒,沒。 │ ││ │ │ │A:恩,沒關係啦,過中午也沒關係,恩阿 │ ││ │ │ │ ,厚。 │ ││ │ │ │B:過中午也沒關係喔。 │ ││ │ │ │A:嗯嗯。 │ ││ │ │ │B:過中午我可能又有代誌阿(坐火車去臺 │ ││ │ │ │ 東)。 │ ││ │ │ │A:喔,好,不然你過來,打給我。 │ ││ │ │ │B:八點會不會太早? │ ││ │ │ │A:不會啦,不會啦,沒關係,你再打給我 │ ││ │ │ │ 一下就好。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八、九點阿,或十點多,甘就要那麼早 │ ││ │ │ │ ? │ ││ │ │ │B:阿。 │ ││ │ │ │A:十點多你看按那? │ ││ │ │ │B:我要...我要...載查某人去那個...中醫│ ││ │ │ │ 阿。 │ ││ │ │ │A:嗯嗯嗯。 │ ││ │ │ │B:恩阿。 │ ││ │ │ │A:好好好。 │ ││ │ │ │B:恩阿,要過去高雄市阿。 │ ││ │ │ │A:喔,好。 │ ││ │ │ │B:恩阿,按那... 我們...因為伊那個... │ ││ │ │ │ 伊那個很多人,伊那個要很早就要去那 │ ││ │ │ │ 兒排隊了。 │ ││ │ │ │A:好好好。 │ ││ │ │ │B:我才甲說,伊在排隊時,我可以拿過去 │ ││ │ │ │ 給你啊。 │ ││ │ │ │A:喔,好好。 │ ││ │ │ │B:我是說,怕會...會太晚...太早,會不 │ ││ │ │ │ 會。 │ ││ │ │ │A:不然你辦完,再拿給我也沒關係,我明 │ ││ │ │ │ 天可能沒什麼代誌。 │ ││ │ │ │B:沒代誌...你...你明天八點,差不多起 │ ││ │ │ │ 來了沒? │ ││ │ │ │A:厚,我有時候睡到很晚,你到高雄市, │ ││ │ │ │ 辦到幾點? │ ││ │ │ │B:我不知道咧。 │ ││ │ │ │A:恩。 │ ││ │ │ │B:沒關係,我...恩...我八點...我八點打│ ││ │ │ │ 看麥阿啦。 │ ││ │ │ │A:好好好。 │ ││ │ │ │B:八點你若有那個...我再...我再...我再│ ││ │ │ │ 拿過去啦。 │ ││ │ │ │A:好好好。 │ │├──┼──────┼───────┼───────────────────┼─────┤│ 5 │歐清魚(A) │100年5月6日08 │A:阿,在哪兒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22秒 │B:在家耶。 │110頁 ││ │董坤壽(B) │ │A:喔,要過來嗎? │ ││ │0000000000 │ │B:恩...可能改天的吧。 │ ││ │ │ │A:喔,好,沒關係,你若有空,再打給我 │ ││ │ │ │ 。 │ ││ │ │ │B:好啊,好。 │ │├──┼──────┼───────┼───────────────────┼─────┤│ 6 │歐清魚(A) │100年5月6日09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0分31秒 │A:「隆仔」說過去你那邊喔。 │110頁-第 ││ │董坤壽(B) │ │B:「隆仔」? │111頁 ││ │0000000000 │ │A:恩。 │ ││ │ │ │B:過去我那邊幹嘛?要找我阿。 │ ││ │ │ │A:不是說調去你那邊? │ ││ │ │ │B:你聽誰說的? │ ││ │ │ │A:那些司機在說,說看到「隆仔」。 │ ││ │ │ │B:誰阿? │ ││ │ │ │A:我們的司機阿,就以前駛過我的車子的 │ ││ │ │ │ 那個司機啦。 │ ││ │ │ │B:喔。 │ ││ │ │ │A:說昨晚被伊攔下來,說「51」阿,哪兒 │ ││ │ │ │ 可能? │ ││ │ │ │B:(笑) │ ││ │ │ │A:阿。 │ ││ │ │ │B:我哪知道,無啦。 │ ││ │ │ │A:喔。 │ ││ │ │ │B:無啦。 │ ││ │ │ │A:喔,喔。 │ ││ │ │ │B:伊可能看錯人啦。 │ ││ │ │ │A:喔,好啊好啊。 │ ││ │ │ │B:恩啦。 │ ││ │ │ │A:好。 │ │├──┼──────┼───────┼───────────────────┼─────┤│ 7 │董坤壽(A) │100年5月8日11 │B:阿你...那個...今天沒有上班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39秒 │A:今天...沒上班。 │115頁-第 ││ │歐清魚(B) │ │B:恩。 │116頁 ││ │0000000000 │ │A:會過去...高雄。 │ ││ │ │ │B:喔,這樣喔,靠么,我今天沒什麼帶錢 │ ││ │ │ │ 咧,靠么。 │ ││ │ │ │A:(笑) │ ││ │ │ │B:明天...有...有無,明天再拿好不好。 │ ││ │ │ │A:明天... │ ││ │ │ │B:有上班沒。 │ ││ │ │ │A:喔,明天,我再找時間好了。 │ ││ │ │ │B:厚,好。 │ │├──┼──────┼───────┼───────────────────┼─────┤│ 8 │董坤壽(A) │100年5月9日11 │A:你現在不行嗎?我現在是空檔,空兩個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3分57秒 │ 小時耶。 │116頁-第 ││ │歐清魚(B) │ │B:沒有領(錢)起來咧。 │117頁 ││ │0000000000 │ │A:阿。 │ ││ │ │ │B:沒有領(錢)起來咧。 │ ││ │ │ │A:沒有領(錢)起來喔。 │ ││ │ │ │B:嗯,我兒子回來,才可以領。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B:多少?多少? │ ││ │ │ │A:隨便啦。 │ ││ │ │ │B:好,好。 │ │├──┼──────┼───────┼───────────────────┼─────┤│ 9 │董坤壽(A) │100年5月9日18 │B:我在...仁武這兒...仁武這兒...一間大│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9分11秒 │ 灣國小。 │117頁-第 ││ │歐清魚(B) │ │A:大灣國小喔。 │118頁 ││ │0000000000 │ │B:恩,你知沒。 │ ││ │ │ │A:我知道阿。 │ ││ │ │ │B:恩,我在這裡等你,門口。 │ ││ │ │ │A:沒咧,我...我八點才下班咧。 │ ││ │ │ │B:你八點才下班喔。 │ ││ │ │ │A:恩。 │ ││ │ │ │B:這樣...你明天中午,明天中午呢? │ ││ │ │ │A:你...你差一個小時而已,不能等嗎? │ ││ │ │ │B:我等一下...還要去別處拿單子。 │ ││ │ │ │A:沒關係阿,你若在高雄...你若在高雄縣│ ││ │ │ │ 裡面,我去找你,沒關係阿。 │ ││ │ │ │B:喔,這樣阿。 │ ││ │ │ │A:恩。 │ ││ │ │ │B:喔,好好。 │ ││ │ │ │A:不要差太遠啦,你等一下要去哪兒? │ ││ │ │ │B:沒啦,不一定,我等一下看還有哪裡單 │ ││ │ │ │ 子沒有拿,要拿單子。 │ ││ │ │ │A:這樣喔,不然我八點下班,打給你。 │ ││ │ │ │B:好好好。 │ │├──┼──────┼───────┼───────────────────┼─────┤│ 10 │董坤壽(A) │100年5月9日19 │B:厚,今天突然有代誌啦,靠么,朋友邀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06秒 │ ,說要去台南一下啦,我看明天了。 │118頁 ││ │歐清魚(B) │ │A:我剛好要出門。 │ ││ │0000000000 │ │B:厚。 │ ││ │ │ │A:我要出門。 │ ││ │ │ │B:來到岡山,過來了咧。 │ ││ │ │ │A:岡山過去了。 │ ││ │ │ │B:恩。 │ ││ │ │ │A:你都沒打給我。 │ ││ │ │ │B:剛好要打給你而已,我想說你八點要下 │ ││ │ │ │ 班咧。 │ ││ │ │ │A:這樣你到岡山交流道等我啦。 │ ││ │ │ │B:無啦,就過...過岡山了啦。 │ ││ │ │ │A:喔,好啦,好啦,好啦。 │ ││ │ │ │B:好啦,明天啦。 │ ││ │ │ │A:我明天晚上才有班了啦。 │ ││ │ │ │B:喔,好好。 │ │├──┼──────┼───────┼───────────────────┼─────┤│ 11 │歐清魚(A) │100年5月10日8 │A:喔,這樣喔,還是你現在要來大寮。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7分5秒 │B:現在喔。 │119頁 ││ │董坤壽(B) │ │A:阿。 │ ││ │0000000000 │ │B:你跑大寮哩那。 │ ││ │ │ │A:我現在在... 沒... 沒...等一下我這邊│ ││ │ │ │ 放一台貨而已,要去台南,回來差不多 │ ││ │ │ │ 中午。 │ ││ │ │ │B:喔... │ ││ │ │ │A:回來差不多中午。 │ ││ │ │ │B:沒關係,我看何時,我看狀況再打給你 │ ││ │ │ │ 。 │ ││ │ │ │A:阿。 │ ││ │ │ │B:我看何時比較有空再打給你啦。 │ ││ │ │ │A:好好,喔,好。 │ │├──┼──────┼───────┼───────────────────┼─────┤│ 12 │董坤壽(A) │100年5月10日8 │A:你何時要過去大寮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3分56秒 │B:我現在在大寮咧。 │119頁-第 ││ │歐清魚(B) │ │A:你現在在大寮,何時要出去阿? │120頁 ││ │0000000000 │ │B:我現在在放,差不多... │ ││ │ │ │ 半小時。 │ ││ │ │ │A:半小時喔。 │ ││ │ │ │B:恩。 │ ││ │ │ │A:你說上次說的那兒哩? │ ││ │ │ │B:同樣我之前說的這兒沒,恩阿。 │ ││ │ │ │A:喔,好啦好啦,不然我過去好了。 │ ││ │ │ │B:恩,差不多半小時啦,恩,我等你,沒 │ ││ │ │ │ 關係。 │ ││ │ │ │A:好啦,你等我啦。 │ │├──┼──────┼───────┼───────────────────┼─────┤│ 13 │董坤壽(A) │100年5月10日8 │B:剛放好,恩,我要駛出來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4分12秒 │A:我知道,我有看到。 │120頁 ││ │歐清魚(B) │ │B:好。 │ ││ │0000000000 │ │ │ │├──┼──────┼───────┼───────────────────┼─────┤│ 14 │歐清魚(A) │100年5月11日08│A:你的…你的行照在我這邊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0分21秒 │B:好好好好。 │120頁 ││ │吳美玉(B) │ │A:「董仔」…「董仔」要跟 │ ││ │0000000000 │ │ 我「灰」(音譯)幾千嘟幾千,最後我 │ ││ │ │ │ 只有拿五千給他而已。 │ ││ │ │ │B:好啦,好啦,我不是跟你說,沒關係, │ ││ │ │ │ 他要拿多少,你都給他。 │ ││ │ │ │A:沒啦,不是啦,OO我有甲說... │ ││ │ │ │... │ │└──┴──────┴───────┴───────────────────┴─────┘
