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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達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達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龔達晉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 項、第1 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自承本案發生前住在旅館,居無定所,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102 年1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龔上忠、證人龔達宏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佐以卷內告訴人所繪之現場擺設併當事人相對位置圖、疤痕照片6 張、告訴人之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各1 份、現場及菜刀照片10張,足認被告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於本院自承無固定住居所(見本院卷第9 頁),雖其於本院延押訊問時改稱可住外婆家(見本院卷第121 頁背面),但經本院電話詢問被告之母,經其母表示因被告外婆現為癌症末期,且被告難管教,無法與人相處,才會發生本件憾事,其已無心力管教被告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4頁),且考量被告經本院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時,被告表示自國中開始,會有聽幻覺(有人聲在耳邊批評或是講跟通靈有關的事),關係妄想(不認識的人在談論自己),被害妄想(不敢吃媽媽的飯菜,擔心有人要下毒,因此都自己燙青菜來吃)情形(見本院卷第104 頁),而鑑定結果,認為被告自國中開始,因持續出現之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之干擾,有不可逆之認知功能下降及情緒行為問題,依照精神病診斷分類準則,被告符合精神分裂症診斷;被告因長期持續受到精神症狀干擾,認知思考邏輯怪異,無病識感,明顯影響其職業生活功能,現實感判斷力差等情(見本院卷第107 頁),有該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母無心力照顧被告,被告所稱可住外婆家云云,亦非可採。本案雖於102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

102 年4 月16日宣判,但仍有確保後續上訴審判及刑之執行之考量,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惠芬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