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豪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豪自民國101 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志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 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2 、3 款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柏壽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祺雯