㈢、事實二之㈢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7月4日10 │A:ㄟ,那個不是你老闆娘的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8分33秒 │B:是啦,是啦 │126頁-第 ││ │歐清魚(B) │ │A:他那個不是行號ㄟ │127頁 ││ │0000000000 │ │B:那台車牌幾號 │ ││ │ │ │A:440,寫「溫安」耶 │ ││ │ │ │B:是啦,是啦,那台也是啦 │ ││ │ │ │A:「溫安」也是喔? │ ││ │ │ │B:「溫安」那台伊請不到行,跟他借車靠 │ ││ │ │ │ 的啦。 │ ││ │ │ │A:他們去靠行的喔 │ ││ │ │ │B:對,借他們靠行的,算是那時候「溫安 │ ││ │ │ │ 」沒有車子,但有工作給他們作,所以 │ ││ │ │ │ 有一台車子靠行在他那邊 │ ││ │ │ │A:靠在誰那邊阿? │ ││ │ │ │B:溫安啦 │ ││ │ │ │A:喔,他自己的靠行溫安喔 │ ││ │ │ │B:對 │ ││ │ │ │A:他不是自己有嗎? │ ││ │ │ │B:他是有,那個行,他有工作給他作,但 │ ││ │ │ │ 是那個行沒有車,所以靠行那邊啦 │ ││ │ │ │A:這樣喔 │ ││ │ │ │B:對 │ ││ │ │ │A:喔,那是怎樣,沒有那個 │ ││ │ │ │B:怎樣 │ ││ │ │ │A:那是「板子」(板台規格不符)的事情 │ ││ │ │ │ 阿? │ ││ │ │ │B:「對啊,「板子」啦 │ ││ │ │ │A:喔,我說奇怪,今天拿給我,我看好像 │ ││ │ │ │ 也不是你老闆娘的阿 │ ││ │ │ │B:對,那台是他的,溫的只有那一台而已 │ │├──┼──────┼───────┼───────────────────┼─────┤│ 2 │歐清魚(A) │100年7月5日09 │A:董仔昨天叫我騎摩托車,說他現在車子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7分42秒 │ 賣了,去深水跟他拿行照,我瘋了喔 │129頁 ││ │吳美玉(綽號│ │B:ㄟ │ ││ │「貓母」(B │ │A:叫我騎摩托車去那邊拿,說有空才拿過 │ ││ │) │ │ 來 │ ││ │0000000000 │ │B:好,故鄉我再跟他說 │ │├──┼──────┼───────┼───────────────────┼─────┤│ 3 │歐清魚(A) │100年7月6日12 │A:現在有上班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3分59秒 │B:沒有,要下午四點 │130頁-第 ││ │董坤壽(B) │ │A:四點喔? │131頁 ││ │0000000000 │ │B:ㄟ │ ││ │ │ │A:四點喔 │ ││ │ │ │B:怎樣,有在家嗎? │ ││ │ │ │A:沒有啦,我現在在碼頭,我叫「貓母」 │ ││ │ │ │ 他兒子載我過去 │ ││ │ │ │B:喔,我現在沒有(辦公室) │ ││ │ │ │A:四點喔 │ ││ │ │ │B:四點,你還沒有回來嗎 │ ││ │ │ │A:我在碼頭,我不能走 │ ││ │ │ │B:為何,你要幾點才能走 │ ││ │ │ │A:沒有啦,這一條船一定要自己在這邊顧 │ ││ │ │ │ ,今天靠的啦 │ ││ │ │ │B:那晚上八點耶? │ ││ │ │ │A:我叫他載我過去就好了 │ ││ │ │ │B:這樣喔 │ ││ │ │ │A:對啦,我叫「貓母」他小孩載我過去就 │ ││ │ │ │ 好 │ ││ │ │ │B:這樣好嗎 │ ││ │ │ │A:不會啦,他不懂啦 │ ││ │ │ │B:阿 │ ││ │ │ │A:他不會啦 │ ││ │ │ │B:好 │ ││ │ │ │A:他載我過去就好,我叫他不要講話就好 │ ││ │ │ │B:喔,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7月6日18 │B:不是要過來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2分39秒 │A:阿,怎樣? │131頁-第 ││ │董坤壽(B) │ │B:你不是要過來? │132頁 ││ │0000000000 │ │A:要啦,你到幾點? │ ││ │ │ │B:我到八點,你八點會到家 │ ││ │ │ │ 嗎 │ ││ │ │ │A:你八點喔 │ ││ │ │ │B:我八點才下班 │ ││ │ │ │A:你騎摩托車阿? │ ││ │ │ │B:對,我騎摩托車 │ ││ │ │ │A:這樣不用啦(不用到家),我去哪裡找 │ ││ │ │ │ 你,去燕巢喔 │ ││ │ │ │B:你可以過來嗎 │ ││ │ │ │A:可以,我叫人家載我,我叫那個小孩載 │ ││ │ │ │ 我過去 │ ││ │ │ │B:我以為你四點就要來了,我在這邊等 │ ││ │ │ │A:你八點下班嗎? │ ││ │ │ │B:對阿,八點 │ ││ │ │ │A:好,我叫他七點多載我過去 │ ││ │ │ │B:這樣喔 │ ││ │ │ │A:不用你騎摩托車到這裡 │ ││ │ │ │B:好 │ │├──┼──────┼───────┼───────────────────┼─────┤│ 5 │歐清魚(A) │100年7月6日19 │A:你公司是不是下坡再爬坡,再過橋那個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6分18秒 │ 喔 │132頁 ││ │董坤壽(B) │ │B:你從哪來阿... │ ││ │0000000000 │ │ │ │├──┼──────┼───────┼───────────────────┼─────┤│ 6 │歐清魚(A) │100年7月7日09 │B:「鱷魚」怎樣?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0分48秒 │A:那個拿六張阿! │132頁-第 ││ │吳美玉(B) │ │B:什麼拿六張? │133頁 ││ │0000000000 │ │A:董仔那裡拿六張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昨天拿過去的 │ │├──┼──────┼───────┼───────────────────┼─────┤│ 7 │歐清魚(A) │100年7月8日10 │A:等一下六千(元)寄「凱竣」帶進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8分32秒 │B:六千喔 │133頁 ││ │吳美玉(B) │ │A:我身上只剩五千而已 │ ││ │0000000000 │ │B:他已經出去了 │ ││ │ │ │A:出去了喔 │ ││ │ │ │B:我跟你說,我叫他去領錢,剛剛你也不 │ ││ │ │ │ 早說,我剛要問他(莊凱竣陪歐清魚一 │ ││ │ │ │ 同去燕巢送錢給董坤壽)問到忘記了 │ ││ │ │ │A:拿六千,昨天拿六千啦 │ ││ │ │ │B:好 │ ││ │ │ │A:我本來要拿五千給他 │ ││ │ │ │B:沒有關係 │ ││ │ │ │A:但是董仔說多拿一千給他啦 │ ││ │ │ │B:好,那沒有關係 │ ││ │ │ │A:一千是他的! │ ││ │ │ │B:好等一下我叫他來拿 │ │└──┴──────┴───────┴───────────────────┴─────┘
㈣:事實二之㈣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9月6日20 │B:快一點、快一點,「鳳梨」已經被「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4分 │ 051」攔下來了,快一點! │143頁-第 ││ │吳美玉(B) │ │A:哪裡阿? 在哪裡阿? │144頁 ││ │0000000000 │ │B:他可能跑深水那邊的啦A:「051」嗎? │ ││ │ │ │B:ㄟ,「051」! 快一點! 」 │ ││ │ │ │A:喔,好! │ │├──┼──────┼───────┼───────────────────┼─────┤│ 2 │歐清魚(A) │100年9月6日20 │B:ㄟA:現在你有上班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4分35秒 │B:沒有! │144頁 ││ │董坤壽(B) │ │A:現在你幫忙打一下,「51 」、「51」! │ ││ │0000000000 │ │B:好! │ ││ │ │ │A:攔到「貓母」的,「119」的 │ ││ │ │ │B:好! │ │├──┼──────┼───────┼───────────────────┼─────┤│ 3 │歐清魚(A) │100年9月7日09 │A:董仔喔,在鳳梨的事情之前打給我,說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2分17秒 │ 酒哪時候幫他買好,星期五好不好 │144頁-第 ││ │吳美玉(B) │ │B:酒喔,我等一下就叫他拿過來了 │145頁 ││ │00-0000000 │ │A:好,拿到公司就好 │ ││ │ │ │B:對,拿到公司就好 │ ││ │ │ │A:好,幫我弄酒什麼的,2千多元,算我的│ ││ │ │ │B:什麼 │ ││ │ │ │A:酒弄好一點的,2千多元的 │ ││ │ │ │B:這樣喔,好 │ ││ │ │ │A:一罐(瓶)啦 │ ││ │ │ │B:好 │ ││ │ │ │A:不要相同(品牌)的啦 │ ││ │ │ │B:不要相同的,我知道 │ ││ │ │ │A:因為董仔之前打給我,問我酒弄好沒, │ ││ │ │ │ 他說昨天沒有上班,別人攔的 │ ││ │ │ │B:那鳳梨那個,要拿多少 │ ││ │ │ │A:我要問董仔啦! │ ││ │ │ │B:你問一下,明天順便拿 │ ││ │ │ │A:ㄟ,要星期五一起拿喔,明天沒有空 │ ││ │ │ │B:阿 │ ││ │ │ │A:我明天沒有空 │ ││ │ │ │B:喔,你要星期五一起拿喔 │ │├──┼──────┼───────┼───────────────────┼─────┤│ 4 │歐清魚(A) │100年9月7日09 │A:昨天那台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6分49秒 │B:看你怎樣阿 │145頁 ││ │董坤壽(B) │ │A:阿 │ ││ │0000000000 │ │B:看你怎樣阿 │ ││ │ │ │A:高和的,可以省就幫他省,他星期五要 │ ││ │ │ │ 拿給你啦,我也順便拿酒給你啦 │ ││ │ │ │B:好 │ │├──┼──────┼───────┼───────────────────┼─────┤│ 5 │董坤壽(A) │100年9月10日11│B:你幾點有空?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1分52秒 │A:那你呢?都在家嗎? │147頁 ││ │歐清魚(B) │ │B:我沒關係。看你幾點打給我,再過來拿 │ ││ │0000000000 │ │ 。 │ ││ │ │ │A:要不然六點多好了。 │ ││ │ │ │B:好。 │ ││ │ │ │A:六點說你在吃飯了嗎? │ ││ │ │ │B:沒有,你來這邊載我去車廠拿。 │ ││ │ │ │A:還要載去車廠喔? │ ││ │ │ │B:對阿,放在車廠那邊。 │ ││ │ │ │A:沒有在你那邊嗎? │ ││ │ │ │B:酒放在車廠那邊。 │ ││ │ │ │A:喔,這樣阿,我以為放在你那邊。 │ ││ │ │ │B:沒有,放在車廠。 │ ││ │ │ │A:你今天都在家嗎? │ ││ │ │ │B:對。 │ ││ │ │ │A:我要過去再打給你。 │ ││ │ │ │B:好。 │ │├──┼──────┼───────┼───────────────────┼─────┤│ 6 │董坤壽(A) │100年9月10日11│A:我現在要過去,要到哪裡載你?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3分34秒 │B:一樣,在旁邊等我那裡。 │147頁-第 ││ │歐清魚(B) │ │A:旁邊的巷子嗎? │148頁 ││ │0000000000 │ │B:對。 │ ││ │ │ │A:我現在要出門了。 │ ││ │ │ │B:好,你快到打給我,我再走出去。 │ ││ │ │ │A:好。 │ │├──┼──────┼───────┼───────────────────┼─────┤│ 7 │歐清魚(A) │100年9月13日10│B:你那邊拿多少給他?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5分24秒 │A:我拿一萬。 │148頁 ││ │吳美玉(B) │ │B:喔。 │ ││ │00-0000000 │ │A:董仔說很不好意思,他 (董仔同事)很難│ ││ │ │ │ "剃頭"(台語),他說若沒有一萬,就要 │ ││ │ │ │ 董仔不要跟他談了。 │ ││ │ │ │B:好啦,我知道了。 │ ││ │ │ │A:那不是董仔,他說那個很難"剃頭"(台語│ ││ │ │ │ )。伊說叫我跟你謝謝一下。 │ ││ │ │ │B:好。 │ ││ │ │ │A:阿,頭家娘,沒要緊那個酒多少錢,你 │ ││ │ │ │ 先把我扣起來,不要緊... │ ││ │ │ │B:不要緊,好... │ ││ │ │ │A:我跟他 (董坤壽)說「高和」的 (車輛) │ ││ │ │ │ 改天你本人儘量不要去攔,啊碰到那種 │ ││ │ │ │ (人)就沒法度的啊,本來要拿五千給他 │ ││ │ │ │ 而已,你知道嗎。 │ ││ │ │ │B:嗯,知道啦。 │ ││ │ │ │A:董仔說不要這樣啦,否則再遇到這個人 │ ││ │ │ │ 就很難講(情面)了 │ ││ │ │ │B:好。 │ │└──┴──────┴───────┴───────────────────┴─────┘
㈤:事實二之㈤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B:現在又…又一個抓到了,喔,氣死。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24分33秒 │A:誰啊? │154頁-第 ││ │吳美玉(B) │ │B:149的啦。 │155頁 ││ │0000000000 │ │A:在哪啊? │ ││ │ │ │B:也是在燕巢「鼎泰」 (音譯)那兒啦。 │ ││ │ │ │A:嗯,董仔甘上晚上的? 昨天來…有…有 │ ││ │ │ │ 向我拿…有拿了,○○○有拿,伊有去 │ ││ │ │ │ 甲拿。 │ ││ │ │ │B:恩。 │ ││ │ │ │A:昨天伊沒有上班啦,董仔昨天... 昨天 │ ││ │ │ │ 那個晚上的。 │ ││ │ │ │B:你等一下,先打一下,149 的,在「鼎 │ ││ │ │ │ 泰」那邊啦 │ ││ │ │ │A:幾號的? │ ││ │ │ │B:149 的,149的。 │ ││ │ │ │A:沒啦,喔... 不然車子...那個OO幾號啦│ ││ │ │ │ 。 │ ││ │ │ │B:OO..那個我... 沒啦,車牌號碼是000的│ ││ │ │ │ ,阿伊我沒甲看啦,我沒甲問啦。 │ ││ │ │ │A:好好好。 │ │├──┼──────┼───────┼───────────────────┼─────┤│ 2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幹,149又在那兒被抓到了,哭么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25分50秒 │B:在哪兒? │155頁 ││ │董坤壽(B) │ │A:燕巢阿。 │ ││ │0000000000 │ │B:阿甘是我們的人?我們今天沒有巡邏。 │ ││ │ │ │A:阿。 │ ││ │ │ │B:我們沒巡邏咧。 │ ││ │ │ │A:恩,你甲我打看麥,看誰阿,好不好? │ ││ │ │ │B:好啊,好。 │ ││ │ │ │A:恩,你們那兒的啦。 │ │├──┼──────┼───────┼───────────────────┼─────┤│ 3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你幫我問看幾號的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26分38秒 │B:不是,不是,騎摩托車的。 │155頁 ││ │吳美玉(B) │ │A:阿。 │ ││ │0000000000 │ │B:騎摩托車的,我叫伊不要報阿,我說叫 │ ││ │ │ │ 伊甲拜託看看。 │ ││ │ │ │A:喔,騎摩托車的喔。 │ ││ │ │ │B:嗯嗯嗯。 │ ││ │ │ │A:燕巢的,燕巢的。 │ ││ │ │ │B:好好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B:他說叫... 也是有講通啦,他說跟董仔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31分17秒 │ 說站路崗的,他就知道了。 │155頁-第 ││ │吳美玉(B) │ │A:站路崗的喔。 │156頁 ││ │0000000000 │ │ │ │├──┼──────┼───────┼───────────────────┼─────┤│ 5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說那個... 騎摩托車的,說是站路崗的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32分32秒 │ 。 │156頁 ││ │董坤壽(B) │ │B:騎摩托車,站路崗的喔。 │ ││ │0000000000 │ │A:有給他扣了。 │ ││ │ │ │B:喔,好啊,好啊。 │ ││ │ │ │A:厚。 │ ││ │ │ │B:我看是誰。 │ ││ │ │ │A:好。 │ │├──┼──────┼───────┼───────────────────┼─────┤│ 6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B:我現在在分隊啦,我...東西拿到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0時55分06秒 │A:嗯嗯。 │156頁-第 ││ │董坤壽(B) │ │B:我過來...過去拿公文啦。 │157頁 ││ │0000000000 │ │A:恩。 │ ││ │ │ │B:我... 我拿到東西了,我... 我看何時.│ ││ │ │ │ .. 我再拿給你啦。 │ ││ │ │ │A:你晚上打給我。 │ │├──┼──────┼───────┼───────────────────┼─────┤│ 7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這樣明天好不好,明天再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3時33分10秒 │B:明天再拿哩。 │157頁-第 ││ │董坤壽(B) │ │A:恩,明天厚。 │158頁 ││ │0000000000 │ │B:還是你今天幾點下班? │ ││ │ │ │A:沒啦,我現在還不一定。 │ ││ │ │ │B:阿。 │ ││ │ │ │A:這難說。 │ ││ │ │ │B:難說喔,我是說你若...你若下午... 若│ ││ │ │ │ 要下班了,就開過來這兒。 │ │├──┼──────┼───────┼───────────────────┼─────┤│ 8 │董坤壽(A) │100年10月11日 │A:恩阿,我要出門了,我從... 我從屏東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0時09分36秒 │ 出來阿。 │159頁 ││ │歐清魚(B) │ │B:恩。 │ ││ │0000000000 │ │A:恩。 │ ││ │ │ │B:屏東出來喔。 │ ││ │ │ │A:恩。 │ ││ │ │ │B:好啊,好啊,你快要到的時候,再打給 │ ││ │ │ │ 我。 │ ││ │ │ │A:好啊,好啊。 │ │├──┼──────┼───────┼───────────────────┼─────┤│ 9 │歐清魚(A) │100年10月11日 │A:那個…剛才董仔來拿,那台甲你一萬啦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2時06分38秒 │ ,岡…岡山的。 │159頁-第 ││ │吳美玉(B) │ │B:對啊,公車…我知道,騎摩托車的,在 │160頁 ││ │0000000000 │ │ 那兒抓闖紅綠燈的耶,你娘看…」 │ ││ │ │ │A:伊那個站…抓闖紅綠燈的,對啦。 │ ││ │ │ │B:嗯啊,看到「士官長」過去喔,就追了 │ ││ │ │ │ 耶。 │ ││ │ │ │A:嗯。 │ ││ │ │ │B:追了後,就說…嗯…你的斗子不符合, │ ││ │ │ │ 哭麼,喔,怎麼會這麼知道,你哪知?.│ ││ │ │ │ .. │ ││ │ │ │B:賽你娘的,說... 一個佔紅綠燈的,昨 │ ││ │ │ │ 天初時就在站紅綠燈的,管制紅綠燈的 │ ││ │ │ │ ,看到他過去就追了。 │ ││ │ │ │A:恩。 │ ││ │ │ │B:這樣啦,我們士官長跟我說,騎摩托車 │ ││ │ │ │ 的,我說死阿,騎摩托車的,後來我就.│ ││ │ │ │ .. │ ││ │ │ │A:伊那個以前鳳山過去的啦,過去岡山交 │ ││ │ │ │ 通隊的啦。 │ ││ │ │ │B:喔,就是這樣阿,所以才會知道啦,恩 │ ││ │ │ │ 。 │ │└──┴──────┴───────┴───────────────────┴─────┘
