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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威成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黃俊嘉律師陳易聰律師被 告 林豐貴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被 告 莊馥榛(原名莊月霞)選任辯護人 歐陽珮律師

陳豐裕律師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叁柒拾萬捌仟元」部分,均應更正為:「叁拾柒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部分,原均係載為「叁柒拾萬捌仟元」(即第6 頁第17行、第8 頁第1 行、第9 頁第15行),惟查被告林威成、林豐貴、莊馥榛關於該部分應沒收之金額均為「叁拾柒萬捌仟元」,足見原判決顯係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裁判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