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龔達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達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龔達晉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 項、第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自承本案發生前住在旅館,居無定所,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1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至於被告雖請求交保,辯護人為被告陳稱:被告本身沒有病識感,被告家人表示被告應是患有憂鬱症或躁鬱症,才會犯下本件犯行,被告本身也是病人,必須照顧到被告就醫權利云云,惟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尚難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惠芬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