㈥:事實二之㈥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11月12日 │B: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19分20秒 │A:董仔沒有人接ㄟ。 │168頁 ││ │吳美玉(B) │ │B:沒有人接喔? │ ││ │0000000000 │ │A:不然等一下請「無尾熊」拿給他 (警察 │ ││ │ │ │ ),叫他拿給董仔。 │ ││ │ │ │B:在「中印」 (音譯)那裡。 │ ││ │ │ │A:阿。 │ │├──┼──────┼───────┼───────────────────┼─────┤│ 2 │歐清魚(A) │100年11月12日 │A:你打到司機那,叫他拿給董仔。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26分39秒 │B:有啦有啦,我有跟他說啦,我問問看。 │169頁 ││ │吳美玉(B) │ │ │ ││ │0000000000 │ │ │ │├──┼──────┼───────┼───────────────────┼─────┤│ 3 │歐清魚(A) │100年11月12日 │B:有啦有啦,已經拿去了,行照拿過去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34分46秒 │ 喔。 │169頁 ││ │吳美玉(B) │ │A:好。 │ ││ │0000000000 │ │B:好啦。 │ │├──┼──────┼───────┼───────────────────┼─────┤│ 4 │董坤壽(A) │100年11月12日 │A:什麼事情?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41分36秒 │B:你有上班嗎? │169頁-第 ││ │歐清魚(B) │ │A:剛剛要來上班,騎摩托車沒有聽到,( │170頁 ││ │0000000000 │ │ 你)打這麼多通,怎樣? │ ││ │ │ │B:被59仔抓到,59仔拿走了,貓母的。 │ ││ │ │ │A:喔。 │ ││ │ │ │B:剛剛而已,打你的電話沒有人接。 │ ││ │ │ │A:我剛在其摩托車。 │ ││ │ │ │B:你跟他拿一下。 │ ││ │ │ │A:好啦。 │ │├──┼──────┼───────┼───────────────────┼─────┤│ 5 │董坤壽(A) │100年11月12日 │A:你娘,我們主管耶。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57分26秒 │B:阿? │170頁 ││ │歐清魚(B) │ │A:那是我老闆啦。 │ ││ │0000000000 │ │B:這樣喔。 │ ││ │ │ │A:ㄟ,你在哪? │ ││ │ │ │B:我在家。 │ ││ │ │ │A:你為何沒有出去? │ ││ │ │ │B:沒阿,叫一個幫我跑。 │ ││ │ │ │A:這樣喔。我過去找你啊。 │ ││ │ │ │B:好啊,明天我在家裡阿。 │ ││ │ │ │A:沒有啦,我晚上上夜班後,連休四天耶 │ ││ │ │ │ 。 │ ││ │ │ │B:你幾點,你到幾點阿? │ ││ │ │ │A:我十點到十二點備差,所以跑到這裡上 │ ││ │ │ │ 班,所以剛剛機子沒聽到,我轉成震動 │ ││ │ │ │ 。 │ ││ │ │ │B:阿? │ ││ │ │ │A:我十二點值班,到明天八點後就休四天 │ ││ │ │ │ 了,你還要叫我從屏東跑過來喔。 │ ││ │ │ │B:沒有啦,你明天下班再過來這邊就好 │ ││ │ │ │A:我騎摩托車耶,我現在有空檔,我現在 │ ││ │ │ │ 過去就好 │ ││ │ │ │B:喔,你現在喔? │ ││ │ │ │A:對阿,我來回差不多2小時,剛好啊。 │ ││ │ │ │B:喔,好啊好啊。 │ ││ │ │ │A:對阿,不然你要我回去後,再從屏東來 │ ││ │ │ │ 喔。 │ ││ │ │ │B:喔,好好。 │ ││ │ │ │A:來時我再跟你說啦。 │ ││ │ │ │B:好。 │ │├──┼──────┼───────┼───────────────────┼─────┤│ 6 │董坤壽(A) │100年11月12日 │A:到了到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2時28分46秒 │B:一樣那邊。 │171頁 ││ │歐清魚(B) │ │A:阿? │ ││ │0000000000 │ │B:一樣在那邊等我。 │ ││ │ │ │A:ㄟ。 │ ││ │ │ │B:好。 │ │├──┼──────┼───────┼───────────────────┼─────┤│ 7 │歐清魚(A) │100年11月14日 │B:怎樣,鱷魚?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0時34分01秒 │A:董仔行照拿過來了。 │171頁-第 ││ │吳美玉(B) │ │B:喔好啦,要拿多少? │173頁 ││ │0000000000 │ │A:要拿一萬,是小隊長。 │ ││ │ │ │B:喔 (嘆氣)。 │ ││ │ │ │A:說 (取締警察)在問他 (無尾熊),(無尾│ ││ │ │ │ 熊)說要拿 ( 行照)給董仔,他問那司機│ ││ │ │ │ ,你董仔是誰,…; 「董仔」在學 (轉 │ ││ │ │ │ 述)啦,說是他們小隊長啦,說要拿給「│ ││ │ │ │ 董仔(董坤壽)」,(警察在問)是哪 │ ││ │ │ │ 個董仔阿 │ ││ │ │ │B:這樣喔 │ ││ │ │ │A:(小隊長)拿回給他(董仔)後,他才 │ ││ │ │ │ 拿過來 │ ││ │ │ │B:好 │ ││ │ │ │A:你知道嗎,他說,小隊長說至少要拿三 │ ││ │ │ │ 分之一 │ ││ │ │ │B:ㄟ │ ││ │ │ │A:我說,拿三分之一就不能活了阿 │ ││ │ │ │B:ㄟ │ ││ │ │ │A:董仔跟他說不要拿這麼多啦 │ ││ │ │ │B:(嘆氣) │ ││ │ │ │A:你知道三分之一多少你知道嗎,因為弄 │ ││ │ │ │ 到超載,很厲害ㄟ,斗仔不符合又超載 │ │└──┴──────┴───────┴───────────────────┴─────┘
㈦:事實二之㈦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1年2月2日20 │B:喂,打給董仔一下啦,059攔…攔「石能│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2分07秒 │ 」 (台語音譯)下來啦。 │182頁 ││ │吳美玉(B) │ │A:嗯。 │ ││ │0000000000 │ │B:打給董仔啊。 │ ││ │ │ │A:喔,喔。 │ ││ │ │ │B:05… │ │├──┼──────┼───────┼───────────────────┼─────┤│ 2 │董坤壽(A) │101年2月2日20 │A: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2分51秒 │B:董仔,你現在在... 那個... 岡山哩。 │182頁-第 ││ │歐清魚(B) │ │A:沒咧,我在台中咧。 │183頁 ││ │0000000000 │ │B:稍微打一下,59阿。 │ ││ │ │ │A:好啦,好啦。 │ ││ │ │ │B:貓母的被攔下,在岡山阿。 │ │├──┼──────┼───────┼───────────────────┼─────┤│ 3 │董坤壽(A) │101年2月2日22 │B:有拿... 那個... 有把它拿回來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5分53秒 │A:阿。 │183頁-第 ││ │歐清魚(B) │ │B:那個...你有跟他說了嗎? │184頁 ││ │0000000000 │ │A:有啊,有啊,那個... 在裡面了。 │ ││ │ │ │B:厚。 │ ││ │ │ │A:放...放在抽屜內。 │ ││ │ │ │B:厚厚厚。 │ ││ │ │ │A:你在幹捨? │ ││ │ │ │B:明天有上班沒? │ ││ │ │ │A:明天... 沒咧,明天晚回來咧。 │ │├──┼──────┼───────┼───────────────────┼─────┤│ 4 │歐清魚(A) │101年2月3日09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4分10秒 │A:喂,按那? │184頁-第 ││ │董坤壽(B) │ │B:你人在哪裡阿? │185頁 ││ │0000000000 │ │A:我... 等一下要去嘉新(台語音譯)咧 │ ││ │ │ │ 。 │ ││ │ │ │B:阿。 │ ││ │ │ │A:我晚點要去嘉新那兒咧。 │ ││ │ │ │B:要去嘉新喔。 │ ││ │ │ │A:恩。 │ ││ │ │ │B:多久會到? │ ││ │ │ │A:差不多要中午嘍。 │ ││ │ │ │B:阿。 │ ││ │ │ │A:要中午嘍。 │ ││ │ │ │B:你要中午才會到喔。 │ ││ │ │ │A:恩。 │ ││ │ │ │B:喔... 我... 下來到台南了。 │ ││ │ │ │A:我要中午才會到。 │ ││ │ │ │B:這樣喔。 │ ││ │ │ │A:恩... 你下午有上班沒,下午。 │ ││ │ │ │B:沒啦,就跟你說我休息啦,有上班沒。 │ ││ │ │ │A:喔...今天就不用了嗎? │ ││ │ │ │B:阿。 │ ││ │ │ │A:今天不用了嗎? │ ││ │ │ │B:休好幾天了。 │ ││ │ │ │A:喔,這樣喔。 │ ││ │ │ │B:你現在在哪兒阿? │ ││ │ │ │A:我現在在碼頭,我等一下... 我等一下 │ ││ │ │ │ 要坐人家的車子去嘉新。 │ ││ │ │ │B:還有坐上去喔。 │ ││ │ │ │A:恩。 │ ││ │ │ │B:你昨天沒跑喔。 │ ││ │ │ │A:有啊,我叫石能駛... 我有叫石能駛哩 │ ││ │ │ │ 。 │ ││ │ │ │B:這樣阿。 │ ││ │ │ │A:恩。 │ ││ │ │ │B:還是我等一下... 經過岡山,經過那個.│ ││ │ │ │ .. 燕巢,燕巢拿一拿...拿過去碼頭給 │ ││ │ │ │ 你啊。 │ ││ │ │ │A:不然你拿一拿,看我在哪兒好不好,你 │ ││ │ │ │ 拿一拿,看我在哪兒。 │ ││ │ │ │B:什麼阿? │ ││ │ │ │A:你拿完後立即打給我,看我在哪兒啦, │ ││ │ │ │ 我人在哪兒。 │ ││ │ │ │B:喔,好啦,好。 │ │├──┼──────┼───────┼───────────────────┼─────┤│ 5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0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5分53秒 │A:在哪兒阿? │185頁-第 ││ │歐清魚(B) │ │B:那個...你現在在哪兒? │186頁 ││ │0000000000 │ │A:我現在在...地磅咧。 │ ││ │ │ │B:喔,地磅。 │ ││ │ │ │A:恩阿。 │ ││ │ │ │B:不然你... 等一下溜下來... 對不對阿 │ ││ │ │ │ ,溜下來,迴轉那兒,我在那兒等你, │ ││ │ │ │ 好不好? │ ││ │ │ │A:在哪裡阿? │ ││ │ │ │B:那個... 榮總溜下來,你再迴轉過來就 │ ││ │ │ │ 好。 │ ││ │ │ │A:榮總再迴轉,溜下來那兒阿。 │ ││ │ │ │B:恩,你載我去楠梓一下。 │ ││ │ │ │A:榮總... 你是叫我從家裡出來喔。 │ ││ │ │ │B:你... 你... 溜下來,對不對,從榮總 │ ││ │ │ │ 迴轉,要再爬上去那兒。 │ ││ │ │ │A:恩。 │ ││ │ │ │B:我等一下在那邊等你。 │ │├──┼──────┼───────┼───────────────────┼─────┤│ 6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2分46秒 │A:喂,再十分鐘 │186頁 ││ │歐清魚(B) │ │B:再十分鐘哩? │ ││ │0000000000 │ │A:恩 │ ││ │ │ │B:喔,好 │ │├──┼──────┼───────┼───────────────────┼─────┤│ 7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A:那個啦,我故意…故意…故意不要讓「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8分48秒 │ 鱷魚」知道的啦。 │189頁 ││ │潘建良(綽號│ │B:是喔 │ ││ │「老K」)(B│ │A:嗯啦。 │ ││ │) │ │B:喔…這樣就知道啦,幹,沒… │ ││ │0000000000 │ │A:只有他說而已哩。 │ ││ │ │ │B:就只有他甲我說而已,剩下沒人講阿。 │ │├──┼──────┼───────┼───────────────────┼─────┤│ 8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B:你昨天又拿一個行照回去哩那。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5分01秒 │A:嗯啦,廖仔…我叫廖仔別說。 │189頁-第 ││ │潘建良(B) │ │B:我知道啦,OO甲我講啦,看你要拿給鱷 │190頁 ││ │0000000000 │ │ 魚,還是要拿給我啦,我再處理...處理│ ││ │ │ │ 去啦。 │ ││ │ │ │A:我...我... │ ││ │ │ │B:不然你拿給鱷魚。 │ ││ │ │ │A:鱷魚跟我接的,我就是那個啦,不... │ ││ │ │ │ 不要那個啦... 你自己在那兒。 │ ││ │ │ │B:阿。 │ ││ │ │ │A:若有報到,若有報到你的,才你處理啦 │ ││ │ │ │ ,若不是報你的,救別人處理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恩,這本來... 遊戲規則就是這樣走阿 │ ││ │ │ │ 。 │ ││ │ │ │B:恩啦,恩啦。 │ ││ │ │ │A:厚,那個甲... │ ││ │ │ │B:好。 │ ││ │ │ │A:甲廖仔... 稍微暗示,稍微暗示一下, │ ││ │ │ │ 因為我...我... 昨天我... 昨天我跟鱷│ ││ │ │ │ 魚說,我... 我...我沒有在線上啦。 │ ││ │ │ │B:上班這樣哩那(笑)。昨天有人跟我說 │ ││ │ │ │ 了啦,那個就不用解釋這麼多了啦,喂 │ ││ │ │ │ ... │ │├──┼──────┼───────┼───────────────────┼─────┤│ 9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A:喔,那個…因為…因為人在現場與人不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37秒 │ 在現場,價格不一樣啦。 │191頁 ││ │潘建良(B) │ │B:恩啦。 │ ││ │0000000000 │ │A:恩啦。 │ ││ │ │ │B:好好。 │ ││ │ │ │A:這樣你瞭解意思沒? │ ││ │ │ │B: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 │ │A:你知道嘛,所以我不要...我有甲... 我│ ││ │ │ │ 昨天有甲說,不能讓...不能讓OO知道啦│ ││ │ │ │ 。 │ ││ │ │ │B:好。 │ ││ │ │ │A:不要說我昨天在那邊啦,你就說... 都 │ ││ │ │ │ 不能說就對了啦。 │ ││ │ │ │B:喔,好啊。 │ ││ │ │ │A:恩,你就跟廖仔說,都不能說。 │ ││ │ │ │B:好啊,好啊。 │ │├──┼──────┼───────┼───────────────────┼─────┤│ 10 │歐清魚(A) │101年2月3日14 │A:昨天董仔沒上班咧,今天沒上班咧。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3分20秒 │B:我知道啦,我甲你說啦,有時候他們都 │187頁-第 ││ │吳美玉(B) │ │ 會多說的啦,因為... │188頁 ││ │00-0000000 │ │A:老闆娘,我拿一萬咧。 │ ││ │ │ │B:聰利... 那個「石能」不是... 不是菜 │ ││ │ │ │ 鳥啦,你甘聽有。 │ ││ │ │ │A:恩。 │ ││ │ │ │B:恩啦,那不會啦,我在唸他... │ ││ │ │ │A:董仔甲我拿二萬咧。 │ ││ │ │ │B:我在唸他啊,我知道,沒關係,我在念 │ ││ │ │ │ 他啊,他在說,老闆娘,我又不是菜鳥 │ ││ │ │ │ ,那個攏伊… │ ││ │ │ │A:董仔早上來載我,才講給我聽。 │ ││ │ │ │B:嗯啦,沒關係,沒關係啦。 │ ││ │ │ │A:他OO才跟我說的。 │ ││ │ │ │B:有過就好了啦,有過就好了啦,伊拿去 │ ││ │ │ │ 就好了啦,恩啦,我知道059就是他們那│ ││ │ │ │ 邊的,我才會打給你這樣。 │ ││ │ │ │A:51、59都是。 │ ││ │ │ │B:好啦,這樣... 這樣我知道啦。 │ │└──┴──────┴───────┴───────────────────┴─────┘
㈧:事實二之㈧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1年2月8日21 │A: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5分58秒 │B:你祖媽耶,吩咐眼鏡蛇要注意,結果又 │193頁 ││ │吳美玉(B) │ │ 是他從後攔到眼鏡蛇。 │ ││ │0000000000 │ │A:在哪裡? │ ││ │ │ │B:他們跑「中印」 (音譯)的阿,因為老K │ ││ │ │ │ 打電話給我,說董仔他們又出來攔了, │ ││ │ │ │ 我每一台車子都交代,第一個交代眼鏡 │ ││ │ │ │ 蛇,第一個就攔到眼鏡蛇,說是從後面 │ ││ │ │ │ 來的,唉 │ ││ │ │ │A:ㄟ │ ││ │ │ │B:沒有辦法啦,我說好啦好啦,你輕聲跟 │ ││ │ │ │ 他說啦,這樣就好這樣就好,說拿給董 │ ││ │ │ │ 仔就好。 │ ││ │ │ │A:ㄟ,有沒有拿去? │ ││ │ │ │B:有啦,可能是有啦,因為眼鏡蛇沒有再 │ ││ │ │ │ 打給我了 │ │├──┼──────┼───────┼───────────────────┼─────┤│ 2 │董坤壽(A) │101年2月8日21 │A:ㄟ,今天又被弄到了喔?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9分35秒 │B:說被拿走了,我不知道,所以我才沒有 │193頁-第 ││ │歐清魚(B) │ │ 打,貓母的。 │194頁 ││ │0000000000 │ │A:ㄟ。 │ ││ │ │ │B:說你拿走了。 │ ││ │ │ │A:阿? │ ││ │ │ │B:你們的人拿走了。 │ ││ │ │ │A:對阿,拿回來給我 │ ││ │ │ │B:ㄟ。 │ ││ │ │ │A:我是說,(你)怎麼沒有打,我同事突 │ ││ │ │ │ 然拿一張東西給我。 │ ││ │ │ │B:對,說是「烏材林」。 │ ││ │ │ │A:應該是吧。 │ ││ │ │ │B:說是在「烏材林」被攔到,剛剛貓母有 │ ││ │ │ │ 打給我。 │ ││ │ │ │A:有打給你喔。 │ ││ │ │ │B:ㄟ,他說有拿去了就好,叫我不用再打 │ ││ │ │ │ 給你了。 │ ││ │ │ │A:喔。 │ ││ │ │ │B:看你哪時候休假再拿給我,明天白天我 │ ││ │ │ │ 比較忙,後天好嗎? │ ││ │ │ │A:後天喔。 │ ││ │ │ │B:對。 │ ││ │ │ │A:我看看。 │ │└──┴──────┴───────┴───────────────────┴─────┘
㈨:事實二之㈨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1年2月25日17│B:一台51仔攔一台19的車子。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9分28秒 │A:好。 │195頁-第 ││ │歐清魚(B) │ │B:51仔,趕快處理一下。 │196頁 ││ │0000000000 │ │A:好啦不要說太多。 │ ││ │ │ │B:好 │ │├──┼──────┼───────┼───────────────────┼─────┤│ 2 │董坤壽(A) │101年2月25日18│A:沒辦法啦,那個證件在這裡。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6分48秒 │B:我知道,證件沒有關係,明天再拿給我 │196頁-第 ││ │歐清魚(B) │ │ 。 │197頁 ││ │0000000000 │ │A:好。 │ ││ │ │ │B:你明天打給我好不好,明天看你幾點要 │ ││ │ │ │ 拿過來。 │ ││ │ │ │A:你明天有空嗎? │ ││ │ │ │B:沒啦,我明天八九點走沒關係。 │ ││ │ │ │A:我明天要中午才上班。 │ ││ │ │ │B:中午喔,那你要打給我,看我在哪裡。 │ ││ │ │ │A:中午喔。 │ ││ │ │ │B:對阿,你中午要打給我,若你現在要過 │ ││ │ │ │ 來,來阿鳳這裡,包魚頭回去吃。 │ ││ │ │ │A:沒有辦法啦。 │ ││ │ │ │B:明天中午喔,我剛好在忙,你要過來時 │ ││ │ │ │ 打給我一下。 │ ││ │ │ │A:好。 │ ││ │ │ │B:有時候我會去碼頭。 │ ││ │ │ │A:好。 │ ││ │ │ │B:一樣嘛喔? │ ││ │ │ │A:對。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1年2月26日12│A:在哪?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0分42秒 │B:我在家,現在在家。 │198頁 ││ │歐清魚(B) │ │A:現在在家喔? │ ││ │0000000000 │ │B:ㄟ。 │ ││ │ │ │A:那我現在過去找你喔。 │ ││ │ │ │B:好。 │ │├──┼──────┼───────┼───────────────────┼─────┤│ 4 │董坤壽(A) │101年2月26日13│B: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8分49秒 │A:到了。 │198頁 ││ │歐清魚(B) │ │B:到了喔,好。 │ ││ │0000000000 │ │ │ │├──┼──────┼───────┼───────────────────┼─────┤│ 5 │歐清魚(A) │101年2月28日15│B:我錢明天都會進來,我算一算拿過去給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1分21秒 │ 你。 │198頁-第 ││ │吳美玉(B) │ │A:沒有關係啦,你有三次阿,三次你知道 │199頁 ││ │0000000000 │ │ 嗎? │ ││ │ │ │B:阿? │ ││ │ │ │A:三次阿。 │ ││ │ │ │B:我知道。 │ │└──┴──────┴───────┴───────────────────┴─────┘
㈩:事實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19 │B:「鱷魚」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0分50秒 │A:喂。 │134頁 ││ │黃榮傑(綽號│ │B:我被051攔下來了,幫我說一下好嗎, │ ││ │「白鐵」)(│ │ 051啦 │ ││ │B) │ │A:這樣哩啊。 │ ││ │0000000000 │ │B:嗯啦,快一點啦,快一點啦。 │ ││ │ │ │A:哦,好好好,我講給你聽,我問問看, │ ││ │ │ │ 我馬上打給你。 │ ││ │ │ │B:051,快點快點快點啦,喔。 │ │├──┼──────┼───────┼───────────────────┼─────┤│ 2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19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3分13秒 │A:我有打過去了,他會打過去。 │134頁-第 ││ │黃榮傑(B) │ │B:有啦,有啦,叫我... 叫 │135頁 ││ │0000000000 │ │ 我駕照拿過去了 │ ││ │ │ │A:啊。 │ ││ │ │ │B:把我…把我駕照拿走了 │ ││ │ │ │A:拿過去了。 │ ││ │ │ │B:嗯,好啦好啦。 │ │├──┼──────┼───────┼───────────────────┼─────┤│ 3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1 │B:拿到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3分22秒 │A:東西有拿去喔。 │135頁-第 ││ │董坤壽(B) │ │B:恩,你在哪兒? │136頁 ││ │0000000000 │ │A:我... 那個... 你明天...你明天有空沒│ ││ │ │ │ ,我來拿...我來拿好不好? │ ││ │ │ │B:不要啦... 不要過來,這裡... │ ││ │ │ │A:阿。 │ ││ │ │ │B:這兒...人家在講話了。 │ ││ │ │ │A:喔,這樣哩。 │ ││ │ │ │B:恩...上次的那個... │ ││ │ │ │A:喔... 不然你明天打給我好不好? │ ││ │ │ │B:你現在在哪兒? │ ││ │ │ │A:明天中午,明天中午。 │ ││ │ │ │B:你現在呢? │ ││ │ │ │A:我現在在碼頭,剛好在忙咧。 │ ││ │ │ │B:在忙,可以出來嗎,我休兩個小時。 │ ││ │ │ │A:阿。 │ ││ │ │ │B:我休兩小時啦。 │ ││ │ │ │A:你開車哩啦。 │ ││ │ │ │B:恩啦。 │ ││ │ │ │A:喔,這樣喔。 │ ││ │ │ │B:恩。 │ ││ │ │ │A:這樣... 不然... 我聽...我現在在碼頭│ ││ │ │ │ ,快要完了。 │ ││ │ │ │B:快要完了,這樣我... │ ││ │ │ │A:不然來我家那兒,好不好? │ ││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你休到幾點? │ ││ │ │ │B:你休到2...我休到12點。 │ ││ │ │ │A:喔,這樣喔。 │ ││ │ │ │B:恩。 │ ││ │ │ │A:好啊,不然你到的時候,再打給我,好 │ ││ │ │ │ 不好,你之前找我那兒。 │ ││ │ │ │B:你現在可以出來了嗎? │ ││ │ │ │A:阿。 │ ││ │ │ │B:你現在可以出來了嗎? │ ││ │ │ │A:我要出來,要出來了,那個... 那個要 │ ││ │ │ │ 休息了。 │ ││ │ │ │B:喔,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1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8分14秒 │A:「白鐵」仔阿。 │136頁-第 ││ │黃榮傑(B) │ │B:恩。 │137頁 ││ │0000000000 │ │A:等一下要拿來給我了。 │ ││ │ │ │B:喔,好啊,那多少,你跟我說沒有關係 │ ││ │ │ │ 阿。 │ ││ │ │ │A:不是,「白鐵」仔,我講給你聽,我盡 │ ││ │ │ │ 量把你弄得比較少這樣。 │ ││ │ │ │B:恩啦,伊... 伊... 沒啦,伊沒有看到 │ ││ │ │ │ 我裝多少啦? │ ││ │ │ │A:嗯嗯。 │ ││ │ │ │B:你甲說... 說我裝... 差不多... 你甲 │ ││ │ │ │ 講... 講裝40...40米,超過一點而已,│ ││ │ │ │ 我裝後面這樣。 │ ││ │ │ │A:我知道,我有打電話跟他說,對不對。 │ ││ │ │ │B:恩。 │ ││ │ │ │A:就…○○○○最少可能五張啦,我看可 │ ││ │ │ │ 不可以少一點 │ ││ │ │ │B:沒關係,沒關係啦。 │ ││ │ │ │A:嗯。 │ ││ │ │ │B:你看怎樣... 你等一下再跟我說啦。 │ ││ │ │ │A:恩,我不會去賺那種錢啦,你放心啦。 │ ││ │ │ │B:好啦,我知道啦,看按那…五張就五張 │ ││ │ │ │ ,也沒辦法啊。 │ │├──┼──────┼───────┼───────────────────┼─────┤│ 5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2 │A: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6分47秒 │B:要在哪裡等你啊? │137頁-第 ││ │董坤壽(B) │ │A:不然... 你駛來那個...那個三角窗這裡│138頁 ││ │0000000000 │ │ ,好不好? │ ││ │ │ │B:哪一個三角窗? │ ││ │ │ │A:我們以前吃海產那裡。 │ ││ │ │ │B:吃海產? │ ││ │ │ │A:三角窗這兒沒... 我們這邊三角窗,你 │ ││ │ │ │ 知道無? │ ││ │ │ │B:恩... 我們何時... 你...你說湖... 湖│ ││ │ │ │ 內... 那個... 湖邊那兒喔。 │ ││ │ │ │A:嗯嗯嗯。 │ ││ │ │ │B:你不是說來你家這兒。 │ ││ │ │ │A:沒啦,我現在在旁邊而已,你到了沒有 │ ││ │ │ │ ? │ ││ │ │ │B:我在這個... 什麼學校這裡。 │ ││ │ │ │A:喔,開來這裡,開來這裡,你繞過來, │ ││ │ │ │ 一下子而已。 │ ││ │ │ │B:我這兒... 是什麼鼎貴路阿。 │ ││ │ │ │A:沒啦,你知道嘛,你知道路嗎? │ ││ │ │ │B:我不知道路阿。 │ ││ │ │ │A:沒啦,怎會不知道路?我家要轉過來, │ ││ │ │ │ 對不對,你旁邊要過來,還一直走來這 │ ││ │ │ │ 個紅綠燈,轉... 轉OO 就到了。 │ ││ │ │ │B:我... 我看看,你在那邊幹嘛? │ ││ │ │ │A:沒啦,我剛到這裡,我到這裡,恩。 │ ││ │ │ │B:你是說鼎強路嗎? │ ││ │ │ │A:沒啦,就... 就那個...那個... 我們三│ ││ │ │ │ 角窗那個... 這間海產,你知道嗎,湖 │ ││ │ │ │ 邊啦。 │ ││ │ │ │B:湖邊喔。 │ ││ │ │ │A:恩。 │ ││ │ │ │B:你剛才不跟我說湖邊,害我還繞過來這 │ ││ │ │ │ 邊。 │ ││ │ │ │A:你繞道哪兒? │ ││ │ │ │B:我繞道你家這兒來。 │ ││ │ │ │A:我家那兒轉過來,一分鐘而已。 │ ││ │ │ │B:我...我也是要知道路。 │ ││ │ │ │A:沒阿,你再前面一點,對不對,前面紅 │ ││ │ │ │ 綠燈。 │ ││ │ │ │B:恩。 │ ││ │ │ │A:繞出去那邊,就到了。 │ ││ │ │ │B:在「鼎力」嗎? │ ││ │ │ │A:這我不知道,不是有一家加油站。 │ ││ │ │ │B:沒啦,我找看看,我找看看。 │ ││ │ │ │A:喔。 │ │├──┼──────┼───────┼───────────────────┼─────┤│ 6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2 │B:「鱷魚」怎樣?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9分16秒 │A:「白鐵」今天也被撈去。 │138頁-第 ││ │吳美玉(B) │ │B:「白鐵」被誰撈去? │140頁 ││ │0000000000 │ │A:伊跑國喬沒。 │ ││ │ │ │B:嗯A:被051撈去沒,說多夠力…有多夠 │ ││ │ │ │ 力沒,說嗆什麼人…什麼教練,人家要 │ ││ │ │ │ 甲神經沒。 │ ││ │ │ │B:嗯。 │ ││ │ │ │A:也打給我啊,「白鐵」。 │ ││ │ │ │B:哇。 │ ││ │ │ │A:董仔早拿了…拿…我叫伊拿了,「白鐵 │ ││ │ │ │ 」才打給我。 │ ││ │ │ │B:嗯。 │ ││ │ │ │... │ ││ │ │ │A:剛才... 我講給你聽,是他們的司機打 │ ││ │ │ │ 給我。 │ ││ │ │ │B:恩。 │ ││ │ │ │A:董仔剛才就甲我拿錢去了,馬上來跟我 │ ││ │ │ │ 拿,剛剛而已。 │ ││ │ │ │B:不過,要注意咧。 │ ││ │ │ │A:沒,我講給你聽,我講給你聽,伊叫...│ ││ │ │ │ 伊叫伊不要在那邊烏龍繞桌。 │ ││ │ │ │B:不是... │ ││ │ │ │A:叫伊有本是...儘管去弄。 │ ││ │ │ │B:不是,我是怕「酣眠仔」,不知道會不 │ ││ │ │ │ 會在後面挖洞。 │ ││ │ │ │A:我知道,「酣眠仔」那個教練的,我講 │ ││ │ │ │ 給你聽,人家也無甲神經啦。 │ ││ │ │ │B:要注意咧,不過你要注意阿,不要到時 │ ││ │ │ │ 候... 到時候後面挖一個洞,「董仔」 │ ││ │ │ │ 就吃不完兜著走咧,我跟你說。 │ ││ │ │ │A:我講給你聽,講給你聽,「白鐵」你要 │ ││ │ │ │ 拿就拿,不拿也沒關係。 │ ││ │ │ │B:恩。 │ ││ │ │ │A:恩,我現在... 就拿給他了,沒有,跟 │ ││ │ │ │ 我沒關係。 │ ││ │ │ │B:不是。 │ ││ │ │ │A:老闆娘,我講給你聽,等一下我推桌仔 │ ││ │ │ │ 來,OO我推500元給他。 │ ││ │ │ │B:恩。 │ ││ │ │ │A:還... 還拿... 還那個...還要喝酒,我│ ││ │ │ │ 弄1個回去,OO翅咧,這都是我花的。 │ ││ │ │ │B:喔。 │ ││ │ │ │A:剛好就好,B:「白鐵」仔。 │ ││ │ │ │A:恩。 │ ││ │ │ │B:「白鐵」仔之前就在唸了,他在車廠啦 │ ││ │ │ │ ,我就說,OO那個... 大家願意就好了 │ ││ │ │ │ 。 │ ││ │ │ │A:喂,我講給你聽... 你們... 人家對方 │ ││ │ │ │ ... 對方...人家... 你們... 你們被抓│ ││ │ │ │ 人家抓到,人家... 人家... │ │└──┴──────┴───────┴───────────────────┴─────┘
:事實四之㈠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7月21日21│B:董仔 │偵八卷第13││ │0000000000 │時28分23秒 │A:這麼晚還沒有休息喔 │頁-第14頁 ││ │陳明村(綽號│ │B:在家了,怎樣 │ ││ │「紅中」)(│ │A:我是說你的ㄅㄨㄅㄨ還沒有休息喔 │ ││ │B) │ │B:還沒,等一下10點還有一班 │ ││ │0000000000 │ │A:阿 │ ││ │ │ │B:10點的阿 │ ││ │ │ │A:那個矮矮的是誰阿 │ ││ │ │ │B:矮矮的,你是說那天我跟他在那邊說話 │ ││ │ │ │ ,你在那邊遇到那個阿 │ ││ │ │ │A:剛剛而已啦 │ ││ │ │ │B:ㄟ │ ││ │ │ │A:剛剛而已啦 │ ││ │ │ │B:剛剛而已喔 │ ││ │ │ │A:可能我去的時候,他可能看過我 │ ││ │ │ │B:應該有啦 │ ││ │ │ │A:沒有說什麼喔 │ ││ │ │ │B:這樣喔,你有遇到就對了 │ ││ │ │ │A:不然我怎會跟你說你的ㄅㄨㄅㄨ還沒有 │ ││ │ │ │ 休息喔(笑) │ ││ │ │ │B:(笑)你現在還在哪裡喔 │ ││ │ │ │A:對啦,沒有事啦 │ ││ │ │ │B:喔,還沒有要休息喔 │ ││ │ │ │A:要休息了,明天後天輪休啦 │ ││ │ │ │B:這樣喔,有的話再到我這裡 │ ││ │ │ │A:(笑)再說啦 │ ││ │ │ │B:我說有的話,再到我這邊啦 │ ││ │ │ │A:好 │ ││ │ │ │B:我再跟你說一下事情,你再到我這邊來 │ ││ │ │ │A:好 │ │├──┼──────┼───────┼───────────────────┼─────┤│ 2 │董坤壽(A) │100年8月1日14 │A:有沒有在那邊 │偵八卷第15││ │0000000000 │時03分10秒 │B:有 │頁 ││ │陳明村(B) │ │A:有下雨嘛 │ ││ │0000000000 │ │B:有 │ ││ │ │ │A:這樣 │ ││ │ │ │B:你騎摩托車嘛 │ ││ │ │ │A:沒有,我開車,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0年8月1日14 │B:到了嘛 │偵八卷第15││ │0000000000 │時14分56秒 │A:到了 │頁 ││ │陳明村(B) │ │B:好 │ ││ │0000000000 │ │ │ │└──┴──────┴───────┴───────────────────┴─────┘
:事實四之㈡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8月4日17 │B:董仔 │偵八卷第19││ │0000000000 │時39分33秒 │A:ㄟ,(笑)那是你們那邊的喔 │頁 ││ │陳明村(B) │ │B:對,是在我們裡面出入的啦 │ ││ │0000000000 │ │A:沒有「入」啦,不要那個 │ ││ │ │ │B:喔,這打你那支電話,你又沒有接,這 │ ││ │ │ │ 支電話是你另外一支嘛 │ ││ │ │ │A:那支電話不通 │ ││ │ │ │B:喔,這樣,那這支耶 │ ││ │ │ │A:我跟同事借的 │ ││ │ │ │B:喔 │ ││ │ │ │A:我電話沒繳錢啦 │ ││ │ │ │B:阿 │ ││ │ │ │A:忘記繳錢啦 │ ││ │ │ │B:喔,這樣喔 │ ││ │ │ │A:忘記繳錢啦 │ ││ │ │ │B:喔,那是自己的,在這裡出入的 │ ││ │ │ │A:好 │ │├──┼──────┼───────┼───────────────────┼─────┤│ 2 │董坤壽(A) │100年8月25日18│A:ㄟ,請說 │偵八卷第20││ │0000000000 │時14分27秒 │B:你這兩天有空的話,到我這邊來 │頁 ││ │陳明村(B) │ │A:這樣喔 │ ││ │0000000000 │ │B:對,你在忙嗎,為何電話都沒有接 │ ││ │ │ │A:今天休假啦,我在家裡,沒有帶手機出 │ ││ │ │ │ 門 │ ││ │ │ │B:喔,這樣喔 │ ││ │ │ │A:ㄟ... │ │├──┼──────┼───────┼───────────────────┼─────┤│ 3 │董坤壽(A) │100年8月27日12│A:你今天有在那邊嗎 │偵八卷第20││ │0000000000 │時39分57秒 │B:有,但是要晚一點,等一下才會過去, │頁 ││ │陳明村(B) │ │ 現在還在家裡 │ ││ │0000000000 │ │A:等一下,大約要多久 │ ││ │ │ │B:你幾點要過來 │ ││ │ │ │A:我兩點上班,若你再那邊我現在過去, │ ││ │ │ │ 沒有關係,我兩點進去後,若裡面沒有 │ ││ │ │ │ 人,看你可不可以過來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0年8月27日13│A:ㄟ │偵八卷第20││ │0000000000 │時38分15秒 │B:你進去了嗎 │頁-第21頁 ││ │陳明村(B) │ │A:剛要到,我看一下有沒有人,若沒有人 │ ││ │0000000000 │ │ ,我再叫你過來 │ ││ │ │ │B:好 │ ││ │ │ │A:我兩點值班,我也不能亂跑 │ ││ │ │ │B:好 │ │├──┼──────┼───────┼───────────────────┼─────┤│ 4 │董坤壽(A) │100年8月27日13│B:到了喔,要提(什麼東西)進去嗎? │偵八卷第21││ │0000000000 │時50分38秒 │ │頁 ││ │陳明村(B) │ │ │ ││ │0000000000 │ │ │ │└──┴──────┴───────┴───────────────────┴─────┘
:事實四之㈢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11月21日 │A:請說 │偵八卷第26││ │0000000000 │13時26分45秒 │B:ㄟ,方便說話嘛 │頁-第27頁 ││ │陳明村(B) │ │A:有啦 │ ││ │0000000000 │ │B:那個「59年次」(暗語,意指交通大隊 │ ││ │ │ │ 編號「059」警車)你家的喔 │ ││ │ │ │A:阿 │ ││ │ │ │B:「59年次」你家的喔,你家那邊的喔 │ ││ │ │ │A:ㄟ │ ││ │ │ │B:你有沒有問看看昨晚十點多的時候是誰 │ ││ │ │ │ 阿,跟他感恩一下 │ ││ │ │ │A:阿 │ ││ │ │ │B:昨晚啦,昨晚跟我後面 │ ││ │ │ │A:那是我啦 │ ││ │ │ │B:那是你啊 │ ││ │ │ │A:是我啦,不然我在跟你說話 │ ││ │ │ │B:我熊熊聽不出來啦 │ ││ │ │ │A:你聽不出來喔 │ ││ │ │ │B:對阿(笑) │ ││ │ │ │A:(笑) │ ││ │ │ │B:我熊熊聽不出來,害我找不到人 │ ││ │ │ │A:如果要花費(開單)的話,至少要20( │ ││ │ │ │ 萬元) │ ││ │ │ │B:這樣喔(笑) │ ││ │ │ │A:(笑)這樣你了解喔 │ ││ │ │ │B:那我有跟你他們老闆說弄一下,認識一 │ ││ │ │ │ 下,日後好做事 │ ││ │ │ │A:阿 │ ││ │ │ │B:不好意思,哪是我自己老大的車子啦, │ ││ │ │ │ 老大也有跟他(駕駛)出來,他(駕駛 │ ││ │ │ │ )以前是當我的手下員工 │ ││ │ │ │A:昨天他(駕駛)說他跟在你們後面阿 │ ││ │ │ │B:ㄟ │ ││ │ │ │A:他(駕駛)說你們跟他報(路)的,所 │ ││ │ │ │ 以我才會問你,給你一個機會 │ ││ │ │ │B:(笑)喔,這樣喔 │ ││ │ │ │A:(得意的笑) │ ││ │ │ │B:我昨天聽的霧煞煞,我再找你「鬥陣的 │ ││ │ │ │ 」,你「鬥陣仔」再找我們「朱仔」說 │ ││ │ │ │ 他說沒有耶,我才想到好像是你們家的 │ ││ │ │ │ ,再問你問問看,... │ ││ │ │ │A:(得意的笑) │ ││ │ │ │B:我聽不出來是你的聲音 │ ││ │ │ │A:喔 │ ││ │ │ │B:阿你昨天換那一輛喔 │ ││ │ │ │A:昨天,本來就是那個阿,那個都是我們 │ ││ │ │ │ 那邊的阿 │ ││ │ │ │B:喔,這樣阿,是昨天晚上開那一輛嗎 │ ││ │ │ │A:晚上怎樣 │ ││ │ │ │B:晚上開不同的車嗎 │ ││ │ │ │A:「59」的阿,我們那邊的阿 │ ││ │ │ │B:喔,我只以為另一輛是你們那邊的,你 │ ││ │ │ │ 的聲音我又沒有聽(認)出來 │ ││ │ │ │A:喔 │ ││ │ │ │B:好啦,感恩啦,我有跟我老大說,要處 │ ││ │ │ │ 理一下,改天才「好借問」 │ ││ │ │ │A:好,改天見面再說了 │ ││ │ │ │B:對啦,自己的老大阿,感恩阿 │ ││ │ │ │A:好 │ │├──┼──────┼───────┼───────────────────┼─────┤│ 2 │董坤壽(A) │100年11月21日 │B:ㄟ,董仔怎樣 │偵八卷第27││ │0000000000 │17時44分33秒 │A:那是「明仔」的嘛 │頁-第28頁 ││ │陳明村(B) │ │B:怎樣 │ ││ │0000000000 │ │A:那是「小港明仔」的嘛 │ ││ │ │ │B:對 │ ││ │ │ │A:他不都是平板嘛 │ ││ │ │ │B:有啦,那是靠(行)在他那裡的啦 │ ││ │ │ │A:喔靠行的喔,那就不是他的了阿 │ ││ │ │ │B:那個跟他老的很好啊 │ ││ │ │ │A:喔 │ ││ │ │ │B:那算跟他老的那輩在用的 │ ││ │ │ │A:喔,瞭解,我是說名片裡面好像有這個 │ ││ │ │ │ 人,這個名字(小港明仔) │ ││ │ │ │B:是阿,我原來以前就靠在那裡 │ ││ │ │ │A:喔,你以前喔... │ ││ │ │ │B:我以嫌就靠在那裡 │ ││ │ │ │A:喔,瞭解,現在在忙嗎? │ ││ │ │ │B:沒,在這裡和一些司機摸個小麻將 │ ││ │ │ │A:是喔,好啦,OK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A:ㄟ │偵八卷第28││ │0000000000 │11時51分10秒 │B:你有沒有上班 │頁-第29頁 ││ │陳明村(B) │ │A:沒有,晚上八點 │ ││ │0000000000 │ │B:晚上八點,那現在回到家了嗎 │ ││ │ │ │A:我昨天就在家了阿,我昨天八點下班, │ ││ │ │ │ 今天晚班 │ ││ │ │ │B:這樣喔,你八點(上班),那你幾點出 │ ││ │ │ │ 門 │ ││ │ │ │A:八點,幾點過去喔 │ ││ │ │ │B:ㄟ,差不多幾點出門 │ ││ │ │ │A:ㄟ,那就差不多要明天中午了 │ ││ │ │ │B:明天中午喔 │ ││ │ │ │A:明天中午你有在那邊嗎 │ ││ │ │ │B:明天不一定,我有時中午,有時下午一 │ ││ │ │ │ 兩點 │ ││ │ │ │A:這樣喔,我是上班上到明天中午12點, │ ││ │ │ │ 12點下班 │ ││ │ │ │B:ㄟ,這樣,不然就12點多了,往我這邊 │ ││ │ │ │ 過來 │ ││ │ │ │A:12點多喔 │ ││ │ │ │B:ㄟ │ ││ │ │ │A:好12點半好了 │ ││ │ │ │B:對,12點多那裡 │ ││ │ │ │A:好 │ │├──┼──────┼───────┼───────────────────┼─────┤│ 4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A:你在公司嗎 │偵八卷第29││ │0000000000 │12時35分49秒 │B:對,我現在過來這邊 │頁 ││ │陳明村(B) │ │A:現在過去那邊喔 │ ││ │0000000000 │ │B:ㄟ │ ││ │ │ │A:不然我現在過去好了 │ ││ │ │ │B:好 │ ││ │ │ │A:我去逆邊一下子而已 │ ││ │ │ │B:沒有關係,我都在這邊 │ ││ │ │ │A:好 │ │├──┼──────┼───────┼───────────────────┼─────┤│ 5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A:我剛出去,你剛回去阿 │偵八卷第29││ │0000000000 │12時41分44秒 │B:對,你去哪,你有看到我回去嗎 │頁 ││ │董坤壽老婆(│ │A:沒 │ ││ │B) │ │B:你要去哪 │ ││ │0000000000 │ │A:我要去「紅中」那裡一下 │ ││ │ │ │B:好 │ ││ │ │ │A:我馬上回來... │ │├──┼──────┼───────┼───────────────────┼─────┤│ 6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B:ㄟ,阿哭么,我忘了,你進去了嗎 │偵八卷第29││ │0000000000 │13時05分22秒 │A:對,你在哪 │頁-第30頁 ││ │陳明村(B) │ │B:我跟我董的,到派出所這邊看鐵,我馬 │ ││ │0000000000 │ │ 上忘記,你要進去 │ ││ │ │ │A:喔 │ ││ │ │ │B:你有沒有事(意指時間趕不趕),我馬 │ ││ │ │ │ 上進去 │ ││ │ │ │A:阿 │ ││ │ │ │B:你有沒有要去哪裡阿 │ ││ │ │ │A:沒 │ ││ │ │ │B:你等我一下,我跟人家說一下事情馬上 │ ││ │ │ │ 進去 │ ││ │ │ │A:好 │ │└──┴──────┴───────┴───────────────────┴─────┘
:事實五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09 │A:ㄟ │偵六卷第47││ │0000000000 │時09分31秒 │B:你今天沒有上班嗎 │頁-第48頁 ││ │陳金萬(B) │ │A:今天休假 │ ││ │0000000000 │ │B:喔,休息喔 │ ││ │ │ │A:ㄟ,怎樣 │ ││ │ │ │B:沒有啦,我打電話問看看,看那台059是│ ││ │ │ │ 不是你開的啦 │ ││ │ │ │A:不是啦 │ ││ │ │ │B:你在休假喔 │ ││ │ │ │A:在哪阿 │ ││ │ │ │B:我現在岡山(交流道)下來,我怕碰到 │ ││ │ │ │ 他阿 │ ││ │ │ │A:59? │ ││ │ │ │B:59那不是們那邊的嗎,那不是你們深水 │ ││ │ │ │ 的嗎 │ ││ │ │ │A:59現在哪有在那邊 │ ││ │ │ │B:59現在來到嘉新東路那邊耶,現在線上 │ ││ │ │ │ 就有人在說阿 │ ││ │ │ │A:那個是要做長訓的啦,但是長訓的是否 │ ││ │ │ │ 在那邊? │ ││ │ │ │B:我也不知道,沒有關係啦,有碰到再那 │ ││ │ │ │ 個就好了,喔,我現在要過去了阿 │ ││ │ │ │A:好啦 │ │├──┼──────┼───────┼───────────────────┼─────┤│ 2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09 │B:深水小隊值班警員周建樺你好 │偵六卷第48││ │0000000000 │時11分13秒 │A:是周仔嗎 │頁 ││ │深水小隊值班│ │B:是 │ ││ │警員周建樺(│ │A:咦,姚克平,姚仔有來上班嗎 │ ││ │B) │ │B:沒,今天沒 │ ││ │00-0000000 │ │A:喔,我是說今天的那個「印仔」 │ ││ │ │ │B:「印仔」你不是拿給那個了... │ ││ │ │ │A:我擔心他沒來上班,我當作 │ ││ │ │ │B:沒,今天他沒來 │ ││ │ │ │A:「59」的誰開出去了 │ ││ │ │ │B:「59」的那個,「敏全仔」常訓阿 │ ││ │ │ │A:喔,他常訓是吧 │ ││ │ │ │B:喔,怎樣 │ ││ │ │ │A:沒啦,我是以為姚仔有來上班,要告 │ ││ │ │ │ 訴他「印仔」放在那個... │ ││ │ │ │B:沒,今天還沒 │ ││ │ │ │A:今天還沒,喔,好,謝謝 │ ││ │ │ │B:好,OK │ │├──┼──────┼───────┼───────────────────┼─────┤│ 3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09 │B:董哥怎樣 │偵六卷第48││ │0000000000 │時12分21秒 │A:那沒有事啦 │頁-第49頁 ││ │陳金萬(B) │ │B:沒事喔,好,OK │ ││ │0000000000 │ │A:喔 │ ││ │ │ │B:你晚上要不要來找我,來吃一下東西阿 │ ││ │ │ │A:晚上喔 │ ││ │ │ │B:對阿,順便帶嫂子來阿,我們來「石頭 │ ││ │ │ │ 」(火鍋)那邊,看要不要 │ ││ │ │ │A:石頭喔 │ ││ │ │ │B:對阿 │ ││ │ │ │A:好 │ ││ │ │ │B:我等你電話阿 │ ││ │ │ │... │ │├──┼──────┼───────┼───────────────────┼─────┤│ 4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13 │B:董哥 │偵六卷第49││ │0000000000 │時41分09秒 │A:晚上我自己過去而已喔 │頁 ││ │陳金萬(B) │ │B:阿,沒關係... │ ││ │0000000000 │ │ │ │├──┼──────┼───────┼───────────────────┼─────┤│ 5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17 │A:六點半喔 │偵六卷第49││ │0000000000 │時47分49秒 │B:好... │頁 ││ │陳金萬(B) │ │ │ ││ │0000000000 │ │ │ │├──┼──────┼───────┼───────────────────┼─────┤│ 6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18 │董坤壽已經抵達石頭(火鍋) │偵六卷第49││ │0000000000 │時37分41秒 │ │頁 ││ │陳金萬(B) │ │ │ ││ │0000000000 │ │ │ │└──┴──────┴───────┴───────────────────┴─────┘附表四:
┌──┬─────────────────────────────┬─────┐│編號│宣告刑欄 │相關事實 │├──┼─────────────────────────────┼─────┤│ 一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㈠││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二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㈡││ │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三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㈢││ │伍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陸仟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四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㈣││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五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㈤││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六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㈥││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七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㈦││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八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㈧││ │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九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㈨││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吳美玉、歐清魚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 ││ │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 │ │├──┼─────────────────────────────┼─────┤│ 十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三 ││ │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伍仟元、價值新│ ││ │台幣伍佰元之泰國蝦壹份,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 │時,現金部分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泰國蝦部分應追徵其價額。 │ ││ │歐清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悖職交付賄賂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 │├──┼─────────────────────────────┼─────┤│十一│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四之㈠││ │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價值新台幣壹仟元之茶葉壹│ ││ │斤,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 │├──┼─────────────────────────────┼─────┤│十二│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四之㈡││ │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價值新台幣壹仟元之茶葉壹│ ││ │斤,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 │├──┼─────────────────────────────┼─────┤│十三│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四之㈢││ │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價值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茶│ ││ │葉壹斤,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 │。 │ │├──┼─────────────────────────────┼─────┤│十四│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事實五 ││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 │├──┼─────────────────────────────┼─────┤│十五│董坤壽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事實六 ││ │不實文書文罪,計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